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東西被發現後逃跑溺亡

家屬索賠158萬?

6月9日

“小偷逃跑時溺亡家屬索賠”一事

引起輿論關注

最終

法院也依法進行判決

駁回了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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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4日

江蘇崑山某小區物業工作人員

接到業主求助

聲稱可能“有小偷試圖偷竊”

當時

獨自一人在家的業主陳某美

聽到有人試圖開鎖

從貓眼看過去發現有一名可疑男子

正從貓眼往裏看

陳某美隨即

把鑰匙從門內插進鎖眼

防止男子打開門

因爲懷疑對方是小偷

陳某美馬上打電話給丈夫

讓他通知物業

之後

物業兩名保安便前往覈查

途中發現與業主描述相似的男子

正在小區裏逃跑

這時

可疑男子秦某某

藏在小區東邊河裏的水草中

保安也多次勸其上岸

之後秦某某跳進河裏

物業經理也馬上跳進河裏營救

可惜未能將人成功救起

不久後

110和120趕到現場

秦某某從水裏被救起,但已失去生命體徵

警方在其身上

發現了十幾只塑料包裝袋

分別裝有珍珠耳釘、戒指、項鍊等

物品及部分現金

秦某某的家屬認爲

秦某某在小區正常行走

沒有任何證據顯示

他有盜竊或其他違法行爲

物業工作人員

前有“追趕”,後又“見死不救”

造成了秦某某死亡的嚴重後果

理應對此承擔全部責任

要求物業公司賠償

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共計158萬餘元

物業公司則認爲

秦某某當日“盜竊”被發現後

爲躲避法律責任

在沒有任何人員

對其人身安全威脅的情況下

主動跳入河中,風險應當自擔

工作人員的追趕行爲

系履行小區管理職責,且有見義勇爲的性質

發現死者跳入河中後

即跳入河中施救

該過程中並無不當

所以秦某某的死亡

與被告工作人員的行爲

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最終法院認爲

被告在追趕秦某某的過程中

並無過錯行爲

其追趕行爲與秦某某的死亡之間

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故原告主張由物業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駁回了秦某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廣東公共DV現場)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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