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聯合印發《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辦法》的通知

財資〔2020〕114號

有關資產評估機構: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要求,將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由行政審批改爲備案管理。爲加強對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監督管理,規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規定,財政部會同證監會制定了《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辦法》,現予印發,自2020年11月9日起施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備案渠道

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可以選擇登錄資產評估機構備案信息管理系統或證監會會計師事務所與資產評估機構備案系統(以下簡稱證監會備案系統)填報備案信息。財政部、證監會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通過系統間信息推送的方式實現備案信息共享。資產評估機構只需在一個系統填報備案信息,並在另一個系統確認提交,無需重複填報。

二、關於首次備案

資產評估機構登錄資產評估機構備案信息管理系統填報證券服務業務備案信息的:資產評估機構備案信息管理系統自動導出已有信息,資產評估機構覈對、補充後提交;資產評估機構備案信息管理系統自動將備案信息推送至證監會備案系統;資產評估機構登錄證監會備案系統確認提交。

資產評估機構登錄證監會備案系統填報證券服務業務備案信息的:可在線下將備案表格填寫完整後按要求上傳,證監會備案系統將備案信息推送至資產評估機構備案信息管理系統;資產評估機構在證監會備案系統中填報的信息與資產評估機構備案信息管理系統中已有信息不符的,將予以退回,並需在證監會備案系統中核對更正相關信息後重新提交。

三、關於重大事項備案

已備案資產評估機構發生本辦法第九條第(一)至(六)項變更的,按照《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在省級財政部門履行相關程序後,資產評估機構備案信息管理系統同步將相關變更信息推送至證監會備案系統,資產評估機構登錄證監會備案系統確認提交。

已備案資產評估機構發生本辦法第九條其他變更事項的,可以選擇資產評估機構備案信息管理系統或證監會備案系統填報備案信息。

四、年度備案

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年度備案,年度備案信息可以選擇資產評估機構備案信息管理系統或證監會備案系統填報。

五、原證券資格資產評估機構首次備案信息填報方式

本辦法實施後,資產評估機構備案信息管理系統、證監會備案系統自動生成原證券資格資產評估機構備案信息,相關資產評估機構可以選擇資產評估機構備案信息管理系統或證監會備案系統進行覈對、補充填報。

財政部  證監會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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