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言財經 11月11日消息,據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顯示,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成都曠視金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曠視金智科技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屯河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1月20日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起訴事實與理由:

2017年4月10日原告與北京曠視科技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20年4月10日,工作地點爲烏魯木齊市。

2018年3月20日原告與北京曠視科技公司及被告單位三方簽訂協議書,三方在協議中約定自2018年3月20日起原告與北京曠視科技的勞動合同期限終止,原告與被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同時約定該協議簽訂後原告與北京曠視科技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在原、被告之間成立並生效,由被告開始爲原告發放工資、繳納社保。

2019年4月在原、被告履行該勞動合同期間,被告在未與原告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下,僞造原告簽名向社保部門提交虛假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停止爲原告繳納社會保險,並自2019年4月起未再向原告足額髮放工資,原告爲此申請仲裁,被告在仲裁階段自稱已與原告解除勞動關係,但被告出具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中的用人單位卻爲北京曠視科技公司,原告認爲雙方在勞動合同期限未屆滿前並未依法解除勞動關係,且原告一直爲被告提供勞動至2019年12月,被告應支付原告欠發工資及績效工資。現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

原告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原告當庭撤回該項訴訟請求;

2、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補發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9月30日工資205800元(37500元/月x5.5個月);

3、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發放 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績效工資283500(15750元/月)。

被告成都曠視金智科技公司辯稱:

原、被告已於2019年4月13日解除勞動關係,之後原告再未給我公司提供過勞動,我公司也已於2019年6月4日向原告支付了離職後的6個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經濟補償金、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償金,故不同意原告要求支付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9月30日工資205800元的訴訟請求。

原告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銷售回款爲0.不符合績效工資發放的條件,我公司不欠付原告績效工資,綜上,認可仲裁裁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各項訴訟請求。

一審最終判決如下:

一、被告成都曠視金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張亞煒2018年4月13日至9月30日期間待崗工資8910元(烏魯木齊市2019年最低工資1620元x5.5個月);

二、被告成都曠視金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張亞煒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12日期間績效工資12517.3元(196241.3元-已發放183724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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