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著作權人許可

非法盜鏈作品6000餘集

網站用戶免費觀看下載

廣告招商牟取不法利益

涉嫌侵犯著作權罪

D站“出圈”竟是落幕

11月26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與《檢察風雲》雜誌社聯合推出的《庭審直擊》節目直播這起本市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的侵犯著作權案。

2015年6月至2019年初,被告人溫博特以公司名義經營www.dilidili.com等網站(簡稱D站)。其間,被告人溫博特僱傭被告人鄭東傑、被告人林星先後擔任公司在線部主管,負責網站影視作品的播放、下載等技術管理;僱傭被告人黃婷擔任商務部主管,負責網站廣告招商等。

被告人溫博特等人在經營D站期間,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網站向公衆傳播上海童園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上海新創華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等權利單位享有許可使用權的作品共計6000餘集,並通過網站發佈廣告謀利。2020年6月4、5日,公安機關先後將被告人溫博特、鄭東傑、林星、黃婷抓獲,4人到案後對主要犯罪事實均供認不諱。

2020年10月10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侵犯著作權罪對上述4名被告人提起公訴。

湛英傑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副主任,曾榮獲“閔行區政法系統第五屆忠誠敬業主題活動十佳業務標兵”稱號。

陳穎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檢察官助理。

焦點一:被告人溫博特等人在網站上免費向公衆提供動漫影視作品的播放和下載,如何認定侵犯著作權罪中的“以營利爲目的”?

辯護人認爲

被告人溫博特等人在D站盜播侵權視頻,主要目的在於吸引流量,網站長期處於虧損狀態,並沒有盈利。

公訴人認爲

被告人溫博特等人在經營網站期間通過在網站發佈廣告的方式獲取收益, 根據2011年兩高三部《關於辦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應當認定爲“以營利爲目的”。

焦點二:被告人溫博特等人以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名義經營D站,本案系自然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

辯護人認爲

經營網站、收取費用、獲取流量、製造點擊都是公司行爲,網站上有其他合法經營行爲,且民事訴訟、行政處罰的主體都是單位,故本案應當認定爲單位犯罪。

公訴人認爲

被告人溫博特爲經營網站而成立公司,公司成立之後在經營涉案網站的過程中也主要以傳播侵權作品獲取利益,屬於個人爲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公司設立以後也以實施犯罪爲主要活動,不能認定爲單位犯罪,本案應當以自然人犯罪論處。

焦點三:本案侵權作品數量應當如何認定?

辯護人認爲

應當以部爲單位計算侵權作品的數量。

公訴人認爲

根據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二庭《關於就網上影視複製品數量計算等問題徵求意見的函》,“包含1部及以上電影,或1集及以上電視劇的1個視頻文件視爲1份”。同時,日本動畫的每集視頻文件有獨立性區分,觀衆無論從哪一集都能看懂本集所表達的作品內容。無論是長篇動畫還是短篇動畫新番,每集從事實上和法理上都可以構成一個單獨作品。因此,本案被侵權作品的數量以集作爲單位。

焦點四:被告人溫博特能否適用緩刑?

辯護人認爲

被告人溫博特年紀較輕,家庭困難,且侵犯著作權罪不同於暴力犯罪,主觀惡性較小,建議法院對其判處緩刑。

公訴人認爲

被告人溫博特長期經營盜版視頻網站,且在受到行政處罰、被提起民事訴訟後仍然不停止侵權活動,主觀惡性較大;另外,被告人溫博特並未對被害單位進行賠償,在庭審活動中也對本人的犯罪行爲存在一定辯解,不滿足判處緩刑的條件。

法庭當庭宣判,被告人溫博特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禁止被告人溫博特至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內從事互聯網視頻網站職業。

被告人鄭東傑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林星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黃婷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禁止被告人鄭東傑、林星、黃婷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互聯網視頻網站職業。

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查獲的本案贓證物品予以沒收。

本次庭審直播,我們邀請到了上海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知識產權學院院長許春明和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主任胡春健兩位專業嘉賓現場進行解讀。

許春明

上海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知識產權學院院長

本案是一起網絡侵犯動漫影視作品著作權的案件,我們可以看到,本案被告人溫博特等人在網站上免費向公衆提供動漫影視作品的播放和下載,因此被告人及辯護人均提出不具有侵犯著作權罪中的“以營利爲目的”。根據2011年兩高三部《關於辦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犯罪嫌疑人溫博特等人在經營網站期間吸引流量、提高知名度,並通過在網站發佈廣告的方式獲取收益,應當認定爲“以營利爲目的”,屬於間接營利行爲。另外,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對於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他人作品的行爲,可以從非法經營數額、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傳播他人作品的被點擊次數、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的,註冊會員的人數等判斷其是否構成犯罪以及犯罪的嚴重程度。本案公訴機關採用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爲標準,並將集數作爲被侵權作品數量的統計單位具有合理性。根據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二庭《關於就網上影視複製品數量計算等問題徵求意見的函》,“包含1部及以上電影,或1集及以上電視劇的1個視頻文件視爲1份”,因此公訴機關將每集“具有獨創性表達的完整視頻內容”作爲統計單位符合實踐和法理。

胡春健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主任

爲貫徹落實國家對知識產權“大保護、嚴保護、快保護、同保護”的整體要求,上海檢察機關立足檢察職能,加大知識產權犯罪打擊力度,充分發揮監督、預防、教育、保護等檢察職能作用。今天的庭審從總體來看,公訴人對出庭做了大量的準備,庭審過程表現出紮實的業務和理論功底。特別值得關注的是,本案中公訴人在建議法院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同時,還附加適用了禁止令,即禁止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視頻網站經營活動,限制和減少侵權犯罪行爲的發生機會。禁止令屬於非刑罰處罰方式,在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中予以適用,實質上提高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成本,有利於預防再犯,達到良好的刑罰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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