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工人日報

記者 楊召奎

近日,直播帶貨領域曝出“問題燕窩事件”,主播團隊給出現行賠付方案,但各方責任劃分及賠償標準依據仍有待進一步理清。專家表示,多部門已針對直播帶貨出臺指導意見,但行業亂象不止,這次事件的處理將成爲有關規定落實的試金石。

近日,知名帶貨主播團隊辛巴團隊陷入“問題燕窩事件”,持續引發輿論關注。問題發酵多日後,該主播團隊提出先行賠付方案,“召回辛選直播間銷售的全部‘茗摯’品牌燕窩產品、承擔退一賠三責任”,先解決問題。但職業打假人王海表示應該“退一賠十”。

今年以來,電商直播風生水起。但在直播銷售數據不斷攀高的同時,直播帶貨“翻車”的頻率也越來越高,直播帶貨虛假宣傳、產品質量無法保障、退換貨難等問題日漸凸顯。

直播帶貨“翻車”後責任如何認定,賠償依據的法律標準又是什麼?對此,《工人日報》記者採訪了相關專家。

“糖水”當成燕窩賣,至少需“退一賠三”

日前,職業打假人王海在微博表示,辛巴徒弟“時大漂亮”在辛選直播間售賣的一款“茗摯”品牌的“小金碗碗裝燕窩冰糖即食燕窩”成分存在問題。他曬出的該款燕窩檢測報告顯示,該產品蔗糖含量4.8%,而成分表裏碳水化合物爲5%,確認該產品就是糖水。

隨後,廣東辛選控股公司創始人辛有志(即辛巴)在其個人微博公開回應稱,經檢測,這款“茗摯”品牌的燕窩產品在直播間推廣時確實存在誇大宣傳,燕窩成分不足每碗2克,這款產品“實爲一款燕窩風味飲品,不應當作燕窩製品推廣”。

同時,辛巴稱辛選現提出先行賠付方案,“召回辛選直播間銷售的全部‘茗摯’品牌燕窩產品、承擔退一賠三責任”(共銷售57820單,銷售金額15495760元,共需先退賠61983040元),先解決問題。

爲什麼是“退一賠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對記者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即“退一賠三”。

“此次問題燕窩事件中,辛巴也承認其團隊推廣的‘燕窩’存在誇大宣傳問題。因此,此事肯定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至少需要‘退一賠三’。”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祕書長陳音江說。

“退一賠三”誰來賠?“退一賠幾”誰來定?

根據辛巴的回應,辛選與廣州融昱公司(即“茗摯”燕窩品牌方)簽署的《品牌推廣合作協議》明確約定,品牌方必須保證提供給“時大漂亮”展示銷售的產品說明、介紹、圖片等信息資料不存在虛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並且符合生產國及銷售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等,否則產生的一切責任和損失均由品牌方承擔。

“我們跟品牌方按照合同規定協調,希望品牌方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虛假宣傳相關法律規定對所有用戶進行賠償。”辛巴表示,“但由於品牌方一直迴避不見面,溝通不積極,方案不明確,所以我決定主動積極回應解決此次事件。”

一些網友對於辛巴直面問題並勇於承擔責任的態度表示讚許。但王海則表示, 該款“燕窩”產品中的“0.014克唾液酸居然是人工添加的”,需要“退一賠十”。

“退一賠十”又從何而來?據媒體報道,“茗摯”碗裝風味即食燕窩的產品配料中含有乳酸鈣,產品類別爲風味飲料。但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發佈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乳酸鈣並不適用於“風味飲料”。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王海認爲,該風味飲料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要求“退一賠十”。

不過,也有律師表示,“退一賠十”的前提是對人身安全構成影響,這需要有關部門進行鑑定,如果該“燕窩”被鑑定爲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話,消費者就可以要求“退一賠十”。

直播帶貨亂象重重,違法者須付出代價

“此次問題燕窩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背後折射的是直播帶貨的諸多亂象。儘管最近多部門相繼出臺新規規範直播帶貨行業發展,但目前直播帶貨的虛假宣傳、產品質量無法保障、退換貨難保障等問題並沒有得到明顯改變。”陳音江說。

在陳音江看來,這次事件的處理就是有關規定能否落實的試金石。如果問題解決得好,不僅對有關部門今後處理類似問題提供借鑑作用,而且會對有關直播營銷經營者產生震懾效果,可以讓網絡直播經營者徹底明白,網絡直播不存在監管空白,只要違法有關法律法規和損害消費者權益,就必須付出應有代價。

“具體來說,要明確辛燕窩事件的各方責任劃分。比如,辛巴團隊需要承擔什麼責任?所在的直播平臺承擔什麼責任?燕窩生產企業承擔什麼責任?消費者是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退一賠三’還是依據《食品安全法》要求‘退一賠十’?有關侵權主體是否可以列入信用黑名單?這些問題還需要根據具體調查情況來確定。”陳音江說。

此外,劉俊海認爲,辛巴團隊及品牌商還可能面臨行政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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