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馬先生是一位執業超過20年的資深律師,前妻李女士曾長期擔任其助理。雙方於2002年登記結婚,婚內生育兩個孩子,孩子出生後,李女士不再工作,擔任全職太太。2014年開始,李女士遠赴加拿大生活,兩個孩子隨往並在當地學校讀書。

2015年2月,雙方感情破裂,辦理離婚登記。離婚時,雙方在北京有三套房子,兩套普通住宅和一套商業住房。普通住宅A時值800萬元,沒有貸款;普通住宅B未估價,尚有貸款未還清,兩套普通住宅均登記在馬先生名下;一套商業住房現值1400萬元,但有400萬元貸款,登記在李女士名下。

雙方在《離婚協議書》里約定,兩子女均由李女士撫養,馬先生每年支付6萬元加幣作爲孩子求學費用,每年至少可以探視子女一次。普通住宅A離婚後歸李女士所有,商業住房歸馬先生所有。馬先生應支付李女士財產折價款550萬元,其中2015年3月前支付80萬元;2015年8月前支付220萬元;2015年12月前支付250萬元。

2015年6月,李女士在加拿大再婚。

雙方沒有對普通住宅B的歸屬進行約定,李女士表示該房計劃要留給兩個孩子。離婚後,普通住宅A變更至李女士名下,商業住房因貸款未償清,無法過戶至馬先生名下。2015年3月,馬先生依約支付了第一期款項80萬元,但第二期和第三期款項一直未支付。2015年9月,馬先生還以缺錢辦移民手續爲由,向李女士借款10萬加幣。

離婚後,馬先生一直勸說李女士賣掉普通住宅A。後李女士於2015年4月委託國內親友賣掉該房產,得款760萬元。因李女士親友沒有足夠外匯,大多數資金未能轉移到李女士名下。此時,馬先生主動提出幫忙購匯,但同時又以自己資金緊張爲由,向李女士借錢償還商業住房的貸款,以便於將其出售,履行離婚協議里約定的金錢支付義務。爲儘快拿到離婚時約定的剩餘財產折價款470萬元,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李女士累計向馬先生轉賬550萬元。

2016年年初,爲便於取得移民資格,雙方協商將兩個孩子監護權人變更爲馬先生,馬先生及兩個孩子均通過加拿大某省移民遴選資格。

2017年5月,李女士在加拿大爲孩子們購買一套學區房,房產總價157萬加幣,首付57萬元加幣,貸款100萬元加幣。因李女士無工作,無法獲得商業貸款,因此將該房產登記在馬先生名下。該房產首付系李女士支付,爲償清房產貸款,李女士催促馬先生還款。馬先生沒有還款,但雙方於2017年10月簽署一份《協議書》,約定房產系李女士所有,馬先生負責償還貸款;自2018年開始,馬先生每年支付李女士60萬元,每季度支付15萬元,該筆費用優先用於償還加拿大房產貸款和子女教育費用支出;馬先生名下的普通住宅B,應在貸款償清後轉移至兩個孩子名下。

離婚後,馬先生經常向李女士轉賬,但數額不多且用途不明確,李女士認爲是支付孩子撫養費,馬先生主張是償還離婚時的剩餘折價款470萬元。李女士多次要求馬先生支付470萬元折價款、償還550萬元貸款無果後,遂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要求馬先生支付470萬元補償款。

辦案經過

找到我們時,李女士已經被律師前夫算計得暈頭轉向,不僅財產折價款沒要回來,還被對方誆走了550萬元。接受委託後,我們第一時間申請對馬先生分得的商業住房進行保全,以確保後續執行。因雙方資金往來極爲混亂,李女士也不知道對方到底還該給自己多少錢,我們與李女士花了三天時間,仔細梳理、覈對雙方離婚後的資金往來,並根據收款人及轉賬金額等信息來確定資金用途。馬先生在法庭上聲稱470萬元已經全部支付完畢,我們指出其列舉的部分賬目沒有原始憑證,系捏造。

在訴訟過程中,馬先生提起反訴,要求撤銷《離婚協議書》,確認2017年10月的《協議書》有效。我們指出兩份協議都是有效的,並當庭表示該案結束後,將立即提起民間借貸糾紛之訴,追回550萬元借款。馬先生當庭大罵我們,被法官制止,但隨後表示同意調解,一攬子解決470萬財產補償款和550萬元借款的問題。扣除這些年馬先生已支付的財產補償款後,我們說服馬先生接受以760萬元折價款一次性化解全部資金爭議,雙方達成調解。

調解結案後,馬先生僅主動履行了45萬元,我們再次接受李女士委託,處理本案的後續執行案。我們多次與執行法官溝通,先將馬先生掛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其高消費,並再次查封其名下的兩套房產。期間,馬先生表示要出售商業住房,要求解除該房產的查封,但瞭解到他欲以極低的價格出售給一家公司,我們察覺到其可能借公司之殼金蟬脫殼,堅決不同意解除查封,馬先生氣急大罵。但是第二天,法院通知我們已經收到馬先生支付的剩餘執行款及利息。

案件結果

本案經判決結案。雙方解除《離婚協議書》及其後簽署的一切協議、承諾、欠條等文件,再無債權債務糾紛;馬先生給付李女士760萬元,五個月內執行清。

家理律說

本案涉及離婚後財產糾紛,男方在離婚後未及時履行金錢支付義務,且雙方離婚後的資金往來混亂,離婚財產折價款與子女撫養費的支付發生混同。男方利用其律師的專業優勢,炮製多份協議欺騙女方的信任,拖延其採取訴訟手段來解決問題,一步步將女方逼至極爲被動的位置。這次辦案並不涉及非常疑難的法律爭議,但是男方在訴訟中還在想方設法否認支付義務、逃避實際執行,我們及時識破他的伎倆,堅持強硬地推動訴訟程序,最終迫使男方履行了支付義務。本案引發我們對離婚方式、履約監管、離婚後財產混同等問題的重新思考,希望可以引起當事人的重視。

第一,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的優劣。從程序上來說,協議離婚比訴訟離婚快捷簡便,因此成爲大多數人首選的離婚方式。2017年,我國有437.4萬對夫妻選擇離婚,其中選擇協議離婚的夫妻數量是訴訟離婚的5.5倍,而我們律所同期接受的訴訟離婚案件卻是協議離婚數量的4.6倍。由此可知,協議離婚時,律師的介入率非常低。與此同時,因協議約定不明或者離婚後未實際履行協議而導致的離婚後財產糾紛日益增多,導致雙方矛盾衝突不斷,影響雙方及孩子的安定生活。

在本案中,馬先生和李女士選擇協議離婚,但是離婚後馬先生沒有及時履行金錢支付義務,並用種種藉口向李女士鉅額借款。因雙方育有一雙兒女,李女士一直對前夫心懷善意和信任,男方顯然沒有履行承諾的誠意,屢屢利用李女士的信任延遲支付、騙取錢財,並騙走了兩個孩子的直接撫養權,導致離婚多年後,子女撫養、個人財產均處於不安定的狀態,嚴重影響了李女士的生活。

因此,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並不存在誰優誰劣。雖然協議離婚看起來耗時短,但是除非雙方都有足夠的誠意和信任,並且能夠真正達成一致的《離婚協議》,否則一方的信任就會被另一方所利用,雙方不可避免地在離婚後繼續糾纏不清。反觀訴訟離婚,在法官和律師等專業人士的主導下,雙方可以將結束婚姻需要處理的所有問題進行詳細討論,並按照法律道德的標準來判斷是非對錯,從而對雙方的矛盾衝突蓋棺定論。更重要的是,訴訟離婚可以得到調解書、判決書等法院文書,如果任一方不遵照執行,另一方都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而協議離婚後,如果任一方不依約履行,另一方還需要先起訴,等法院出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後才能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離婚時如何進行履約擔保。我們認爲,當夫妻感情已經無可挽回的時候,離婚是解決婚姻矛盾、重新獲得幸福的一種方式,但是前提是離婚時需要終局性地解決婚姻中的財產、子女撫養問題。但是有些夫妻只是把婚姻關係解除了,離婚後還住在一起,或者財產沒有分割清楚,子女撫養權也處於不安定的狀態,那對雙方都將是一種新的折磨。

因此,無論是採用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的方式,我們都應該考慮履約監管的問題。事實上,專業法官在調解離婚的過程中,也會充分考慮執行的問題,甚至有些法官會在雙方履行完主要義務後,方纔出具正式的離婚調解書。同時,由於不履行離婚協議的救濟程序更加複雜,因此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需要更全面、完善的履約監管。在履約監管中,金錢支付監管比較常見,例如離婚協議約定一方有金錢支付義務時,雙方可以約定履約監管,支付方將錢存入第三方賬戶,等辦理離婚登記後,第三方直接將這筆錢支付給對方即可。除了金錢支付監管,還有子女撫養權的問題。很多有孩子的夫妻選擇協議離婚,通常會希望離婚後雙方能夠和平相處,給予孩子儘可能完整的愛,基於這樣良好的願望,雙方可能會互相托付對方照顧孩子,或者爲了孩子有更好的學習生活條件而選擇變更撫養權。如果雙方都是善意的,這些安排自然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但如果有一方只是想趁機拿走撫養權或者不支付撫養費,那就只會讓孩子處於持續不安定的生活狀態中。

在本案中,馬先生應在離婚後支付李女士500餘萬元,雙方約定了履約節點,但馬先生只依約支付了一期。雙方在協議裏沒有規定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也沒有任何履約保證,這讓李女士面臨着很大的風險。500多萬元不是一筆小數目,馬先生可能無法在短期內籌措完成,但是其名下有房產,可以選擇將同等價值的房產份額登記在李女士名下,作爲履約擔保。在子女撫養權問題上,雙方離婚時約定兩個孩子均歸李女士撫養,但後來馬先生聲稱爲孩子辦理移民,將子女撫養權變更至自己名下,馬先生在離婚後財產糾紛中煽動孩子們對抗母親,讓處於叛逆期的孩子面臨嚴重的心理危機,以撫養權屬於父親爲由,拒絕母親的親近,在異國他鄉獨自生活,但遠在國內的父親亦無暇顧及他們,對孩子造成了難以彌補的傷害。

第三,離婚後財產混同。我們處理過很多起“離婚不離家”的案件,由於雙方生活在一起,財產很容易產生混同,所以兩人徹底分開的時候,其實需要重新清算一次財產,但是直接撫養孩子一方主張另一方支付同居期間的撫養費,法院一般不會支持。從風險防控的角度來說,我們認爲離婚後雙方應該徹底分開居住,同時儘量避免複雜的金錢往來,如系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每筆資金的具體用途最好在轉賬時註明,以避免日後的糾紛。離婚後儘量避免借款,如需借款須出具協議,明確償還日期和違約責任,大額借款應該提供擔保。

馬先生和李女士離婚後沒有生活在一起,但是他們的資金往來極爲頻繁、混亂,因馬先生對李女士負有支付財產折價款和撫養費等多重義務,所以馬先生轉賬給李女士的資金很難進行明確定義,這給案件審理帶來了較大難度。馬先生在庭審中堅持認爲這些資金都是用於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金錢支付義務,且目前已經支付完畢,但是我們認爲這些資金中很大一部分都是支付孩子撫養費。雙方經過一番惡鬥後,馬先生意識到自己無法逃避履行義務,最終同意以760萬元終局性解決雙方的金錢糾紛。雖然金錢數額上沒有太大的損失,但是離婚後這麼多年的糾纏與折騰,必然影響了生活質量,而雙方在金錢上的纏鬥影響了孩子的成長,這亦是得難償失。

案外說案

我們常說,夫妻感情難以挽回時,那就好聚好散。在通常的認識裏,協議離婚是和平分手,是好聚好散的典型方式。但是事實上,協議離婚很可能會掩蓋問題、隱藏風險,這些問題和風險往往會在離婚後爆雷。考慮到協議離婚後,強制對方履行義務的程序更加複雜,雙方需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設置履約保證,以確保後續執行。此外,隨着家事審判改革的持續推進,訴訟離婚越來越柔性,法官會綜合法律、心理、情感等因素來考慮,慎重評估婚姻是否可持續,如果確實要離婚,亦會和雙方律師一起,共同爲雙方找到終局性解決矛盾的方案。

離婚是一個重大的人生決定,我們需要和過去的生活、過去的人做完全切割,任何拖泥帶水的舉動都可能帶來紛爭,給雙方和孩子的生活帶來不安定的因素。對於那些有孩子的離異父母來說,完全切割當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尤其是當父母希望孩子獲得完整的愛時,這樣的切割更加顯得殘忍。但是,離婚本就是分道揚鑣,我們必須接受這個事實,把該分清的分清楚,如此才能真正各自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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