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事關千萬保險代理人新規落地!首提獨立代理人、實行負面准入清單…七大重點都已劃好

記者 | 鄒璐徽

經歷2018年7月、2020年4月兩次徵求意見後,中國銀保監會於2020年11月23日正式發佈《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下稱《規定》),並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規將一改長期以來,保險代理人法律關係不清楚、監管體系不明、管理標準不同的弊病,利於統一監管尺度,形成監管合力。”銀保監會在答記者問時如此評價,此次《規定》將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個人保險代理人納入同一部規章進行規範調整,建立相對統一的基本監管標準和規則。

據瞭解,該《規定》將輻射千萬保險代理人。據銀保監會最新數據,截至目前,全國共有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1776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3.2萬家、網點22萬個,個人保險代理人900萬人,保險中介機構從業人員300萬人。

《規定》隱藏諸多亮點,包括首次提出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概念、提升專業代理機構最低註冊資本等等,保險法律師劉炳瑞向界面新聞表示,新規對行業准入標準的調整,趨向於“准入程序更精簡”但“資質要求更高”。

重點一:首次提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概念,但仍然爲專屬代理人

近年來,獨立保險代理人呼聲頗大。在此次新規中,“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下稱“獨立代理人”)首度獲得監管部門明確,也成爲《規定》中的最大亮點。

但《規定》並未對其作出更多解釋,銀保監會在回答記者問中僅提及寥寥數句:日前,銀保監會已經配套起草《關於保險公司發展獨立個人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鼓勵探索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相關制度,進一步提高市場經營效率。

五道口金融學院中國保險與養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員朱儁生對界面新聞透露,不同於國外的獨立代理人可以同時代理多家保險公司,此次針對獨立代理人的《徵求意見稿》與之前的期待有所差別,國內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只限於通過一家機構進行執業登記,仍是專屬代理人的概念。

但他也表示,傳統代理人職級與利益分配呈金字塔形式,不利於激勵營銷人員。即使爲專屬代理人概念,但獨立代理人在機制上更爲靈活,省去了繁冗的層級管理,存在創業的屬性,可以調動更多優秀營銷人員的積極性。

重點二:提升專業代理機構註冊資本門檻,防止濫設分支機構

《規定》對於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註冊資本做了明確規定,提出全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5000萬元;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最低註冊資本調整爲2000萬元。

相比於第一版徵求意見稿,正式版本將區域專業代理機構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從1000萬元增至2000萬元。

對於這一規定的考量,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師曉燕律師認爲,其嚴格地控制了保險代理機構的准入門檻,“一高一低”充分體現了監管的政策導向,從根本上過濾掉資金不足的投資者。

與此同時,《規定》增加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符合的三個要求,從源頭上來加強對保險代理公司的管理: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分支機構最近1年內沒有受到刑罰或者重大行政處罰、未發生30人以上羣訪羣訴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最近2年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存在運營未滿1年退出市場的情形等。

“此舉可以防止內控管理薄弱、風險隱患大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濫設分支機構。”銀保監會相關部分負責人直言。

重點三:兼業機構吊銷再進入須3年後,將制定非銀兼業代理機構監管政策

在專業代理機構,《規定》還對於兼業機構的准入與退出做了規定。

《規定》明確,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是指利用自身主業與保險的相關便利性,依法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企業,包括保險兼業代理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劉炳瑞指出,專業代理機構與兼業代理機構的最大不同點是,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本身有其主營業務所以對兼業代理機構的管理的側重點比較特殊,一方面是市場準入方面更側重於其主營業務是否合規、是否經營良好,主營業務是否能與保險業務產生協同效應等等,在分支機構准入上也只需要法人機構授權即可開展業務,比專業保險代理機構寬鬆很多。但相比舊規也增加了兩項新要求:具備必要的軟硬件設施,保險業務信息系統與保險公司對接,業務、財務數據可獨立於主營業務單獨查詢統計;有完善的保險代理業務管理制度和機制和業務責任人。

二是市場退出方面也不太一樣,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被吊銷許可證之後,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許可證;因其他原因被註銷許可證的,1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

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還透露,《規定》爲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政策制定預留了一定的空間。前期,《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已印發實施。下一步將制定非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監管政策。

重點四:取消專業與兼業代理機構許可證的3年有效期

《規定》的另一重大變化是取消了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銀行除外)許可證均爲3年有效期的設置。

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中表示,取消許可證有效期設置,就是落實“放管服”要求,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的重要舉措,將激發企業活力,支持優質公司加快發展,同時,保險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完善監管手段,加大對擾亂市場的劣質公司的檢查和處罰力度,實現扶優限劣。

對於取消3年有效期,劉炳瑞指出,大大簡化了從業機構的許可證續期壓力,但從近幾年的實際情況來看,這個利好的程度“可能被很多人高估了”。

一方面,許可證3年有效期後的續期審覈,最近幾年相對比較寬鬆,對很多公司來說只是增加了一些程序工作。另外一方面,由於市場準入機制的變化,監管會更加關注各類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爲”本身,而這種對經營行爲本身的強監管,實際上也達到了3年續期一次的效果,甚至會更加嚴苛。

他認爲,取消許可證3年有效期的做法,實際上是更加“重實質而輕形式”的做法。表面上看起來是利好,但背後其實可能是更加嚴格的經營規則監管。

重點五:從嚴規定高管近親經營保險中介業務

《規定》還針對保險代理公司高管作出了一系列要求。

相比於舊規中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公司的人可以投資代理公司,只需告知即可;新規明確了親屬履職迴避原則要求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應當符合履職迴避的有關規定。

銀保監會在徵求意見稿發佈之際曾表示,之所以從嚴規定對保險機構高管人員近親屬經營保險中介業務的行爲,是因爲前期,在監管實踐中,保險監管部門查處了一些保險機構高管人員近親屬通過虛列費用、虛構業務等方式,違規經營保險中介業務,爲保險機構及其高管人員套取費用,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爲。

重點六:實行從業人員准入負面清單,增加信用資質要求

近年來,保險業一些灰色地帶引發的風險不斷顯現,銷售誤導現象也時有發生。爲此,《規定》抬高准入門檻,列出了准入負面清單,明確提出,四類人不得進入保險業:(一)因貪污、受賄、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年;(二)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進入金融行業,期限未滿;(三)因嚴重失信行爲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爲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或者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必然會將很多人員排除在外,尤其是新規增加了信用資質尤其是徵信方面的要求。實際上,前期銀保監會也下發了《關於切實加強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管理的通知》,對從業人員的管理更加嚴格、細化,實際上是提高了從業人員的進入門檻。”劉炳瑞直言。

另外,《規定》還強調,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個人保險代理人不得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除外。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個人保險代理人銷售符合條件的非保險金融產品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要求。

重點七:重視保險代理人員執業登記

《規定》指出,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爲其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並只限於通過一家機構進行執業登記。

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變更所屬機構的,新所屬機構應當爲其進行執業登記,原所屬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註銷執業登記。

自2019年來,中介監管部門不斷強化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執業登記管理,並要求對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從事保險銷售的所有人員進行全面清核。如今,對於執業登記的重視,也反映到了新一版的徵求意見稿中。

師曉燕認爲,該規定“要徹底整頓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缺少執業資質、市場混亂的現象。”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