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7件2017年以來人民法院審結的證券、期貨犯罪典型案例。上海二中院辦理的2起案件入選。

今天,向大家介紹第二起入選案例:

齊蕾、喬衛平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情節特別嚴重。

承辦法官:沈 言

復旦大學法律碩士

刑事速裁團隊負責人

四級高級法官

研究領域: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

基本案情

被告人齊蕾,女,漢族,1971年5月22日出生,原系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投資官兼證券投資業務總部總經理。

被告人喬衛平(被告人齊蕾的丈夫),漢族,1964年2月22日出生,原系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上海瞿溪路證券營業部督導。

2009年2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齊蕾在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證券)利用其負責東方證券自營的11001和11002資金賬戶管理和股票投資決策的職務便利,掌握了上述賬戶股票投資決策、股票名稱、交易時點、交易價格、交易數量等未公開信息,夥同被告人喬衛平利用控制的證券賬戶,先於、同期於或稍晚於齊蕾管理的東方證券上述自營資金賬戶買賣“永新股份”“三愛富”“金地集團”等相同股票197只,成交金額累計達6.35億餘元,非法獲利累計1657萬餘元。

合議庭:費曄(審判長)、沈言(承辦法官)、薛翠蘭(人民陪審員)

裁判結果

本案由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原判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爲,被告人齊蕾、喬衛平的行爲均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且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在共同犯罪中,齊蕾系主犯,喬衛平系從犯。齊蕾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喬衛平系從犯,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據此,依法以利用未公開信息罪判處被告人齊蕾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一百六十萬四千八百五十四元七角八分;判處被告人喬衛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九十七萬三千五百零九元一角九分。

典型意義

本案系證券公司工作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俗稱“老鼠倉”)的典型案例。近年來,在我國證券、期貨交易活動中,某些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金融機構股票投資等未公開信息,以自己名義,或假借他人名義,或者告知其親屬、朋友、關係戶,先於、同期於或者稍晚於公司賬戶交易,然後用客戶資金拉昇到高位後自己率先賣出獲得鉅額非法利益,不僅對其任職單位的財產利益造成損害,而且嚴重破壞了公開、公平、公正的證券、期貨市場原則,對資產管理和基金、證券、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產生負面影響,社會危害性日益凸顯,應依法懲處。案件判決生效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關於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做了進一步明確。原審法院根據本案犯罪事實和刑法規定,認定被告人齊蕾、喬衛平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情節特別嚴重,並依法作出判決,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從嚴懲處“老鼠倉”犯罪的精神。

(看看新聞Knews記者:李翔 通訊員:沈言 編輯:小真)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