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上市輔導的銀聯商務質地如何?2019年淨利潤下降36%資產縮水丨新金融

剛完成科創板上市輔導的銀聯商務近兩年業績表現並不理想,2019年其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淨利潤同比降36%,今年上半年則僅爲上年的40%,且其資產和負債持續減少

《投資時報》研究員田文會

坐擁全國最大的商戶受理網絡,已完成科創板上市輔導計劃的銀聯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銀聯商務)近兩年業績表現並不理想。

今年12月15日,證監會網站公示了《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關於銀聯商務股份有限公司輔導工作總結報告》(下稱《輔導工作總結報告》)。

據該《報告》,銀聯商務是國內領先的大型非銀行支付機構,提供以銀行卡收單、網絡支付爲基礎的綜合支付服務,以及多樣化和專業化的商戶增值服務。該公司擁有全國最大的商戶受理網絡。從交易量來看,根據 Nilson Report 歷年發佈的亞太地區收單機構排名,該公司自 2013 年度以來連續七年收單交易金額排名榜首,自2017年度以來連續三年收單交易筆數排名榜首。

不過,其財務數據顯示,該公司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2018年和2019年同比分別增長5.16%和下降36.23%,營業收入同比分別僅增0.88%和0.46%。今年上半年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和營業收入則分別僅爲上年的40.2%和36.95%,皆未達到一半;且該公司資產和負債在2018年、2019年及今年上半年已持續下降。

近日,銀聯商務還有兩起商標訴訟二審被駁回。此前,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了其兩個相關商標的註冊申請。

《投資時報》就上述淨利潤下降原因.、資產負債下降原因等問題向銀聯商務發送溝通函,銀聯商務方面則稱基於相關原則暫不便回覆。

2019年淨利潤大降

銀聯商務的業績表現似乎並不如其市場地位一樣亮眼。

據《輔導工作總結報告》,銀聯商務今年上半年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爲1.62億元,營業收入爲 29.73億元,營業成本爲15.42億元。2017年—2019年,該公司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分別爲6.01億元、6.32億元、4.03億元,2018年和2019年同比分別增5.16%和降36.23%。營業收入分別爲79.38億元、80.08億元、80.45億元,2018年和2019年同比分別增0.88%和0.46%。營業成本分別爲37.65億元、36.53億元、39.04億元,2018年和2019年同比分別降2.97%和增6.87%。2017年—2019年及今年上半年,該公司毛利率分別爲52.57%、54.39%、51.47%、48.14%。

上述數據顯示,2019年,該公司營業成本增速高於營業收入,營業收入幾乎止步不前。而且,2019年和今年上半年毛利率下降。淨利潤2019年同比大降,且今年上半年該公司淨利潤和營業收入分別僅爲上年的40.2%和36.95%。

今年上半年末,銀聯商務的資產爲223.66億元,較上年末下降12.42%,負債爲151.9億元,較上年末下降22.65%。此前,該公司資產和負債已連年持續下降。

2017年末—2019年末,銀聯商務資產分別爲316.6億元、301.93億元、255.39億元,2018年和2019年分別同比降4.63%和15.41%,負債分別爲266.09億元、244.52億元、196.38億元,同比分別降8.11%和19.69%。

商標官司二審被駁回

近日,銀聯商務還有兩起因商標註冊起訴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二審案件被駁回上訴。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今年12月1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市高院)發佈了兩份銀聯商務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二審行政判決書。

上述判決書顯示,上訴人爲銀聯商務,被上訴人爲國家知識產權局。銀聯商務因商標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0)京73行初1037號和(2020)京73行初1039號行政判決,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訴。

這兩宗案件涉及的訴爭商標申請號分別爲31637217和31637218。這兩個商標都是圖形類商標。其中一個商標由上部深藍和下部淺藍兩種顏色組合構成。國家知識產權局此前已駁回這兩個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

一審判決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爲:訴爭商標由兩種顏色組合構成,組合本身較爲簡單,使用在“計算機”等商品上或者“借記卡支付處理、不動產管理”等服務上,相關公衆通常會將其作爲商品常用顏色或者服務常用顏色加以識別,難以起到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缺乏註冊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屬於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不應予以覈准註冊。駁回銀聯商務的訴訟請求。 

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爲商標註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缺乏顯著特徵的。

北京市高院稱,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規定的標誌,是指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以外的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上不具備區分、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功能的標誌。判斷特定標誌是否具有顯著性,既要審查標誌本身與相關商品或服務的關聯程度,又要以相關公衆通常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爲依據,審查該標誌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上是否具有被識別爲商標的可能以及該標誌能否發揮標識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

在上述兩份判決書中,北京市高院皆認爲,銀聯商務的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該院不予支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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