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公考培訓班又火了,法官提醒:謹慎閱讀協議別上當

“全程一對一私教協議班”“全程封閉衝刺班”“考前集訓營”……近期,隨着公務員考試報名,相關培訓班又紅火起來。和很多培訓班一樣,這種教學糾紛也不少。海淀法院選取典型案例,提醒考生別被忽悠,一定要謹慎閱讀培訓協議。

案例一:學員中途退課可要求培訓班退錢

小劉去年爲準備參加某單位文職面試,與教育機構簽訂了面試協議,培訓時間爲10月18日至10月28日,協議約定考生應完全履行應盡義務,在未進入擬錄用人員公示名單時,機構全部退費,但因考生特殊情形導致無法考試、考生終止協議,或因機構勸退考生的,機構在收取考生已參加課程費由後,剩餘費用退還考生。小劉支付22800元培訓費後,依約參加培訓。

小劉稱培,訓期間收到面試單位提前面試的通知,通知其於10月26日和27日進行體檢、面試。小劉於25日上午簽到後,告知班主任之後的課程不再參加,便離開培訓點。後小劉通過了文職面試,但教育機構拒絕退其未接受教育培訓服務的費用。培訓機構辯稱,小劉已被協議約定的崗位錄取,合同目的已實現,不符合退費條件,且小劉就協議的終止或解除未與機構協商,僅向班主任進行了告知,系其個人原因導致未能享受後續的課程服務,應視爲其對自身權益的放棄,故不同意退還。

法院審理認爲,在接受培訓過程中,小劉接到面試通知,提前結束培訓課程是因自身不能左右的客觀原因,小劉對此並不存在過錯。根據雙方協議,機構在收取已參加課程的累計費用後,剩餘費用應予以退還。最終,法院判決培訓機構退還小劉培訓費7980元。

案例二:考試出這些錯要求培訓班退費很難

小王與教育機構簽訂省公務員錄用考試考前預測強化集訓營協議班合同,約定學員一次性付費22800元並參加輔導課程,學員應積極參加公務員考試的各個環節,並認真答題,不得進行徇私舞弊或弄虛作假,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科目考試成績零分、暴露個人信息取得零分、作弊取消考試資格等,如有上述考試不文明行爲,不得要求機構退還培訓費用。學員若在省考中,未取得面試資格,機構退還20000元。

結果,小王在參加公務員筆試後,查詢行測成績爲0分,其他科目成績均爲60分左右。小王把教育機構訴至法院,要求退還20000元,並稱在得知行測成績爲0分後,聯繫考試機構諮詢得知,是自己未貼條形碼導致。因自己第一次參加此類考試,並非故意所爲,且教育機構未盡提醒學員的注意義務,費用應予退還。

教育機構認爲小王存在考試不文明行爲,按照合同約定,費用不予退還。

法院認爲,教育機構主張小王存在考試不文明的行爲,但未提交相應證據,法院不予採信。小王稱其行測成績爲零分是因爲未在考試中貼條形碼導致,即使該事實成立,也是小王自身原因,而非教育機構在教育培訓過程中未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存在瑕疵導致小王未取得面試資格,小王因自身考試存在失誤,要求機構退還培訓費,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及合同目的。最終,法院駁回了小王的訴請。

案例三:被非協議約定崗位錄用學員可按協議要求機構退還費用

小李與培訓機構簽訂協議,雙方就事業單位統考考試(教育類)筆面全程協議班約定如下:學員交納費用18800元,若學員筆面成績合格,順利入圍(含遞補、補錄、調劑),進入面試名單且體檢和考察(政審)均合格後,屬於面試錄用,費用將不再退還。若筆試、體能測試、考察(政審)、面試成績不合格,未被錄用,則機構退還學員8000元。

小李報考事業單位招錄的中學教師崗位,後通過筆試,但面試後未進入合格名單。後小李又報名參加了聘用制教師招錄考試,該次招錄系從事業單位教師崗位未被錄用的人員中擇優錄用,小李通過了此次招聘併成爲聘任制代課教師。小李把培訓機構訴至法院,要求退還8000元。

培訓機構不同意退還,認爲雙方協議約定了順利入圍含遞補、補錄、調劑入圍,現小李屬於遞補調劑被錄用。且兩次考試招錄簡章相互銜接,招錄人員依次遞補,兩次錄用都是使用的小李經教育機構培訓後的筆面成績,無論是事業單位還是聘用制崗位招錄考試,都受益於機構的培訓指導,故不同意退還。

法院審理認爲,雙方協議中約定了面試錄用不予退費,但並未明確約定被錄用的是事業單位正式編制,還是也包括聘用制編制。一方面,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雙方是就事業單位統考考試(教育類)筆面全程協議班達成的合意,而小李最終系被錄用爲聘用制教師,根據我國現有制度,聘用制教師並不屬於正式在編的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另一方面,雙方協議中的條款均爲打印字體,是教育機構提供的格式條款,按照合同法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因此,從招考簡章、招考部門及錄用後的待遇上看,事業單位招考與聘用制教師招考存在較大差異,常理上理解被事業單位錄用就是被錄用爲正式在編人員。基於上述原因,小李符合協議中約定的退費條件。最終,法院判決培訓機構退還小李培訓費8000元。

法官建議:對看不懂的培訓條款可要求培訓機構明確含義

教育培訓機構在與考生簽訂協議過程中,應將培訓招錄崗位、課程費用計算、退費條件、退費金額等情況約定清楚;並提醒考生注意自身需履行的義務,對不予退費的情況和中途退課相關費用的扣除作出重點提示,並用大號、加粗字體標註;向考生覈實協議內容,確保無誤後,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機構在培訓過程中,應做好學員的簽到記錄工作和安全保障工作,爲學員提供良好的學習環境。

此外,考生在選擇培訓機構時,除考慮教育機構品牌、機構成立時間外,還要考慮師資、課程安排、教學質量、學習環境等情況,最好在報名之前,先參加培訓機構的試聽課或公開課,在認真選擇之後,通過教育機構的官方網站諮詢報名,或通過線下報名點報名。報名時,要謹慎閱讀協議內容,必要時可要求培訓機構明確具體條款的含義,並保留好相關合同、收據、聽課證等。若培訓期間發生變故,可先行與機構協商,協商不成可起訴至法院解決。除此之外,考生準備考試,選擇自學還是報班,要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時間安排、自我約束能力等情況作出判斷。

責任編輯:賴柳華 SN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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