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歲的劉亞和28歲黃妍認識13天就閃婚了,彩禮花了12.8萬元,結果新婚不到1個月新娘黃妍就住進精神病院,無法接受這個事實的劉亞要求離婚。但黃家認爲劉家是利用婚姻騙取更多的徵 收款,而劉家則認爲黃家有意隱瞞病史是騙婚,他們之間到底誰騙了誰?

劉亞本來家裏很窮,所以一直都沒有結婚,因爲拆遷,可以得到一大筆錢,所以他在媒人的幫助下,一週之內相親好幾次,結果他覺得微胖的黃妍挺不錯的,所以他就決定和她交往。

因爲徵 收款下發在即,而且是按人頭髮放的,所以劉家着急着把劉亞相中的女孩,黃妍給娶進家門,好多得一份錢,所以他們兩人在認識13天后,就匆匆領證結婚。

婚後,劉亞也對黃妍很好,但一個月的一天,回家的劉亞發現新娘子不見了,她帶走了家裏屬於她的所有東西,所以第一感覺劉亞就是覺得自己被騙婚了,因爲爲了娶黃妍,他們彩禮就花了12.8萬,再加上其他的花費,都快20萬了,這妻子說不見就不見了,這可如何是好?

於是,劉亞就請來尋情小組的記者去找黃妍的父母討個說法:妻子到底去哪裏了?

到了黃家後才發現,他們租住的房子空無一人,原來黃妍已經住進精神病院了,這個消息讓劉亞無法接受:自己花重金娶回家的新娘居然是個精神病人?這明擺着是黃家人在騙婚騙錢。

所以,劉亞母子就和記者一起去醫院尋找黃妍。果然,醫院的醫生告訴劉亞,他妻子果然是精神分裂症,不過經過治療,現在已經基本康復了。

醫生的話,更堅定了劉亞想離婚的念頭,因爲才30歲的他無法和一個精神分裂症病人生活一輩子,但沒想到他說的離婚遭到黃妍母親的反對。

黃媽媽覺得,既然現在黃妍已經領證結婚了,那她就是劉亞的合法妻子,不能說離婚就離婚,而且他們還要給黃妍應得的房子的徵 收款,精神賠償費,青春損失費等等,高達30多萬元。

黃媽媽還說,劉家人之所以火速要和自己的女兒結婚,就是希望多個人去分錢,而且婚後不給女兒錢,纔會導致女兒的病症加重,從原來的抑鬱症變成現在的精神分裂症,這些都是劉家造成的。

而劉媽媽也不甘示弱,她說要是黃家在婚前就告知黃妍有抑鬱症而且情況還這麼嚴重,他們肯定不會娶黃妍的,這樣他們就不會花費這麼多錢等等。

所以,黃家人認爲,他們急着結婚是爲了拿他們女兒來多分錢,而劉家人則認爲,他們是急於嫁出生病的女兒好了卻心事,就這樣剛剛結婚沒多久的兩家人吵得不可開交。

但他們最後爭論的焦點,無一不是指向錢:劉家認爲,他們黃家有過錯在先,不該隱瞞女兒的病情,所以不能多得錢,而黃家認爲,他們是利用女兒多分錢,所以女兒必須要回這份屬於她的錢。

無奈的他們,去尋求專職的婚姻調解員來調解,調解員認爲,既然他們這場閃婚的婚姻已經沒有愛情了,那麼速戰速決,纔是最好的方法,大家各退一步就是最好的選擇。

鑑於黃爸爸的解說,黃妍的抑鬱症在高三就有了,這些年一直在堅持服藥,這是屬於可以結婚也可以不許結婚的病情,但黃家沒有告知,這是黃家的錯誤;而劉家,着急把人家娶進家門,的確是爲了多分徵 收款,這也是不應該的,所以他們雙方都有錯。

本着不傷和氣,本着曾經是一家人的份上,劉家答應給黃家9.8萬元,彩禮12.8萬不再追究;而黃家則堅持要13.7萬元,最終沒能談成,大家都說用法律來起訴離婚。

就這樣,一場摻雜着利益的婚姻,一場爲了錢而閃婚的婚姻就這樣結束了,但它留給黃妍和劉亞的思考卻還有很多很多。

婚姻本該是以愛爲前提的,以感情爲基礎的男女雙方的自願結合,而在這場婚姻中,我們看到的沒有愛,只有利益,只有算計。

劉亞娶妻,是爲了多分錢,黃妍嫁人是能瞞則瞞,這是對人生不負責的表現,這更是對婚姻底線的極大挑戰,這肯定是婚姻生活的定時炸彈。

因爲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任何不是以愛爲前提的婚姻,都是耍流氓。因爲他們都把婚姻當作商品,當作交易,從而來讓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這不是愛,這是買賣,這是遊戲人生。

而婚姻卻是非常神聖的,那張看似薄薄的婚書上,寫的是責任,寫的是擔當,任何都不能遊戲,更不能褻瀆,否則就要爲此付出沉重的代價,不是人財兩空就是傷痕累累,給自己和家人帶來很多痛苦和麻煩,這絕對是這對小夫妻所沒有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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