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了《關於調整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和調整後的《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目錄》中,動態汽車衡(車輛總重計量)、機動車測速儀被列入“型式批准、強制檢定”監管方式,執行“週期檢定”;電動汽車充電樁被列入“強制檢定”監管方式,執行“週期檢定”。

《公告》特別指出,電動汽車充電樁延期至2023年1月1日起實行強制檢定,並鼓勵各地方對其具體強制檢定方式予以探索。

自《公告》發佈之日起,凡列入《目錄》且監管方式爲“型式批准”和“型式批准、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應辦理型式批准或者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計量器具不再辦理型式批准或者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准;列入《目錄》且監管方式爲“強制檢定”和“型式批准、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使用中應接受強制檢定,其他工作計量器具不再實行強制檢定,使用者可自行選擇非強制檢定或者校準的方式,保證量值準確。

根據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結構特點和使用狀況,強制檢定採取“只做首次強制檢定”和“進行週期檢定”兩種方式。其中,“只做首次強制檢定”按實施方式分爲:只做首次強制檢定,失準報廢;只做首次強制檢定,限期使用,到期輪換。《公告》強調,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檢定週期,由相應的檢定規程確定。凡計量檢定規程規定的檢定週期做了修訂的,應以修訂後的檢定規程爲準。

自《公告》發佈之日起,《市場監管總局關於發佈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2019年第48號)廢止,其中第四項廢止的相關文件依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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