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業務外包,發生事故誰負責?

業務外包是企業“隱形的翅膀”,可一旦發生工傷,這些風險暴露無遺!

目前,很多公司都存在外包業務的情況,主營主要業務,將一些分支業務外包給其他公司幫忙處理,以減輕公司內部員工的工作壓力,同時節省企業用工成本。

特別是在公司業務比較集中的月份,由於臨時比較難招到人,但是工作又忙不過來,這時候,很多企業就會選擇將部分崗位的工作外包出去,降低企業用工成本,提升效率。

在此很多企業往往認爲,只要簽了勞務外包協議就可以隔絕用工風險,因爲外包人員是外包公司的人,用人單位跟外包人員就沒有關係了,如果外包人員發生工傷等損害時就與用人單位無關了,只要由外包公司負責就好了。

但,真實的情況是這樣的嗎?

外包人員工亡,企業需要承擔責任?

鄰居李阿姨,閒時想賺點錢貼補家用,於是就在朋友的介紹下入職了一家保潔公司,但實際上她是被派到了環衛公司上班,負責城市道路的垃圾撿拾工作。

平時她所穿的工作服、用的工作工具都是環衛公司提供的,就連住的地方,也是環衛公司安排的宿舍,在環衛公司的食堂喫飯,並且上下班的時間由環衛公司安排管理。

入職還沒滿一個月,李阿姨就在一次撿拾垃圾的過程中被一輛出租車撞倒,不幸當場身亡了。

當時在交警的筆錄中,保潔公司稱李阿姨是他們公司的員工,被其派遣至環衛公司工作。

但是經過相關部門的查證,保潔公司並沒有勞務派遣這方面資質,而且保潔公司與環衛公司都沒有與李阿姨簽過勞動合同,也沒有支付過工資,更沒有繳納社保,只簽訂了一份環衛作業服務委託合同書。

後來,李阿姨的子女將保潔公司與環衛公司都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李阿姨工亡的連帶賠償責任。

那環衛公司是否真的對此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爲,保潔公司雖然沒有勞務派遣資質,但環衛公司實際用工,已經構成了勞動事實,所以應當承擔用工單位的連帶賠償責任。

要知道,企業簽訂服務外包協議並不是就可以隔絕用工風險了,在司法實踐中,一旦發生爭議,法官仍然要從實際用工的角度進行分析。

在本案中,環衛公司與保潔公司簽訂的《環衛作業服務委託合同書》中,雖然明確約定了乙方“經甲方對服務人員審覈合格後,方可上崗”、“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調整”、“每人75元/天”...但這些約定都與服務外包協議的標的爲服務的性質相違背。

因此,本案明顯是以“服務協議”的合法形式掩蓋“實際用工”的客觀事實。

再者,通過李大媽子女提供的飯卡、工服、考勤統計表等,均證明了環衛公司對李大媽進行了實際用工管理

而且在工傷事故發生當天,李阿姨是受環衛公司的指揮從事工作的,這所有證據均證明環衛公司實際管理李阿姨。

所以,從保護勞動者合法利益的角度,最終法院判決環衛公司應當承擔工亡賠償責任。

簽訂勞務外包協議,要注意什麼?

遇到上述情況,即使形式上籤訂的是勞務外包協議,也會存在被認定爲與外包人員存在勞務派遣關係甚至事實勞動關係的法律風險。

那麼,我們在簽訂勞務外包協議的時候要注意什麼呢?

1. 專業資質

在選擇外包公司的時候要注意了:外包公司需要在工商註冊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業務活動。

國家或者地方對服務資質有特別要求的,應當選用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外包公司,因爲如果將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業務外包給了不具備資質的外包公司,很有可能會令企業面臨法律風險。

2. 與勞務派遣嚴格區分

在簽訂勞務外包協議時,應當避免與勞務派遣協議的相關條款近似甚至混淆。

要知道,勞務外包協議中標的爲“服務”,而非“人”。應當與勞務派遣嚴格區分,建議約定爲“乙方爲甲方提供……服務”,不應約定爲“乙方提供人員”。

而且費用結算標準應當爲服務內容完成情況,而不應當以服務人員的數量爲標準,避免使用“元/人/月”的表述。

還要避免約定服務人員遵守發包單位的規章制度,避免直接約定發包方對服務人員進行考覈、獎懲等,也不應當有這樣的表述“服務費中包含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

3、避免直接管理

外包單位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注意避免對服務人員直接管理,可以將工作任務傳達給承包公司指定的負責人,而不應直接指揮服務人員。

因爲在司法實踐中,判定“假外包、真派遣”的決定性因素爲外包單位是否對工作人員實施了日常管理,包括上下班管理、請休假管理、加班管理、績效考覈、獎懲、工作任務指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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