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城裏子女能否回鄉繼承父母“包的土地”?

文 | 梁秀峯

近日,自然資源部等7部委明確: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並辦理不動產登記。

現在,不少人有一個新的疑問:城鎮子女可以繼承宅基地使用權,那農地承包經營權是不是也可以繼承?

就此問題,新京智庫採訪了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黨國英、華中師範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教授劉義強、山東政法學院民商法學院教授管洪彥,三位專家學者從不同角度談了自己的看法。

相關法律法規並無新變化

新京智庫:農地承包經營權,城鎮戶籍子女是否可以繼承?

黨國英:這個事情,目前政策還不明朗。之前貴州搞過一個“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農村戶籍的,反正是死了也不減土地,村裏也不收回土地。家裏孩子小的不能種地,還可以把地租出去,享受租金。

貴州這個做法,後來成爲了中央政策。這不就是繼承嗎?

那現在城裏的子女把土地接過來,或者把這個權利出租給別人,城裏的人獲得租金,難道不行嗎?承包經營權,三十年不變嘛。但是法律裏面沒有說明這個事情,非常模糊。

劉義強:我國農村的土地,主要包括三塊地,即農用地、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三塊地都是集體所有,但是權利體系設置有差別。

農用地就是農戶的承包土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其承包資格限定爲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獲得城鎮戶籍的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子女,已然失去農用地承包的法定資格,因此,並不能以繼承的方式獲得農地承包經營權。

最近自然資源部等7部委的答覆,並非法律法規有新變化,而是對既有繼承法規定的重申。農村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屬於公民個人財產,可以作爲遺產繼承,而房地又是一體的,因此,繼承人自然可以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同理,如果房屋損毀或滅失,宅基地的使用權就不復存在,應收歸集體。

管洪彥: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主要是因爲宅基地上有房屋,基於房地一體,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由其城鎮戶籍子女繼承。但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還是不可以繼承。

經營權無法單獨作爲一種權利被城鎮戶籍子女繼承

新京智庫:那農地經營權繼承是否有可能?目前承包權和經營權“二權分離”,經營權已經確權。

黨國英:經營權它是有時間限制的,時間一般比較短,長不過30年。這又和承包權就不一樣,承包權過了30年可以再延長。

劉義強:農用地的經營權是從農戶的承包經營權中分化出來的,其經營權本身是無法單獨作爲一種權利被城鎮戶籍子女繼承的。

如果之前該農戶有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爲,原合同繼續有效。此時承包權收回村集體,合同約定的經營權流轉收益,也應歸屬村集體,農戶子女並無權利享受流轉收益。

實現城鄉融合發展需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問題

新京智庫:那現有法律是否有必要修改?您怎麼看未來的趨勢?

管洪彥:從目前狀況來講,短期內法律修改的可能性不大。但是我個人傾向於認爲,隨着農村改革逐步深化,城鄉融合發展進程的推進,應當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使土地承包經營權成爲完整且期限長久的、真正意義上的財產權。

確認和保障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繼承性,是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切實保障農民財產權利的需要,是充分釋放土地中蘊含的財產價值的需要,也是縮小城鄉發展差距、實現城鄉融合發展的需要。

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符合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本質屬性。《民法典》、《物權法》均已經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獨立的用益物權類型,而用益物權作爲財產權的一種,理應具有流通性。應該指出的是,在三權分置背景下,土地經營權作爲純粹的財產權利,當然是可以繼承的。所以,我們應該區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和土地經營權的繼承。

不過,我認爲繼承人通過繼承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完全等同於農戶通過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繼承人通過繼承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到期後,並不能自動續期。農民集體是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集體土地上存在的物權到期後,究竟是否應當續期,應當在充分尊重農民集體意志和利益的基礎上做出取捨,而不能單純地從繼承人的私權保護角度考慮問題,還要考慮尊重和展現農民集體的所有權主體地位。

責任編輯:武曉東 SN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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