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要點: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後,破產管理人就需要清理公司資產,用來清償對外的債務。但是,2013年公司法修改之後,股東的出資由原來的實繳制改爲現在的認繳制,如果公司已經破產的,股東的認繳出資尚未到期怎麼辦?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當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後,股東不再享有認繳出資的期限利益,其出資義務加速到期。

因爲經公司章程規定,股東可以分期繳納出資,享受期限利益,前提是公司在正常經營,有能力承擔對外債務。當公司出現支付不能或者無力承擔對外債務時,進入破產程序的,表明公司與股東之間關於分期繳納的約定降低了公司償債能力,損害到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股東分期繳納出資的正當理由已不復存在。

爲了維護企業的公信力和社會交易安全,給予對公司債權人的保護,在公司進入破產程序時,應當認爲股東未屆期限的出資,應當加速到期。並且,認繳出資的本質是股東對公司的負債,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後,其主體資格可能會被註銷,在註銷前也應當清理公司的債權債務,股東認繳的出資作爲公司的一項債務也理應一併清理。

案情摘要

原告藥業公司訴稱:藥業公司成立於2014年5月26日,成立時公司章程規定,各股東以認繳的方式投資自然人控股的公司。註冊資本8000萬元,其中被告以貨幣出資形式認繳出資2000萬元,認繳出資時間爲2029年12月30日。

藥業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經申請人段某金申請,法院於2018年10月15日做出破申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對藥業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並於2018年10月15日做出決定書,指定某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

由於藥業公司資不抵債,進入破產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因此,被告周某旺應繳納其所認繳的2000萬元出資。

被告周某旺辯稱:應追討黃某潔利用公司項目詐騙的錢款;不同意公司破產;其系用技術股出資,不應承擔出資責任。

藥業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繳足出資款200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5月26日,藥業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局覈准登記成立,註冊資本8000萬元,其股東現爲周某旺、黃某潔、李某芳,其中周某旺認繳出資額爲2000萬元,出資方式爲貨幣,根據藥業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註冊資本應於2029年12月30日繳清。

2018年10月15日,法院裁定受理申請人段某金對被申請人藥業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並指定某律師事務所爲藥業公司管理人。後經管理人調查發現,周某旺作爲藥業公司的股東尚未履行出資義務。

裁判觀點:

法院審理認爲:股東對公司負有出資義務,應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該案中,雖被告周某旺的出資繳納期限尚未屆滿,但藥業公司已被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清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管理人有權要求被告周某旺立即繳納所認繳的全部出資。

裁判結果

綜上,法院判決:周某旺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藥業公司繳納未繳出資人民幣2000萬元。

案例評析

該案中,被告周某旺認繳出資額爲2000萬元,出資方式爲貨幣,根據藥業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註冊資本應於2029年12月30日繳清。但是,由於法院2018年10月15日做出受理藥業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的民事裁定,周某旺對認繳的2000萬元出資額不再享有期限利益,應提前加速到期。

因此,當公司進入破產程序以,無論股東認繳出資的期限還有多久,是否修改過認繳期限,均一律視爲出資到期。#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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