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總說,“唯車子和老婆不外借!”。是因爲要是把車子借給別人,一旦出了事故,車主無論如何都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那麼借車出事故要注意哪些情況,借車出事故應該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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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車出事故要注意哪些情況,借車出事故應該注意什麼?

內蒙古圖博律師事務所喬曉華律師解答:

根據機動車輛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歸屬原則,在機動車輛所有人將機動車輛合法轉移給他人佔有時,車輛的借用人已成爲機動車輛運行支配者與運行利益的歸屬者。因此,如發生交通事故,應由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機動車輛所有人出借時明知機動車輛有缺陷而仍然出借,或明知借用人不具備使用、駕駛車輛的資格或技能而仍然出借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由出借人、借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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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圖博律師事務所喬曉華律師解析:

車主有過錯的情況: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此外,有一點值得一提。在正常借車發生事故之後,肇事(借車)者事後逃逸了,當受害人找上門來之時,車主仍然是可以免賠的。這點同樣出自《侵權法》:車輛借出後借車人肇事逃逸,由保險公司在限額範圍內賠償,額度不夠時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會墊付。

借車不是小事,一定要守住安全的底線,自己的車能不借就不借。這不僅是爲了讓自己免去擔責的隱患,更是爲了借車人的安全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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