近日,中共海口市委辦公室印發了《海口市紀檢監察機關查處公職人員誣告陷害行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對公職人員誣告陷害行爲的受理、查處、認定和處理作出了規定,現邀請市紀委監委有關負責同志就《實施辦法》重點內容進行解讀。

什麼是誣告陷害行爲?

答:誣告陷害行爲,是指檢舉控告人(舉報人)採取捏造事實、僞造材料等方式反映問題,意圖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名譽損失或者責任追究的行爲。主要包括以下情形:通過手機短信、網絡發帖、微信公衆號發文、散發傳單等方式造謠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影響的;在幹部選拔任用、換屆選舉、巡視巡察、組織調查、職稱評定、評先評優等工作開展期間,對他人進行虛假告發,造成不良影響的;組織上依紀依法調查已有明確結論,仍捏造事實,反覆舉報,誣告陷害他人的;因不合理訴求沒有得到滿足或者企圖謀取不正當利益,蓄意陷害、打擊報復他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當前出臺《實施辦法》有什麼意義?

答:檢舉控告是每名黨員、羣衆的權利,但檢舉控告也應符合正當規範程序。誣告陷害行爲破壞政治生態,污染社會風氣,擾亂檢舉控告秩序,浪費監督執紀執法資源,損害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積極性。當前加快海南自貿港建設,若任由誣告陷害行爲滋生蔓延,不僅會讓幹事創業者寒心,而且助長誣告陷害者的囂張氣焰,還會阻礙海南自貿港建設進程。出臺《實施辦法》,一方面,給予誣告者敲響了警鐘,釋放陷害他人者必須付出沉重代價的信號;另一方面,保護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積極性,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爲海南自貿港建設提供製度支撐。

制定《實施辦法》基於什麼考慮?

答:制定《實施辦法》主要基於以下三個方面:一是上級的精神。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 其中第八章就是“誣告陷害的查處”,體現了黨中央高度重視保障黨員幹部的合法權利,保護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積極性。6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也對誣告陷害行爲的處分作出規定。無論是黨內法規還是國家立法,都釋放出了對誣告陷害行爲動輒則咎、絕不姑息的信號。二是自貿港建設的需要。當前,我市扛起建設海南自貿港的責任擔當,必然需要全市廣大黨員幹部在各自崗位上敢闖敢試、埋頭苦幹,提升幹事創業熱情,因此,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善於做到“三個區分開來”,嚴查誣告陷害行爲,使他們一心一意投入到自貿港建設熱潮中。三是規範化建設的要求。監察體制改革以來,市紀委監委積極推進規範化建設,夯實制度基礎,完善工作機制,爲各項工作提供製度保障,避免監督執紀執法工作的隨意性。對於查處誣告陷害行爲的實施辦法,也是我們規範化建設的重要制度,爲我市紀檢監察機關查處誣告陷害工作提供遵循。

查處誣告陷害行爲按照什麼程序?遵循哪些工作原則?

答:《實施辦法》規定,查處誣告陷害行爲按照問題甄別、受理、調查、認定、處理、結果運用、失責追究等程序,全程規範,可操作性強。

查處誣告陷害行爲遵循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依紀依法、嚴格規範,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工作原則。這主要源自檢舉控告工作規則。分級負責、歸口管理體現的是對誣告陷害行爲的受理和辦理的規範化,全市各級監察機關皆可受理和辦理,暢通誣告陷害問題的受理渠道;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依紀依法、嚴格規範體現的是查處工作必須嚴謹、規範、精準;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是我們黨的一貫方針,處分不是目的,而是一種警示的手段,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者,對其形成震懾、敲響警鐘的同時給予批評教育,使其吸取教訓、真心悔過,讓黨員幹部真正體會到全面從嚴治黨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查處誣告陷害行爲的實施主體有哪些?

答:《實施辦法》明確,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是誣告陷害行爲問題受理的主體,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部門是對誣告陷害行爲調查的主體,市委是對市管幹部存在誣告陷害行爲認定的主體、市紀委是對本市其他幹部存在誣告陷害行爲認定的主體,各級黨組織(包括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是根據幹部管理權限對存在誣告陷害行爲的幹部作出處理的主體。

對誣告陷害行爲如何處理?

答:《實施辦法》主要針對公職人員誣告陷害行爲進行查處。經認定誣告陷害行爲屬實的,按照管理權限,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處理或者移交有關機關處理,其中:誣告陷害人是中共黨員的,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誣告陷害人是公職人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政務處分。對於非公職人員誣告陷害的,誣告陷害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對誣告陷害人作出處理後,作出處理的機關應當將有關處理情況及時通報其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和有關組織部門,將處理決定材料歸入誣告陷害人的廉政檔案。 對通過誣告陷害他人而獲得的不當利益,作出處理的機關應當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規定予以糾正:已被確定爲推薦人選、考察對象或者候選人的,取消資格;已被組織任用或者獲得的職務、職級,予以免職、撤銷、罷免等;已獲取的榮譽、職稱或者學歷、學位,予以撤銷;已獲得的物質獎勵,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 對誣告陷害行爲的典型案例,由市紀委監委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曝光。

哪些誣告陷害行爲屬於從重處理情形?

答:誣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處理:手段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嚴重干擾換屆選舉或者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經調查已有明確結論反饋,仍誣告陷害他人的;強迫、唆使他人誣告陷害的;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

錯告與誣告有何不同,對錯告者如何處理?

答:在《實施辦法》中,我們規定了查處誣告陷害行爲應當區分誣告陷害和錯告,這也說明查處誣告陷害行爲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錯告的前提是建立在對事實不瞭解,而非主觀上故意捏造、陷害他人。對錯告者我們主要以批評教育爲主。

如何保障《實施辦法》的實施?

答:主要通過追責問責倒逼責任落實,《實施辦法》規定:掌握涉嫌誣告陷害行爲的線索不移交紀檢監察機關,造成不良影響的;告知本單位有關人員存在誣告陷害行爲不及時制止、糾正,或者明知本單位存在錯告行爲不批評、教育、引導,造成不良影響的;對管轄範圍內發生的誣告陷害問題調查處置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追究有關黨組織的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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