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兒子救人溺亡被認定意外事件,父親奔波7年爲兒正名 法院終審判定“見義勇爲”)

眼看兩個月的期限就要到了,黃利強暫未收到兒子的“見義勇爲”證書。

關於兒子名譽的這根“刺”,在黃利強心頭整整紮了7年。

2013年夏,四川廣安鄉下農村,稻穀連片成熟。這一年8月18日,黃利強兒子黃磊應邀前去幫一位女同學家收割稻穀。當天午後,黃磊和女同學柏某某及其12歲表弟外出時,發生溺水事件,黃磊與柏某某的表弟雙雙溺亡。

作爲事發現場唯一倖存者,柏某某最初接受警方調查時稱,黃磊系不慎落水溺亡。然而幾個月後,她在QQ空間寫下日誌,稱當天真實情況是黃磊爲救她落水的表弟劉福萬溺亡。

黃利強堅持認爲兒子是因救人溺亡,希望兒子能獲得“見義勇爲”的名譽。但經當地調查後,相關部門答覆表示,黃磊不符合見義勇爲申報條件,因爲現場唯一目擊證人說法前後不一,“黃磊、劉福萬溺亡事件屬於意外事件,不應認定黃磊爲見義勇爲。”

但黃利強一直沒有放棄爲兒子“正名”。在經過多次訴訟後,2020年10月底,黃利強收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判令廣安當地政府部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作出確認黃磊的行爲屬於見義勇爲的行政行爲。12月11日,黃利強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目前暫未收到兒子的“見義勇爲”證書。

7年奔波,終於爲兒正名,黃利強說:“我兒子黃磊確實是因爲救人而亡,他就應該得到一個好的名譽。我們奔波這麼多年,也就是爲了爭取這個名聲。”

兒子救人溺亡被認定意外事件,父親奔波7年爲兒正名 法院終審判定“見義勇爲”

↑黃利強拿着兒子的遺照。

①悲劇發生

幫同學家收稻穀當天

17歲少年與同學表弟雙雙溺亡

出事那天,正是村裏稻穀成熟的季節。

黃磊從小長大的水蓮村,位於四川廣安市廣安區石筍鎮。2013年那個夏天,當父母在田間將稻穀脫粒後,黃磊將裝袋的稻穀搬到摩托車上,沿村道運回家,攤曬在院壩裏。空閒時,他還會騎摩托車幫鄰居搬運稻穀。

這個1995年10月22日出生的少年,當時是家中獨子。事隔7年之後,面對紅星新聞記者採訪時,父親黃利強已能平靜講述兒子的生前往事:懂事、聽話、愛幫助人。鄰居有啥事要幫忙,他一溜煙就跑過去了……

2013年8月18日,黃磊應邀去女同學柏某某家幫忙收割稻穀。“兒子看起來是很樂意去同學家幫忙的。”黃利強回憶,那天,17歲的兒子騎上摩托車,沿着村道前往7公里外的柏某某外婆家。當時,柏某某暫住其外婆家,父母均在外務工。

噩耗,在當天下午6點左右傳來,黃利強接到村幹部打來的電話:“你兒子出事了。”

黃利強放下手中的農活,跟村幹部往事發現場趕,中途又被通知直接到鎮上。

事後,派出所向黃利強夫婦通報,其子黃磊和12歲的劉福萬(柏某某表弟)當天在位於石筍鎮千年村的“鍋底凼”水塘處意外溺亡。

5_副本.jpg

↑事發水域。

原來,當天黃磊幫同學柏某某家收割稻穀喫過午飯後,柏某某提議到附近另一同學家去玩,柏某某的12歲表弟劉福萬堅持一道去。期間行至“鍋底凼”水塘處時,劉福萬提出玩耍一會,之後發生溺水事件,倖存的柏某某是現場唯一目擊者。

柏某某第一次接受派出所調查詢問時,稱當時系黃磊不慎落水,表弟劉福萬被嚇得掉進水中,自己下水試圖對二人施救,但由於不會游泳,走到深水區感覺到黃磊推了自己一把,便爬上岸去找附近的村民救助。黃磊、劉福萬二人被村民打撈上岸時,已無生命跡象。

一週後,經石筍鎮政府組織調解,柏家補償黃家1萬元,石筍鎮政府爲黃家解決困難補助1.3萬元。

最初,對於兒子屬於“意外溺亡”的結論,黃利強沒有覺得有何不對。但很快,他聽到了另一個版本的說法:當天兒子黃磊是爲了營救先落水的劉福萬,才溺水身亡……

②溺亡真相

女同學起初稱黃磊是意外落水

後來發日誌稱他是救人溺亡

對於“兒子救人溺亡”的說法,黃利強是偶然聽其他村民說出來的。

黃利強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兒子去世後,他在場鎮上趕集時,偶然聽到事發地附近村民說,當天其實是小孩子(劉福萬)先落水,大孩子(黃磊)下水去救,最後發生雙雙溺亡的悲劇。

而在兒子溺亡後,黃利強曾去殯儀館看過兒子的遺體。“他一隻手向上呈託舉的情況,另一隻手在胸前,與同樣溺水死亡的劉福萬的姿態不一樣。”黃利強說,結合事發地附近村民的說法,他發現兒子當天的溺亡很可能是一次見義勇爲行爲,而非一次意外。

緊接着的另一突發事件,讓黃利強更加相信兒子溺亡背後,或許真有隱情。

就在黃磊溺亡幾天後,作爲溺水現場唯一目擊者的柏某某,突然喝農藥自殺,後被送進醫院。黃利強和妻子曾德蓮趕到醫院探望,想讓柏某某詳細說說黃磊當天溺亡的情況,但柏某某面對二人一直哭,說“對不起叔叔、嬸嬸,還有黃磊”。

黃利強說,柏某某當時沒給他們說其他事情,而柏某某父母也不讓他們多問,稱女兒還未度過危險期。過了一段時間,當黃利強打算再找柏某某詢問時,得知柏某某已被家人接到廣東。

柏某某後來表示,當時父母不讓自己讀書了,覺得所有東西都失去了,所以選擇了自殺,之後她隨父母前往廣東打工。

後來,黃利強找到柏某某的聯繫方式,並添加了柏某某的QQ。

2013年11月,在黃磊去世3個月後,柏某某在QQ空間發表了一篇題爲“證明同學黃磊應該獲的(得)見義勇爲的稱號”的日誌。這篇1000餘字的日誌,詳細講述了另一個版本的黃磊溺亡經過:我的表弟劉福萬因爲不小心滑入水中……黃磊不顧一切地脫下鞋子跳入水中去救……我下去救他們,當我走到深一點地方的時候,就一下子滑了下去……黃磊推了我一把……我的身體藉着推力自然游到了淺水的地方,我上岸後很快去找人救他們……同學黃磊在自己不會游泳的情況下冒着生命危險去救一個和他沒有多大關係的人的行爲,應該對其進行表揚。

兒子救人溺亡被認定意外事件,父親奔波7年爲兒正名 法院終審判定“見義勇爲”

↑唯一倖存者柏某某事後寫的日誌(部分)。

寫完日誌後,柏某某還在QQ空間寫了一段話:“終於寫完了,寫得我淚流滿面,也不知道是對是錯。”

黃利強說,因爲迫於家人的態度,柏某某最初隱瞞了整個事件的真相。在拿到柏某某在QQ空間作證黃磊是救人溺亡這份證據後,他和妻子開始爲兒子的“見義勇爲”榮譽四處奔波。

但,一切並不順利……

③爲兒正名

父母申報“見義勇爲”

官方最初回復屬意外事件

2013年11月,黃利強和妻子曾德蓮,找到廣安市廣安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反映,稱兒子黃磊是爲救同行的劉福萬和柏某某溺亡,應認定爲“見義勇爲”。

2014年3月,由廣安市廣安區政法委牽頭,當地多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對黃磊溺亡一事再次進行調查。同年4月中旬,聯合調查組前往廣東找到柏某某。柏某某稱,QQ空間裏的日誌確係自己所寫,第一次接受警方問訊調查時,她編造謊言隱瞞黃磊救表弟時溺亡的事實,是害怕黃家找舅舅討要說法。

之後,廣安市公安局廣安區分局將《關於建議確認黃磊見義勇爲行爲的申報材料》提交給廣安市廣安區綜治辦。

兒子救人溺亡被認定意外事件,父親奔波7年爲兒正名 法院終審判定“見義勇爲”

↑廣安區公安分局當年的申報材料(部分)。

同年8月26日,廣安區綜治辦答覆稱:目前,對該事件前後兩次調查、對事件經過的陳述均來自唯一現場目擊證人柏某某,且前後說法截然相反,事件真實情況無法確定。同時指出:事發當日石筍派出所的取證是事發後的第一時間取證,距離事件發生時間最短,柏某某的證言應更爲真實可信。再次調查中發現,無法排除對證人的干擾和影響,“從現有的證據,對黃某是否有救人的事實難以確認,無法確定黃某有見義勇爲行爲。”

2015年4月,廣安區綜治辦向黃家出具一份答覆意見書稱:我單位已經組織相關部門多次調查,召開多次會議討論審覈並廣泛徵詢意見,認爲黃磊不符合見義勇爲的申報條件,故不予申報。

之後,廣安區人民政府也向黃家出具了《關於石筍鎮村民黃磊溺亡不應認定爲“見義勇爲”的決定》,其中提到:黃磊、劉福萬溺亡事件屬於意外事件,不應認定黃磊爲“見義勇爲”。

實際上,出事的“鍋底凼”水塘,是一段河流的深坑,水域面積不大,僅10多平方米。黃利強說,爲佐證兒子溺亡並非意外,他們曾去實測水深,發現兒子溺亡地水深僅1米左右,但兒子身高1米7,“如果我兒子是自己落水,完全有可能爬上來逃生。”

在爲兒子申報“見義勇爲”的日子裏,黃利強將兒子照片設置成微信頭像。他說,最初幾年,他和妻子帶着相關材料輾轉當地多個部門之間,“他們每提一個理由,我們就回來寫材料,交上去。”

但,他們一直沒得到想要的結果。“後來實在沒辦法,才聽從公安部門建議,走行政訴訟渠道。但諮詢了很多律師,收費都太高,我們當時經濟條件又不好。”黃利強說,後來在走親戚時,他認識了四川南充焦點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何定全,對方瞭解情況後,決定爲他們代理此案。

④多年訴訟

父母起訴當地政府

請求重新認定“見義勇爲”被駁回

面對廣安當地此前作出的黃磊溺亡不應認定“見義勇爲”的決定,黃利強並不認可。

2016年,黃利強夫婦將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請求撤銷廣安區人民政府《關於石筍鎮村民黃磊溺亡不應認定爲“見義勇爲”的決定》,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對黃磊認定的行政決定書。

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認爲在本案的主要證據即此次溺水事件中唯一目擊證人柏某某的證言前後矛盾的情況下,作出不予認定“見義勇爲”的決定,並無不妥。

收到判決書後,黃利強提起上訴,後經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爲廣安區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決定》未對相關要件事實進行認定,屬事實不清,決定撤銷該《決定》,同時責令廣安區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

但,事情並未就此迎來轉機。

2018年9月30日,廣安區人民政府作出《關於不予確認黃磊的行爲爲“見義勇爲”的決定》,認爲“黃磊相約並同意搭載其他人員一起遊玩,對其他人員存在特定義務,不能成爲見義勇爲的適格主體”。

其次,在本次事件中,黃磊即將滿18週歲,與柏某某相約並自己駕駛摩托車出去玩耍,同意並搭載12歲的劉福萬一起出行,並同意中途停車與其一起到水塘邊玩耍,將劉福萬置於危險環境中,這一在先行爲,自然派生出其對同行人員劉福萬有特定的注意、照顧和遇險救助義務,隨後發生的溺亡後果與黃磊的在先行爲存在因果關係。同時,這種義務是黃磊這個年齡段能夠認知和承擔的。

這第二份《決定》中還提到,能證明黃磊系營救他人而溺亡的證據僅柏某某一人的後期證詞,但後期證詞爲該事件已處理完畢8個月後所做出。在該事件中,區政府已盡職盡責進行調查,仍無法證明黃磊實施了救助行爲,根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黃磊實施了救助行爲,因此不予確定黃磊的行爲是“見義勇爲”。

因對該決定不服,黃利強夫婦再次向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過法院駁回了他們的訴訟請求。

之後,黃利強夫婦提起了上訴。

⑤遲來的榮譽

終審判決符合見義勇爲主體資格

法院詳解爭議焦點

轉機,終於在2020年到來。

2020年10月29日,黃利強收到來自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10月19日作出的終審判決書,法院判決:撤銷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16行初4號行政判決,撤銷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政府2018年9月30日作出的《關於不予確認黃磊的行爲爲“見義勇爲”的決定》,責令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政府與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作出確定黃磊的行爲屬於見義勇爲的行政行爲。

判決書內容顯示,本案爭議焦點爲溺水事故中,黃磊是否有特定義務實施保護救助行爲,以及黃磊是否對劉福萬或柏某某實施了保護救助行爲。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黃磊作爲未成年人,沒有保護救助的法定職責,也並不因相伴出行而負有相應溺水施救的法定義務。此外,雖然黃磊、柏某某年齡較劉福萬年長,但黃磊、柏某某作爲平等民事主體的未成年人,其並沒有口頭或書面約定相互保護救助的權利義務,故黃磊符合見義勇爲的主體資格。

對於爭議最大的黃磊是否實施了保護救助行爲,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柏某某第一時間第一次調查詢問材料,石筍鎮人民政府已遺失,第二次調查時陳述黃磊因洗腳先落水,但其後的QQ日誌、電視臺採訪以及第三次調查時陳述均爲黃磊爲施救不慎落水的劉福萬而下水遇險,且對前後陳述不一致的原因作出了合理的解釋:“因劉福萬爲其舅父的兒子,當時害怕黃磊的父母因此找舅父、舅母討要說法,所以在公安機關調查詢問時,將二人落水順序顛倒,編造了謊言,隱瞞黃磊救人溺亡的事實。”

其次,通過柏某某“我與黃磊當時距離很近,與劉福萬距離較遠,且劉福萬越來越遠”的陳述,可認定在3人均落水之後,柏某某與黃磊較近,最遠爲劉福萬,符合落水遇險後先落水人員與岸邊距離較後落水人員遠的生活經驗法則,柏某某在對落水情況陳述即劉福萬先落水更具有可信性,故黃磊下水對劉福萬實施救助行爲這一待證事實存在高度可能性。第三,根據柏某某的陳述,應當認定黃磊在克服溺水求生本能情況下救助了柏某某,使柏某某成爲唯一倖存者。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廣安區人民政府作出的《關於不予確認黃磊的行爲爲“見義勇爲”的決定》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撤銷,並責令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政府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作出確定黃磊的行爲屬於見義勇爲的行政行爲。

兒子救人溺亡被認定意外事件,父親奔波7年爲兒正名 法院終審判定“見義勇爲”

兒子救人溺亡被認定意外事件,父親奔波7年爲兒正名 法院終審判定“見義勇爲”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部分)。

紅星新聞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悉,日前,廣安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了《關於對黃磊見義勇爲行爲予以確認和表彰的請示》有關事宜,會議同意對黃磊的見義勇爲行爲予以確認和表彰。黃利強此前也去諮詢了相關部門,對方表示接下來會頒發見義勇爲的相關證書。

12月11日,黃利強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目前暫未收到兒子的“見義勇爲”證書。

黃利強說:“我兒子黃磊確實是因爲救人而亡,他就應該得到一個好的名譽。我們奔波這麼多年,也就是爲了爭取這個名聲。”

【新聞面對面】

父母原諒“說謊同學”

欣慰她後來說出真相

過去7年裏,黃利強每次經過當年事發的“鍋底凼”,都會忍不住想起兒子。

“前段時間路過那裏,我還拍了幾張照片和視頻。”黃利強在手機上找出視頻,給紅星新聞記者指出黃磊當年溺亡的具體地點,“就在這個邊上,水不深,他身高1米7,自己滑下去的話,肯定爬得起來。”

事隔7年,兒子終於被認定爲“見義勇爲”。黃利強覺得,雖然很曲折,但最後還了兒子黃磊一個好名聲。對於兒子的同學柏某某,他說,剛開始有恨,但現在不怨她,“當時她作爲一個只有17歲的未成年人,她也不是很懂事,關於撒謊不撒謊,她當時也是聽她家長的,這是人之常情。既然她後來良心發現,把事情真相說出來,我們也感到欣慰,也感謝她。”

黃利強不清楚柏某某是否已知道兒子終於獲得“見義勇爲”榮譽,他跟柏某某已失去聯繫多年,“自從當年聯合調查組跟她聯繫調查之後,她就換了手機號和QQ號。最後我們從側面瞭解到,她也是迫於她父母的壓力,我們也理解她父母,不恨他們。”

兒子去世留下的陰霾,正在這個家庭逐漸消散。50歲的黃利強是村裏的鄉村醫生,妻子曾德蓮在村裏種植大棚蔬菜,如今夫婦倆都上了年紀,爲陪伴女兒都沒有外出打工的打算。

曾德蓮說,兒子去世1年多後,她和丈夫又生育了一個女兒。女兒活潑可愛,在鎮上一所幼兒園上學。偶爾,她和丈夫也會跟女兒講述哥哥黃磊過去的事情,並叮囑女兒不要去水邊玩耍。

如今,在黃家那棟掩映在林間的二層小樓裏,黃磊的痕跡已漸漸淡去。出事後,黃利強曾將兒子上高中拍的照片放大,用相框裝好,這是關於兒子的不多的念想。

在二樓一個房間,黃利強找出那張鑲嵌在相框裏的兒子遺照,上面已蒙上灰塵。他找來抹布小心翼翼地擦拭着,兒子眉目清秀的面孔,一點一點露了出來。這是黃磊上高中時的模樣,出事那年,他是鎮上中學一名高二學生。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攝影報道

編輯 彭疆

康瑞鑫 本文來源:紅星新聞 責任編輯:康瑞鑫_NB16727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