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庫倫旗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贍養費糾紛案。

案情介紹:

原告李某以其四個兒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爲由訴至法院,要求四個兒女輪流贍養,同時承擔贍養費。

經瞭解,原告李某有四個兒女,老大、老二、老三是女兒,老四是兒子。原告李某老伴兒去世後一直自己生活,最近兩年由其大女兒贍養。但大女兒丈夫患有嚴重疾病,需要其外出打工掙錢,因此無法繼續照顧其父,需要其他兒女輪流贍養。但四個兒女之間有矛盾,相互推脫,均不願履行贍養義務。李某年邁體弱且患有糖尿病。

庭前,承辦法官瞭解到:雙方矛盾在於被告四兄妹在贍養老人的問題上缺乏溝通協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導致出現矛盾。

本着“辦理一個案件、重拾一份親情、挽救一個家庭”的原則,承辦法官通過情法理並舉的方式,以法律爲依據,以中華傳統美德爲情理,向被告解釋贍養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承辦法官一上午的耐心調解下,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一起家庭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子女贍養父母,善待雙親是子女應盡的道德義務和法律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而子女對父母也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如果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

法官提醒:

不少子女面對老人贍養訴訟請求提出各種各樣的理由,但多數拒絕理由沒有法律依據,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夠的收入、享受有醫療保險爲理由不支付贍養費;有的子女以父母離異後長期未與一方父母共同生活爲由不願意履行贍養義務;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間因經濟條件差異或老年人在處分財產時偏心相互推諉。這些理由都將難以被法院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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