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是每個人必定擁有的生活圈,其中涉及的糾紛問題也很多。不過在遇到這些問題的時候,還是要依靠法律來解決,切不可莽撞行事,否則,不僅問題得不到解決,還會引起其他連鎖反應,得不償失。

家住重慶市江津區某街的張某今年已經年過六旬,在上世紀80年代初與同村男子陳某結爲夫妻,並相繼生育一子一女。夫妻恩愛,兒女雙全,面對這樣的生活,張某非常滿足,感覺十分幸福美滿。

但天有不測風雲,正當家庭的小日子紅紅火火時,正值壯年的陳某卻得了不治之症,最終病倒在牀,當時張某雖然盡力挽救,但因爲醫療條件和家庭經濟狀況限制無力迴天,最終陳某英年早逝。

此後張某獨自撫養着年幼的兒女,生活十分艱辛,親戚朋友見張某這種狀況,於是請人幫張某另外尋摸人家,一方面幫助張某分擔家庭重擔,另一方面因爲張某還年輕,還是得找個伴。

在這樣的情況下,江津男子劉某走入了張某的生活,並於1997年初開始與張某相處。在經歷了一段感情磨合之後,劉某表示願意和張某一起共同承擔生活重擔,也願意和張某一起撫養女兒陳某某和兒子陳小某,這讓張某十分感動,於是和劉某辦理的結婚手續。

在母親嫁給劉某時,女兒陳某某已經14週歲,但兒子陳小某年僅9歲。爲了回報張某的愛意和撫養兩個孩子,劉某不僅分擔了繁重的家庭勞動,閒暇時還四處打工賺錢。但人無千日好花無百日紅,人類在一起難免磕碰,加上又是半路夫妻,生活擔子又重,雙方在度過蜜月期之後開始發生分歧。

張某是個性格潑辣有有主見的女人,而劉某雖然比較老實,做活也很紮實,但生性倔強,生活中許多小事都能讓兩人發生爭論,甚至吵鬧。這種狀況持續到2012年的時候終於爆發,在一次爭吵過後,雙方均提出離婚要求,隨後辦理了離婚手續,各自亡命天涯。

一段10幾年的感情就這樣結束了嗎?難道雙方再無瓜葛?但世事難預料,由於長期的超強度勞作,劉某逐漸感到身體喫不消,在2019年下半年,剛過完61歲生日的劉某倍感不適,隨後逐漸喪失了勞動能力,這讓劉某的生活頓時陷入困境,有時候甚至無錢喫飯。

面對自己這種狀況,劉某想到了陳某某和陳小某,雖然兩人不是自己的親生子女,但在和張某組成家庭期間,自己對他們就像自己親生的一樣疼愛,而且關係相處得很不錯,也對他們付出了財力和精力,現在自己這種狀況,陳某某和陳小某應該不會拒絕贍養的。

但當劉某輾轉聯繫到陳某某和陳小某的時候,兩人的回答幾乎讓劉某絕望。陳某某和陳小某認爲,劉某雖然曾是自己的繼父,也曾經生活在一起,但和劉某並沒有血緣關係,沒有義務對其進行贍養。

針對繼子女這種說法,劉某感覺萬分悲涼,想到自己陪伴年幼的他們度過了最艱難的時光,給予他們關懷照顧,還掙錢給他們花,現在年老臥病在牀卻落得拒絕贍養的下場。幾經思索之下,爲了維護自身權益,劉某將陳某某和陳小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兩人履行贍養義務。

那麼,劉某和陳某某、陳小某之間是否具有贍養關係,繼子女是否應該對繼父母履行贍養義務呢?其實贍養問題是個老生常談的問題,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否具有贍養義務要取決於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期間繼子女是否已經成年,還有繼父母是否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醫療方面盡到義務。

本案中,雖然沒有直接證據顯示劉某對陳某某、陳小某盡到過上述義務,但有個不爭的事實是,劉某與張某再婚期間,陳某某和陳小某均系未成年人,而劉某與張某離婚時,二人又均已成年,由此可以認定劉某給予了陳某某和陳小某生活、教育上的照料,應當認定雙方形成撫養關係。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且婚姻法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也就是說,繼父母對繼子女有撫養的義務,而繼子女也有對繼父母贍養的義務。據江津法院2020年10月23日消息,該院日前對本案進行宣判,最終根據相關事實,認定陳某某和陳小某對劉某負有贍養義務。

其實在撫養和贍養這個問題上,很多人都十分糾結,甚至現在很多人在一些短視頻平臺上大放厥詞,“你養我小,我養你老”的論調還獲得了很多人的支持點贊,這是一種不正常的社會認知。本案中,劉某和繼子女之間雖然沒有血緣關係,但盡到了自己的撫養義務,且本身無過錯,繼子女是應當承擔贍養責任的。

那麼子女和親生父母之間的贍養關係是法定的,並不會因爲“你養我小,我養你老”而改變,親生父母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即便沒有撫養過自己的親生子女,子女也是應當進行贍養的,特別是對本身沒有能力生活的父母,贍養和照顧是義不容辭的責任。

所以“你養我小,我養你老”這種說法在親生關係條件下還是顯示偏頗。社會需要正能量,沒有父母哪有你我,在贍養父母的問題上不能講條件,否則的話不僅會進一步撕裂親情,還會受到良心的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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