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科技訊 12月3日上午消息,天眼查App顯示,12月3日,咪咕數字傳媒有限公司新增一則法律訴訟信息,原告爲演員李現,案由爲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號爲(2020)京0491民初16981號。

北京互聯網法院民事判決書顯示,原告李現與被告咪咕數字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咪咕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北京互聯網法院)於2020年6月5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2020年2月,原告得知被告分別於2019年7月17日和2019年7月26日在微信公衆號“咪咕閱讀”中發佈了含有原告肖像的兩篇文章。被告在上述文章中擅用原告的肖像圖片用於被告所經營產品的宣傳、推廣,旨在利用名人效應提高文章的點擊量,以牟取不正當利益。在涉嫌侵權文章中有被告的商業宣傳內容,具有明顯的業務導向和商業屬性,極易使大衆對原告產生誤解,誤認爲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商業合作關係,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權。李現,系中國內地影視男演員。作爲一名公衆人物,原告一直以來都將維護個人積極正面的健康形象作爲工作重點之一。原告李現認爲,被告的行爲己經違反了我國法律相關規定。

法院認爲,咪咕公司在其用於宣傳推廣的微信公衆號上使用李現照片,侵犯了李現的肖像權。應當承擔侵犯肖像權的法律責任。

李現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刪除涉嫌侵權內容,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並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200000元,維權合理開支(律師費)2000元等。

法院裁判結果顯示,被告咪咕數字傳媒有限公司需在微信公衆號“咪咕閱讀”顯著位置連續48小時就使用原告李現肖像圖片一事登載致歉聲明;向原告李現經濟損失10000元等。

以下爲北京互聯網法院原文:

李現與咪咕數字傳媒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12月3日(星期四) 00:00

北京互聯網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京0491民初16981號

原告: 李現,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漢族,演員,住北京市順義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峯,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建,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咪咕數字傳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區文二西路820號2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軍,董事長兼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袁登華,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現與被告咪咕數字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咪咕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20年6月5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現委託訴訟代理人李峯、被告咪咕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袁登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現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刪除涉嫌侵權內容,停止侵權;2.判令被告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及被告微信公衆號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要求:致歉內容應包含本案判決書案號、侵權圖片名稱、侵權圖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積不小於:6.0cm*9.0cm(名片大小),時間不少於60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200 000元,維權合理開支(律師費)2000元。事實與理由:2020年2月,原告得知被告分別於2019年7月17日和2019年7月26日在微信公衆號“咪咕閱讀”中發佈了含有原告肖像的兩篇文章。被告在上述文章中擅用原告的肖像圖片用於被告所經營產品的宣傳、推廣,旨在利用名人效應提高文章的點擊量,以牟取不正當利益。在涉嫌侵權文章中有被告的商業宣傳內容,具有明顯的業務導向和商業屬性,極易使大衆對原告產生誤解,誤認爲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商業合作關係,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權。李現,系中國內地影視男演員。作爲一名公衆人物,原告一直以來都將維護個人積極正面的健康形象作爲工作重點之一。被告未經原告允許,擅自將其肖像用於商業性宣傳,影響了原告正常的商業代言,造成一定程度的經濟損失,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因此,原告李現認爲,被告的行爲己經違反了我國法律相關規定,須依法向原告承擔相關法律資任,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判如所訴。

被告咪咕公司辯稱,原告所提供證據不能證明被告存在侵權行爲。原告所提供的侵權證據僅能表明被告對電視劇 《親愛的,熱愛的》及其中的演員李現進行了評論,並非用於擴大被告影響力的商業用途,並未侵犯原告肖像權。原告所提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涉案作品已經無法從被告公衆號中查詢,原告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已經實現。被告並未侵犯原告肖像權,依法不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原告知名度有限,結合被告不存在侵權故意、不存在通過使用原告肖像獲取商業利益以及被告使用涉案肖像的次數很少的事實,原告主張的賠償款明顯過高。被告的涉案行爲並未給原告帶來精神傷害或者不良影響,原告要求被告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以及被告微信公衆號中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請不能成立。綜上,咪咕公司請求駁回李現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與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李現系影視演員。微信公衆號“咪咕閱讀”(微信號爲×××)的賬號主體是咪咕公司。咪咕公司認可涉案微信公衆號“咪咕閱讀”於2019年7月26日推送了《李現:戀愛嗎?我超甜!》一文,文章中使用了李現的肖像圖片共5張;於2019年7月17日推送了《楊紫,你撩李現的時候,能不能收斂一點?》一文,文章中使用了李現的肖像圖片共5張。涉案文章中除李現外,包含有其他人物圖片,李現的照片亦未在顯著位置。文末包含微信二維碼、開通年度至尊會員的介紹。

李現確認涉案圖片已經刪除,當庭撤回要求被告刪除涉嫌侵權內容的訴訟請求。對於律師費,李現未提交相關票據。

以上事實,有李現提交的百度百科截圖、微信公衆號截圖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爲,公民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本案中,咪咕公司在其用於宣傳推廣的微信公衆號上使用李現照片,侵犯了李現的肖像權。應當承擔侵犯肖像權的法律責任,應停止侵權、向李現賠禮道歉,賠償李現相應經濟損失。李現撤回了要求被告刪除涉嫌侵權內容的訴訟請求,本院不再處理。關於要求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但咪咕公司賠禮道歉的方式應與侵權的具體方式和所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故本院將綜合考慮咪咕公司對圖片的使用方式和影響範圍,依法確定賠禮道歉的具體方式。因咪咕公司是在微信公衆號上未經許可使用李現肖像圖片,致歉聲明的載體亦應以微信爲宜,故對於李現要求咪咕公司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登載致歉聲明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賠償損失,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本案中,李現系演藝人員,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咪咕公司將李現的肖像照在其微信公衆號中使用,可能會吸引用戶,爲其帶來實際利益,但咪咕公司使用的李現肖像圖片在涉案文章中所佔篇幅有限;咪咕公司在李現起訴後立即停止了侵權行爲;李現既未舉證證明其具體的經濟損失,也未證明咪咕公司的行爲對其社會影響、公衆評價產生了負面作用;現有證據亦無法證明咪咕公司因涉案侵權行爲大量獲利。依據上述關於侵權行爲的分析,咪咕公司的行爲未對李現造成巨大影響,關於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本院酌定爲10 000元。關於律師費,原告未提交委託代理協議或者支付律師費的憑證。經查詢,原告與本案代理人有批量訴訟代理案件,在原告不能明確本案律師費約定情況和實際發生的金額情況下,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本院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告咪咕數字傳媒有限公司在微信公衆號“咪咕閱讀”(微信號:×××)顯著位置連續48小時就使用原告李現肖像圖片一事登載致歉聲明,向原告李現賠禮道歉,致歉內容須經本院審覈;如逾期不執行上述內容,本院將依據原告李現的申請,在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本判決書主要內容,刊登費用由咪咕數字傳媒有限公司負擔;

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告咪咕數字傳媒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李現經濟損失10 000元;

三、駁回原告李現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5元,原告李現負擔621元(已交納),被告咪咕數字傳媒有限公司負擔34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於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賀 誠

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孫菊鴻

書記員 尹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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