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汽車爲平臺在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內安排賣淫嫖娼活動,湖南小夥肖某近日被惠州法院判刑五年。

肖某今年36歲,高中文化,湖南邵陽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肖某於2018年5月份起在惠州市惠陽區淡水城區從事組織賣淫活動,通過糾集賣淫女陳某、黃某、“小婷”,並通過吳某、蘇某、姚某等人招攬嫖客,肖某租賃了一臺起亞牌小汽車,以汽車爲平臺安排賣淫嫖娼活動。

肖某自己駕駛租來的汽車載着賣淫女與招攬嫖客人員交接,再由肖某安排嫖客在車內挑選賣淫女,並向嫖客介紹賣淫服務和價格,談好價錢後由肖某收取嫖資或由賣淫女在賣淫場所收取嫖資,肖某駕車送賣淫女和嫖客到賣淫場所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嫖娼活動結束後,由肖某根據嫖資多少支付提成給招攬嫖客人員和賣淫女。

2018年11月20日21時許,肖某駕駛起亞牌小轎車接到賣淫女陳某、黃某及“小婷”在惠州市惠陽區淡水城區內招攬嫖客。

當晚23時許,摩托車司機吳某招攬到嫖客楊某並將楊某介紹給肖某。肖某在其駕駛的車內向嫖客楊某介紹賣淫女,楊某挑選了賣淫女黃某,並支付現金1000給肖某。

隨後,肖某駕車載楊某、黃某前往惠陽區淡水某公寓。楊某、黃某在該公寓206房進行嫖娼賣淫。事後。肖某支付300元介紹費給吳某。

2018年11月21日凌晨1時許,姚某將其招攬的嫖客曾某介紹給肖某,肖某在其駕駛的車內向嫖客曾某介紹賣淫女。曾某挑選了賣淫女陳某,肖某用微信收取曾某嫖資1250元。

後肖某駕車送曾某、陳某到公寓。曾某、陳某在公寓202房進行嫖娼賣淫。

2018年11月21日凌晨3時許,蘇某將其招攬的嫖客葉某、魏某介紹給肖某,肖某在其駕駛的車內向葉某、魏某介紹給賣淫女,嫖客葉某挑選了賣淫女黃某,魏某挑選了賣淫女陳某,後陳某等人到惠陽區某賓館8686房、8688房進行嫖娼賣淫,葉某、魏某各支付了1000元嫖資。

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分局民警接羣衆舉報後,在該賓館房間抓獲葉某、黃某、魏某、陳某,並於當天抓獲肖某。

惠州市惠陽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肖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肖某上訴後,惠州市中院經審理認爲,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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