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京:首都功能核心區內禁止經營短租房

北京日報客戶端消息,繼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後,北京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網信辦、市文旅局四部門正式印發《關於規範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

通知明確,本市短租住房按區域實行差異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區內禁止經營短租住房。允許經營短租房的區域,小區業主將住宅對外短租經營的,需符合本小區管理規約,無管理規約的應當取得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書面同意或取得本棟樓內其他業主的書面同意。

首都功能核心區內禁止經營短租房

短租住房是指利用本市國有土地上的居住小區內的住房,按日或者小時收費,提供住宿休息服務的經營場所。也就是說,這裏所指的短租住房限定爲人們通常所說的有物業管理的居住小區,鄉村民宿和城市四合院並不包含在此範圍內。

北京日報客戶端記者注意到,相比於此前的徵求意見稿,《通知》首度明確,本市短租住房按區域實行差異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區內禁止經營短租住房。

在本市其他允許經營短租住房的區域,小區業主將住宅對外短租經營的,除了得符合房屋建築、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並書面告知小區物業服務企業之外,還得符合本小區管理規約,無管理規約的則應當取得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書面同意或取得本棟樓內其他業主的書面同意。

另外,若房屋屬於出租房的情況,還得取得出租住房業主的書面同意。

含有旅館字樣短租房不得在互聯網平臺發佈

規範管理下,互聯網平臺成爲信息“把關人”,被賦予了覈驗責任。通知提出,發佈短租住房信息的互聯網平臺,應當履行四項責任:覈驗短租住房經營者提交的材料;登記房屋詳細地址,覈實房屋狀況,確認符合相關規定;登記並實名認證經營者身份,逐人登記訂單簽訂人和實際入住人員的身份信息和有效聯繫方式;按照公安、住建部門要求及時報送入住人員、房屋等信息。

對於覈驗材料未通過的、房屋位置或面積與權屬證書記載不符的、圖片或配套設施與實際不符的,以及使用旅館業法規所規定名稱的情況,互聯網平臺不得爲該房屋提供信息發佈。違反規定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照《網絡安全法》《反恐怖主義法》《電子商務法》處罰。

不得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

“下單即可入住,無需房主確認”的安全隱患,在規範出臺後也有望規避。

通知規定,短租住房經營者應在住宿人員入住前,當面覈對住宿人員身份證件信息,即時通過規定的信息系統申報登記信息。登記信息內容包括:住宿人員姓名、身份證件類別、身份證件號碼、居住時間、有效聯繫方式等。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對於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人,短租房經營者不得向其出租房屋。若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或未按規定登記相關信息的,由公安等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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