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權,是指由法律賦予機關、單位行使確定、變更、解除國家祕密事項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的特許職權。

定密權限,是指具有定密權的法定主體或其他責任主體(定密責任人),在行使定密權時所能夠確定、變更、解除國家祕密事項的最高密級和最大範圍,即特指定密權行使的有效邊際。

定密權|法律規定

國家祕密屬於國家所有,定密屬於國家事權。機關、單位是否具有定密權和具有何種層級的定密權限,由法律規定。保密法第十三條對定密權限作出了規定:“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祕密級國家祕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祕密級國家祕密。具體的定密權限、授權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保密法雖不再直接賦予縣(處)級及其以下機關、單位國家祕密的定密權及相應的定密權限,但對經常產生國家祕密事項,而又不具有相應定密權的機關、單位,則規定通過行政授權的方式來解決定密問題。同時,考慮到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工作的特殊性,法律賦予其在工作範圍內按照規定確實國家祕密密級的權限。

爲確保定密授權慎重節制,保密法規定授予何種定密權限及授權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具體辦法予以規範。根據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作出的授權,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作出的授權,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定密權|申請、授予和撤銷

定密權的申請與授予,是指產生的國家祕密事項經常超出其定密權限的機關、單位,或依照相關保密事項範圍確屬自身產生,但沒有定密權的機關、單位,可以向有相應定密權限的上一級機關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定密授權的申請,授權機關依據保密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對其進行審查,認爲確實需要定密授權的,對申請單位作出定密授權的決定。被授予定密權的機關、單位因職能變化調整或撤銷,不再產生國家祕密事項的,所授予的定密權應及時依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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