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爲獨生子女的“獨一代”,可謂集萬千寵愛於一身。他們在父母的萬般呵護下成長起來,而到了成家立業、步入獨立生活的門檻時,卻仍揹負着父母過度的關愛。然而,父母的“過度關愛”有時卻會在某種程度上演變成一種畸形的干涉,對“獨一代”的婚姻造成困擾。

父母干涉的婚姻拆散了多少對夫妻不得而知,但是打着放心不下兒子的名義,強行插手人家夫妻的生活這種行爲絕對是粗暴的。與其關注兒子,不如多關注自己的另一半。

一段婚姻的結束是有很多原因的,有些人離婚的主要原因是他人的推波助瀾,朋友、親戚、父母、兄弟姐妹勸自己離婚,受他人鼓動纔將婚姻結束後,有些人會後悔離婚。那麼父母干涉自己的婚姻是否違法?

干涉婚姻自由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1、包辦婚姻

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通常指父母)違背當事人的意願意,一手包辦、強迫他人結婚的行爲。如父母不顧女兒的反對,堅持讓女兒定親,強迫她出嫁。

2、買賣婚姻

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財物爲目的,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爲。如父母爲給自己的兒子結婚籌集財物,不顧女兒反對,以索取大量財物爲條件,爲女兒定下親事,強迫其出嫁的行爲。買賣婚姻在現實生活中主要表現形式有三種:①父母索取錢財;②拐賣婦女而形成的買賣婚姻;③既騙婚又騙財的形式。

結婚後父母干預子女婚姻導致離婚,一般不會構成犯罪。使用暴力強迫可能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結婚自由或離婚自由的行爲。

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現實生活之中,問題所體現的情形時有發生,有的是善意的規勸,只有很少部分是錯誤的甚至不懷好意的挑撥離間,但是,婚姻自由權畢竟在婚姻關係的雙方當事人,是否離婚取決於男女雙方的主觀意願,因此,只要未暴力干涉,不構成犯罪,對於規勸他人離婚的情形,也需要區分來看,如果是出於善意,且經過針對對方婚姻狀況的客觀分析,推定其不會幸福,甚至會因爲該婚姻而過的很難受,這種規勸不受道德譴責。而主觀上故意挑撥離間、搬弄是非的,則屬於道德譴責的範疇。

婚姻是一輩子的事,子女個人的意願和選擇,應該放在第一位。父母應多尊重子女的婚戀自由,從旁引導,不要過度參與、干涉子女的選擇。但是,只要男女雙方作爲婚姻關係的當事人,冷靜且理智的判斷,是不會受到迷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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