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0月26日訊(閩南網記者 李昌乾)漳州一男子酒後鬧事,在民警趕到現場處置時,對民警嘴罵腳踢。近日,被告人莊某雄犯妨害公務罪,被薌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據悉,被告人莊某雄(1968年,南靖人),案發前,其處於無固定職業狀態。據公訴機關指控:7月20日凌晨0時許,莊某雄在漳州市薌城區一家牛肉鍋店裏,因酒後毆打莊某,後拒不配合到現場處理警情的民警工作,期間辱罵民警、腳踢出警的被害人洪某,致其受傷。經法醫鑑定,被害人洪某右側陰囊局部紅腫、觸痛,損傷程度屬輕微傷。另查明,被告人莊某雄通過家屬賠償被害人洪某經濟損失人民幣60000元,已取得被害人諒解。

薌城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莊某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爲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應從重處罰。但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自願認罪認罰以及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等依法從輕、從寬處理等情節。最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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