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頭罷免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被控“誹謗罪”,羈押270天后獲取保候審…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貴州仁懷,一座因茅臺酒而聞名的百強縣,但該市經濟適用房小區——東城小區卻不平靜。

2019年6月2日,仁懷市東城小區召開全體業主大會,以舉手表決和投票的形式,罷免了小區業委會原主任蘭維倫,業委會常務副主任陳華學主持了這次罷免活動。

兩個月後的8月12日,陳華學被仁懷警方以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並被仁懷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誹謗罪批准逮捕。案件經過檢方兩次退回偵查後,今年5月15日,陳華學因涉嫌誹謗罪被提起公訴。

12月4日,陳華學被指控誹謗罪一案在仁懷市人民法院開庭。

業主委員會主任被罷免

貴州仁懷市東城小區於2014年5月開建,2017年8月竣工,爲當地的經濟適用房,共有2510戶業主。

據上游新聞報道,東城小區自建成入住以來,居民們就沒有停止相關問題的投訴,其中又以投訴、舉報東城小區的建設單位——仁懷市和德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問題爲主。

2017年6月,人民網地方領導留言板塊刊登了一份東城小區業主的投訴,稱該小區存在物管費過高、公攤面積平均超過20%、配套幼兒園費用過高、收取燃氣開戶費等問題。仁懷市政府在回覆中表示,已責成仁懷市住建局就居民反映的問題逐一調查覈實。東城小區已經達到了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可向社區申請儘快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後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2018年10月28日,經小區業主代表大會投票,11名業主被選爲業主委員會委員。後由蘭維倫擔任業委會主任,陳華學擔任常務副主任。當年12月4日,“仁懷市東城小區業主委員會”正式掛牌。

然而就在業委會成立不到一年之後,蘭維倫卻被業主們聯名罷免。

爲何要罷免蘭維倫?據紅星新聞報道,陳華學介紹,他與蘭維倫在入住東城小區前並不認識,是在籌備成立業委會期間相識的,“一開始覺得這個人還很不錯的”,但在搭檔過程中逐漸發現,“這個人有些不正派”。

按照陳華學的介紹,蘭維倫的“不正派”主要涉及幾件事。一是在業委會掛牌前一天,他和蘭維倫一同採購業委會辦公室的辦公用品,過程中蘭維倫存在虛開發票的情況,後被發現制止。二是在和物業公司續簽合同,以及和廣告公司簽訂電梯廣告收費合同時,沒有召開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大會,並且可能存在一些經濟問題。三是其發現蘭維倫有白條重複報賬、虛高報賬的問題,“自己寫自己報。”

除此,陳華學稱,在小區停車場收費上漲中,蘭維倫曾私自出證明通過社區委託評估公司進行價格評估,使原本38元的費用漲到了340元一月,“雖然沒有證據,但這期間,肯定不排除他和物業、開發商有利益往來。”

2019年6月2日,東城小區召開業主大會,以1446票同意、0票反對、4票棄權的結果,表決罷免蘭維倫業委會主任的職務。2019年7月9日,決定由陳華學代理業委會主任職務。

據仁懷市人民法院(2019)黔0382民初5686號判決書,東城小區業主大會罷免時任業委會主任蘭維倫的決議符合《物權法》相關規定,合法有效,判決書釋法稱,“業主委員會是小區業主自我管理的自治組織,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選舉、投票等活動系小區業主的自主管理行爲。”

副主任被控誹謗罪

罷免蘭維倫後,東城小區並沒有得到平靜。就在罷免行動兩個多月後,主導罷免行動的東城小區業委會常務副主任陳華學,被仁懷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爲由刑事拘留。

仁懷市人民檢察院證實,2019年8月12日陳華學被仁懷警方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仁懷檢方批准逮捕,罪名變更爲涉嫌誹謗。

2019年11月8日,仁懷市公安局在向仁懷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陳華學涉嫌誹謗一案,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檢方三次延長了審查起訴期限。據財新網,陳華學則在被羈押了270天后獲取保候審。

據紅星新聞,蘭維倫表示,整個罷免活動其實就是因爲陳華學不滿意自己當初當業委會主任,是爲了想“另起爐竈”自己當主任,從而在幕後散佈對自己的虛假不實事實,指使小區部分業主召開業主會議,讓不明真相的業主參與其中,而自己一直在依照業委會的規則履行職責。

據上游新聞,仁懷檢公刑訴【2020】99號起訴書顯示,檢方審查查明,自2019年1月以來,時任仁懷市東城小區業委會常務副主任的陳華學捏造並散佈業委會主任蘭維倫不作爲亂作爲的虛假事實,致使不明真相的小區業主信以爲真,分別通過召開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張貼大字報等形式宣傳蘭維倫不作爲、亂作爲的事項;致使東城小區業主辱罵蘭維倫,“損害了蘭維倫的人格,破壞了蘭維倫的名譽,影響了蘭維倫的生活和工作”,致使小區業委會不能正常開展工作,嚴重擾亂了小區居民生活秩序。

仁懷檢方還稱,因陳華學等人的宣傳行爲和“小區業主本身覺得小區物業服務不好”,業主不願意繳納物管費和停車費,致使物業公司將小區電梯停用,“擾亂了小區居民生產生活秩序”。

仁懷市人民檢察院出具的陳華學誹謗罪一案《量刑建議書》顯示,陳華學的宣傳行爲導致了多人聚集開會,被該市其他小區效仿,“情節嚴重,引發公共秩序混亂”。

仁懷市人民檢察院認定的陳華學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包括:蘭維倫未召開業委會全體會議,擅自與物業公司續簽物管合同並從中獲取利益、擅自簽訂小區電梯租賃合同並從中獲取利益、私人購買錄音筆使用業委會名義報銷、白條重複報銷等不作爲、亂作爲行爲。

值得注意的是,仁懷檢方認定上述的“虛假事實”,在仁懷法院(2019)黔0382民初5686號民事判決書中,均被認定爲東城小區2019年4月27日召開的業主大會會議內容。

專家意見:需有足夠證據支撐

12月4日,陳華學被指控誹謗罪一案在仁懷市人民法院開庭,庭上,控辯雙方進行了長達數小時的質證、辯論。據財新網,檢方給出了一年以上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陳華學當庭表示不認罪。最終法官宣佈休庭,擇期宣判。陳華學繼續取保候審。

據紅星新聞,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孫運梁表示,《刑法》第246條規定,誹謗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從實體上講,首先,誹謗罪需要有捏造事實,且“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基本事實成立,只是存在誇大成分的,就不能算捏造”,再者還得情節嚴重。從程序上說,誹謗罪是“告訴才處理”,且這裏的告訴是被害人向人民法院進行告訴,除非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或國家利益的,公安機關可以立案介入,由檢察機關進行公訴。

成都大學法學院教授、四川省法制與社會治理研究會副會長鍾佩霖介紹,誹謗的罪與非罪關鍵在於“情節嚴重”,這主要取決於“捏造事實”所造成的後果和影響。“情節嚴重”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其同時提到,誹謗罪一般由被害人自訴,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影響國家利益的情況除外。

專家稱,在陳華學一案中,是否有捏造事實,情節是否嚴重,以及是否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影響國家利益的情況也就成爲了焦點。“需有足夠的證據支撐纔行。”

編輯|孫志成 杜恆峯 王嘉琦

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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