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鹿味精”模仿“快鹿味精”外包裝被告上法庭。日前,瑞安市人民法院就溫州快鹿集團公司和溫州潘某食品有限公司、樂清市柳市李某某食品貿易商行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相關損失。

溫州快鹿集團公司前身爲溫州味精總廠,是浙江省“老字號”企業。其生產製造的快鹿牌味精曾連續多年年被認定爲浙江名牌產品,在浙江尤其是溫州地區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快鹿公司 2019 年度的審計報告顯示,其主營業務年度收入1.585億元,味精銷售發貨金額8800餘萬元。

2019年,快鹿公司發現樂清柳市的李某某食品貿易商行在淘寶網上銷售一款雙鹿牌味精,商品包裝同快鹿味精十分接近。該品牌味精在溫州多處市場均有銷售,商品包裝顯示生產者爲溫州潘氏食品有限公司,商標持有人爲雙鹿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人民法院於今年5月對溫州快鹿公司的訴訟請求進行立案,隨後兩次開庭公開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爲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瑞安法院在審理中認爲,快鹿公司的味精產品爲公衆所熟知,具有較高知名度,應認定爲《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

判決書顯示,快鹿味精產品包裝、裝潢的主要設計,包括按照獨特的文字、色彩、大小進行排版、設計、組合等信息,已經連續使用長達三十多年。經過原告持續的廣告宣傳,上述包裝、裝潢圖案已爲廣大消費者,特別是浙江省地區的消費者所熟知。而從被告潘某食品公司提供的證據來看,雙鹿味精產品是從近年來纔開始生產。

法院認爲,被告生產的雙鹿牌味精和原告生產快鹿牌味精在包裝設計方面十分相似,僅在包裝上方的圖形、文字設計和底部的生產廠家名稱等幾處細節有所不同。以公衆的一般注意力來看,兩者在視覺特徵上的相同點大於不同點,足以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據此,法院認定兩被告的生產、銷售行爲屬於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近似標識的行爲,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法院最終裁定,兩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使用涉案侵權包裝裝潢的味精產品;溫州潘某食品有限公司和樂清市柳市李某某食品貿易商行分別賠償溫州快鹿集團公司經濟損失及爲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 8萬元、5000元。

(來源:掌上溫州客戶端,原標題《“老字號”遭遇“李鬼” “快鹿味精”起訴“雙鹿味精” 瑞安市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決》,編輯林如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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