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時期的楚國最早實行了縣制,同時期的秦國是最早實行郡制的國家,那時的縣是大於郡的,每個縣有四個郡。

自秦朝統一六國之後,便統一併實行了郡縣制,郡是朝廷以下最高的行政機構,郡下設縣或者道,道以下設鄉或者裏等基層行政機構。

郡縣制是完全不同於分封制的管理制度,分封制會導致諸侯實力增強時漸漸脫離中央的管理,春秋時期各國之間的兼併以及戰爭把周天子的權力降低到了極點。

郡縣制則避免了諸侯脫離中央掌控的問題,使各地行政機構直接接受皇帝的管轄。

而縣作爲政府管理地方的基本單位,縣令的工作職責則會直接影響國家的穩定發展。唐代把郡縣制改爲州縣制,並明確了縣令的職責範圍,縣令是唐代乃至於所有朝代中,都是國家制度的重要構成和治理國家的重要基石。

古代縣令職責繁重,唐代縣令尤其忙

1.歷代縣令都勞苦功高

周代的縣令被稱爲“縣正”,主要執掌一個縣的政令和賞罰事宜。唐代杜佑的《通典·職官》中記載:“縣邑之長曰宰,曰尹,曰公,曰大夫。”春秋時代的各諸侯國面積較小,縣正直直接由君主任免。

秦代和漢代的郡縣制完全一樣,政府按照人口的多少任命縣的執政長官,人口多的地區執政長官爲縣令,人口少的地區執政長官爲縣長。

范曄在《後漢書》中這樣解釋縣令的職責:“皆掌治民,顯善勸義,禁奸罰惡,理訟平賊,恤民時務,秋冬集課。”

可見秦漢時期的縣令職責已經比較明確和全面了,從治理到審判再到恤民政策都需要縣令或者縣長來親自負責。到了晉代,縣令的作用更加重要了。

晉制中規定:“不經宰縣,不得入爲臺郎”。只有當過縣令或者縣長的經歷後,才能進入中央任知尚書令或者御史。

隋代的縣的劃分在人口的基礎上增加了地理戰略方面的考量,比如把重要的大興、長安等五個縣的長官升爲正五品,其他的縣令品級按照戶口和戰略地位來劃分,

唐代在縣的劃分標準上也沿襲了隋的準則。

宋代及此後的明、清兩代把縣令統稱爲“知縣事”,不再任命正式的地方官員,所有縣的長官都由中央派遣,進一步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知縣在職權上比縣令多了監管地方軍事的職責。

自郡縣制實行以後,雖然各代的縣在區域劃分、長官品級、長官職責內容上有一些變化,但在統管地方政務這一項職責上是固定不變的。地方政務的實施和執行是離不開縣令的辛勤工作的。

2.唐代縣令的職責繁重且具體

唐代之前的書籍雖然對縣、縣令、縣長有一些記載,但大多是在官職品級和縣域劃分上作了介紹,在縣令的具體職責上即便有些記載也都是一筆帶過。

唐代的縣制在前朝的基礎上做出了更加完備的發展。

《唐六典》作爲唐朝比較完善的行政法典,對縣令的職責作了詳細的規定。縣令的首要職責就是管理社會、教化百姓。

《唐六典》記載:“皆掌導揚風化,撫字黎氓,敦四民之業。”並且關注農業的發展,百姓是否能夠安居樂業,審訊案件,瞭解百姓的疾苦。

在人口管理方面,縣令需知道本縣的壯丁、殘疾、老年人口狀況,貧富人口的數量,百姓的收入情況等等,以便徵調兵役和

徭役

唐代縣令把轄區內的百姓按照資產的多寡分爲九個等級並記錄在案,各戶在繳納資產稅時需按照自己等級的高低交納對應的稅錢,

這是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每三年都需要重新登記一次。

雖然編輯籍賬、管理交通和地方倉庫有專門的官員“僚佐”負責,但縣令卻有着統管的職責,其中“籍賬”就包括戶籍和賬務兩類,

每三年造籍以後都需要把籍賬上報給州和尚書省。

唐代實行的土地制度爲均田制,每年年底,各縣的縣令都會按照戶籍對治下農戶的土地重新收回並“授給”,並且登記在戶籍中。

這是及時調節各戶因人口增減和土地分配的關係。在賦役徵發方面,縣令徵發役丁需按照“先富強後貧弱,先多丁後少丁”的原則,

同時,縣令在處理訴訟案件的時候,必須做到公平公正、按照律法審判。

唐代縣令的工作內容是相當繁重的,從戶籍到民生,從土地分配到稅務繳納和賦役,從案件審理到

籍賬

管理,從教育教化到政令實施,都需要面面俱到。

作爲封建時代的社會基層幹部,縣令的職責對社會治安的穩定發展有着極其重要的作用,正如古人所說的一樣:“郡縣治,則天下安”。

縣令是維持盛唐社會的重要保障

1.縣令的考覈和任免是極爲嚴格的

正是因爲縣令對於地方治理的重要性,因此皇帝和尚書省對於縣令的任免是非常重視的。負責選任縣令的禮部官員如果瀆職也會受到嚴重的處罰,《舊唐書》中記載:開元年間,盧從願、李朝隱二人在擔任禮部侍郎,

兩人選任的的二百多位縣令中有多人不合格,二人也因此被貶爲刺史。

唐太宗時期允許五品以上的官員薦舉縣令人選,縣令的政績優劣對舉薦人的考評有直接影響。

如果被薦舉官員在任職期間有貪贓枉法等行爲,薦舉人也會被處以失察之罪。、

在武則天時期爲了選拔縣令特地設立“縣令舉”的

科試

,該科試除了考察儒家經典外,還會考察考生對於朝廷政令、國家法律制度的熟悉程度,

應試者必須能對朝廷的施政方針和具體實施過程中問題提出解決方案才能通過考試。

除了在選任時候的考察之外,每年一度的常考和不定期的巡考,《通典》中記載唐代官員“凡居官,以年爲考”。

每年的年末,各縣縣令需要真實記錄自己一年裏的功過得失,再由州級官員當衆宣讀縣令們的自我評價,並給出政績評語。

其中,戶口人數的增多或者減少、農業生產情況的好壞是縣令考覈的重要指標

至於“巡考”,分爲由州級官員組成的定期巡考和朝廷派遣的特使組成的不定期巡考。巡考團對於各縣縣令的政績如實做出評價,對於政績優異或者惡劣的官員會上報給皇帝進行嘉獎或者懲罰。

唐代縣令在考覈制度以及糾察制度上已經相當完善了,不但在選任制度上多種方式並行,還要求舉薦人對被舉薦人負責。

並在縣令任期內進行各種形式的考覈,這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縣令的不作爲和貪污腐敗現象。

2.問責制度嚴厲,僚佐連帶處罰

對於政務錯失朝廷採用“一人犯錯,衆人連坐”的措施,縣令作爲主要被問責對象,相關僚佐作爲連帶處罰對象。比如在均田制實行的時候,如果沒有做到“應授田未授,應收田未收”,縣令和里正都會受到處罰。

在戶籍編制過程中出現漏戶或者錯誤等問題,縣令和負責

籍賬

的僚佐也會被連帶處罰。

《唐律疏議》中規定官員如果利用自己的職權貪污受賄或者侵佔國家財產的行爲,以盜罪論處。如果髒物的價值超過三十匹絹,貪污官員會被處以絞刑。

唐代律法對於官員貪污受賄的懲罰措施極其嚴厲,官員因私接受財物或者饋贈也會受到懲罰。下級官員犯

髒論

罪的時候,上級官員也會被連坐問罪。

唐代法律還規定,縣令一旦上任後,不得擅自離開自己管轄的縣境,也不能在非休沐的時候接待賓客、舉行宴會。縣令必須對轄區負責,堅守崗位,認真履行縣令的職責。

唐代朝廷常常頒佈詔令訓誡縣令,時常有如《勸獎縣令詔》、《誡縣令敕》、《縣令箴》等詔令被頒佈。

這些詔令相當於縣令們的思想教育文件,敦促他們重視農業生產,關注民生民意,教化百姓安居樂業。

唐代的縣令問責制度、嚴厲的貪污處罰制度和官員訓誡措施雖然給縣令施加了很大的執政壓力,但也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縣令的貪污現象,爲良好的縣治提供了條件基礎。

總結:唐代縣制是皇帝和朝廷治理國家的基石,縣令對唐代社會的發展起到了關鍵作用

唐朝的縣令太難,職責繁重,了工作內容涉及方方面面,是國家政策落實和政務實施的基層管理者。雖然縣令是維護封建統治的底層工具,也是君王控制國家的基層權力機構。

但是不可否認,縣令對於基層的治理有着巨大的貢獻,如果說皇帝和朝廷中樞是一個國家的心臟和大腦,

那麼縣制和縣令則是一個國家的四肢,是忠實實施中央命令的基礎。

唐代的繁盛離不開基層縣令的治理,縣制在唐代得到完備的發展。《唐六典》對縣令職責的明確規定,爲其後的朝代治理國家提供了參照對象。

其中嚴厲的問責方式和考察方式是完善官員制度,減少官員懶政、貪污現象的優秀政策。

參考資料:

1、《通典·職官》

2、《唐六典》

3、《舊唐書》

4、《唐律疏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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