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 年修订)旨在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的社会参与权以及社会成果分享权。作为残疾人权益保障领域的基本法,其大部分内容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相关。

如劳动就业权部分,可以视为就业促进法的特别法;残疾人康复保障、教育保障、平等参与文化生活、无障碍环境保障制度属于社会福利法中的残疾人福利法范畴;社会保障部分则涉及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优待。

以《残疾人保障法》为基本法,配套的法律体系包括《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 年 2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 488 号)、《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 年国务院令第 161 号发布,2017 年第二次修订)、《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75 号发布,2018 年修订)等。

但《残疾人保障法》不等同于残疾人社会保障法,该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也就是说,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中还有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

【本文来源于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社会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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