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教师问:校长拿一部分教师的绩效工资去奖励另一部分教师,这样做合情合理合法吗?

这个说法是对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误读和误导,不符合政策本意和实际情况。可以说,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既合情合理,又符合政策规定。既然合规,自然也就合法。但是,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并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其性质也没有达到这么严重的程度,没有必要上纲上线。

首先,固名思义,绩效工资应按教师个人的工作量、教书育人业绩和贡献大小发放,以体现差别,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但是,政策制定者可能考虑到每个教师的知识水平和教学能力存在一定差距,教师的绩效又很难象企业工人那样量化考核,因此采用了人性化的折中办法:绩效工资的大部分以基本工资(岗位和薪级)为基数核发,小部分按照工作考核情况带发,指导性比例大致为7:3。

这样的政策设计,既照顾了绝大多数教师的利益,又体现了按劳分配,是公平合理的。如果连这样用心良苦的政策都不理解,说三道四,或持否定态度,那么无异于要求取消绩效工资,是与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背道而驰的。

其次,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可以默认为“平均”发放,争议不是很突出,意见最大的是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多数地区执行的70%和30%的发放比例,仅是指导性意见,并不是法定的、一承不变的,各地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两者比重。从这些年的实践来看,要实现绩效工资的设计初衷,即既整体提高教师的工资收入水平,又体现多劳多得,调动工作积极性,3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显然不是占比大了,而是占比小了。

为此,山东有地方从今年开始,调整了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的占比,由7:3调整为5:5,加大了绩效考核和奖惩力度,让教师的绩效工资回归本位,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这样的调整可能在全国开了先河,下一步或许有更多的地区或学校借鉴跟进,能说不够“合情合理合法”吗?

最后,教师绩效工资、特别是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并不是校长的个人行为,是制度赋予校长的职责。也不是拿一部分教师的绩效工资去奖励另一部分教师,而是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分配奖励工资这块“蛋糕”。分配前,奖励性绩效工资属于财政资金,归国家或地方集体所有,并不属于哪一部分教师。在这个分配过程中,校长只是一个政策执行者、组织落实者。至于绩效考核和“蛋糕”分配能否做到认真、民主、公平、公正,让老师们口服心服,就看校长的素质能力和管理水平了。这便是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存在争议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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