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表示,現行槍支鑑定標準是近些年來不少涉槍案件中,當事人堅稱是“玩具槍”而司法機關卻認定爲“槍支”予以刑事追訴的爭議根源,認爲應該根據實際的致傷力大小、是否存在主客觀故意等因素來具體判斷。

▲2020年12月15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庭審現場。圖片來源:中國庭審公開網視頻截圖

文 | 新京報記者 馬延君

編輯 | 王婧禕 校對 | 吳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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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廈門人李安龍通過網絡,從國外購買了一把形如槍支的4釐米長的金屬製鑰匙扣掛件(下稱槍形鑰匙扣),並委託他人進行仿製、售賣。2018年7月31日,李安龍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被遼寧省鞍山市公安局鐵西分局逮捕。

這一案件曾在2018年引發過一輪對槍支鑑定標準的爭論。近年來,我國採用“測定槍口比動能法”,非制式槍支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爲槍支,相較此前採用的“射擊乾燥松木板法”,有近10倍的降幅。

有專家表示,這一標準是近些年來不少涉槍案件中,當事人堅稱是“玩具槍”而司法機關卻認定爲“槍支”予以刑事追訴的爭議根源,認爲應該根據實際的致傷力大小、是否存在主客觀故意等因素來具體判斷。

12月15日,“槍形鑰匙扣”案件一審開庭,庭審圍繞槍支鑑定的程序、細節,槍支認定標準等問題展開。歷經三天審理,最終法院未當庭宣佈判決結果。

生產銷售“槍形鑰匙扣”被提起公訴

在李安龍好友張萬(化名)的記憶中,李安龍從小喜歡機械技術,高中時期就熱衷於研究手工模型,大學也選擇了機械製造專業。婚後,李安龍開了一家淘寶店,主要售賣3D打印機零件,工藝模型等。

據庭審中宣讀的李安龍口供,2012年,李安龍通過互聯網在國外購買了一個槍支形狀的鑰匙扣掛件,並從2013年開始,委託生意夥伴許江華以買來的鑰匙扣爲原型複製生產。

據鑑定報告,槍形鑰匙扣長度爲4釐米。李安龍曾向張萬展示過仿製的槍形鑰匙扣,“個頭很小,只有中指一半長,扳機可以摁動,摁下去有摔炮一樣啪啪的響聲,尾部還帶着鑰匙環。”張萬說,李安龍告訴他,鑰匙扣是用鋅合金做的,硬度低,易變形,重量只有30克,可以當作裝飾物,自己打算賣它賺錢。

在李安龍妻子安寧(化名)提供的一份槍形鑰匙扣講解視頻中可以看到,鑰匙扣整體呈銀白色,握把處爲黑色,外觀是縮小版手槍形狀,內部有小拇指蓋大小的轉輪等裝置。安寧稱,她聽李安龍說鑰匙扣可以安裝彈丸併發射出去,但沒有見他演示過。

據李安龍供述,經許江華聯繫,梁鋒的五金加工廠接下了槍形鑰匙扣的生產、組裝生意,最終成品被郵寄給李安龍,在他的微信朋友圈和電商平臺上以200元左右的價格出售。有時,李安龍還會將摔炮中的火藥拆下來,做成自制“子彈”,免費送給買家。

一個叫郭嘉(化名)的買主在李安龍的淘寶店下單後,兩人互加了微信。郭嘉的妻子告訴新京報記者,丈夫也喜歡收藏機械模型等工藝品,他看到李安龍朋友圈裏槍形鑰匙扣的信息後萌生了興趣,做起了下線代理商,“賣一個鑰匙扣賺幾十塊錢。”

由於鑰匙扣形狀特殊,這樁生意曾引起監管部門的注意。安寧向新京報記者表示,2015年8月末,廈門警方曾對李安龍出售的槍形鑰匙扣進行檢查,“但沒有通知我們不可以銷售,也沒有任何處罰。”

直至2018年,遼寧鞍山警方在網上巡查時,發現了一起涉槍信息,逮捕了有關嫌疑人,又在嫌疑人的聊天記錄中發現了一單槍形鑰匙扣的交易信息。

據起訴書,根據這條線索,2018年7月31日,鞍山警方以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在廈門逮捕了李安龍,並在其家中與車內搜查出62只槍形鑰匙扣和若干零件。經中國刑警學院物證鑑定中心鑑定,這62只槍形鑰匙扣是以火藥爲動力的自制袖珍轉輪手槍,屬於非軍用槍支,槍口比動能均超過1.8焦耳/平方釐米。隨後,鞍山警方還逮捕了許江華、梁鋒、郭嘉等人。

2019年4月3日,鞍山市人民檢察院以“非法制造、買賣、郵寄槍支”等罪名,對李安龍、許江華、梁鋒、郭嘉等人提起公訴。經過一年多的審查,今年12月15日,該案在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公開庭審。

▲李安龍製售槍支鑰匙扣,長度爲4釐米。受訪者供圖。

槍支鑑定細節惹爭議,重新鑑定申請暫未通過

庭審中公訴人提出,被告李安龍等人非法制造、買賣、郵寄槍支的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在三天的庭審過程中,槍形鑰匙扣的鑑定細節成了各方爭論焦點。

庭審第二天上午,兩名中國刑警學院物證鑑定中心的工作人員出庭質證,並表示經鑑定中心對送檢物質的檢驗,本案槍形物和特製子彈具備射擊功能,槍口比動能均超過1.8焦耳/平方釐米,具有危險性。

律師則首先對槍形鑰匙扣的尺寸問題提出了質疑。許江華的辯護律師周玉忠表示,公安部《槍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徵明細表》規定,槍管內孔直徑應符合4.5、5.6、6、7.62、9、11、18.4毫米等常用制式槍支口徑標準尺寸特徵,因此,槍管內孔直徑最低應爲4.5毫米,但在鑑定書中,涉案槍形鑰匙扣內孔直徑僅爲2毫米,不在明細表規定範圍內,因此不應該被認定爲槍管。

但出庭鑑定人、中國刑警學院物證鑑定中心鑑定員於邀洋並不認同這一說法,他認爲,該明細表對槍管內孔直徑的規定只是舉例,後面還有一個“等”字,因此槍管內孔直徑也可以低於4.5毫米。

對於這一爭論,曾代理多起涉槍案件並撰寫相關論文的廣東律師陳亮告訴新京報記者,公安部《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規定了槍支口徑應小於20毫米,但對於槍支口徑應大於多少毫米,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雙方的說法都有道理,從法律角度來講,無法明確對錯。”

除了內孔直徑,槍口比動能鑑定過程也存在爭議。

槍口比動能數據是槍支鑑定的一個關鍵點。這一數據能直接體現槍支的殺傷力。要想測定它,需要向距槍口50釐米位置的測試靶水平射擊彈丸,以此測算彈丸所具動能與其最大橫截面積的比值。

周玉忠認爲,由於李安龍給槍形鑰匙扣自制的彈丸直徑僅1.8毫米,而依據《法庭科學槍彈測速儀通用技術條件》,用於測算槍口比動能的槍彈測速儀僅能檢測直徑在4毫米至20毫米的彈丸,因此無法對該案過小的彈丸進行測速。

對此,在庭審中鑑定人員表示,“槍彈測速儀以前也測過4毫米以下的彈丸。”

此外,庭審中鑑定人員稱由於涉案槍形鑰匙扣太小,無法在危險槍支發射架上進行測試,因此在測試槍口比動能時,採用了手持方式。

對此,李安龍的辯護律師楊衛華認爲,這一測試方式不符合法律及鑑定規程,會導致測算出的槍口比動能誤差過大,“由於鑰匙扣全長僅4釐米,手部的抖動很可能使鑰匙扣位置移動,無法確保槍支與測試靶間正好是50釐米的距離,也無法保證槍支處於水平射擊狀態。”

對於鑑定人員和辯護人員在槍支鑑定細節上的爭議,陳亮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並未對槍支鑑定的過程、具體方式有細緻規定,目前有關槍支鑑定的細節問題,“仍處於模糊地帶。”

正是由於上述爭議,楊衛華等律師多次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對此,審判長表示需合議庭進行商討。截至庭審結束,該申請暫未通過。

▲律師稱填裝彈丸需拆開槍形鑰匙扣。受訪者供圖

槍支鑑定標準存爭議,案件未當庭宣判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安寧曾收到一名網友轉發給她的槍形鑰匙扣威力測試視頻,視頻中鑰匙扣在近距離條件下發射,僅能使雞蛋殼移動幾釐米,不能將其擊破。

李安龍也在庭審中表示,自己始終認爲“那就是個鑰匙扣,是個玩具。”

通過安寧出示的講解視頻可以看到,涉案槍形鑰匙扣設有擋板封死彈孔,還有一個被螺絲固定在槍體上的實心鼓輪,要想填裝子彈,需要卸掉螺絲,將鑰匙扣拆開,取掉實心鼓輪。

“沒有(真正的)槍支需要整個拆散才能填裝子彈,這一結構說明產品設計之初就不是用來射擊的。”楊衛華說。

在本案中,槍形鑰匙扣鑑定出的槍口比動能爲4.21焦耳/平方釐米至73.88焦耳/平方釐米不等。按照2010年12月7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非制式槍支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爲槍支。

即使不考慮上述對槍形鑰匙扣在鑑定過程、方式上的爭議,僅針對這一標準本身,律師和業界也多有疑議。

近年來,劉大尉走私武器案、天津趙春華氣槍案等數起案件都曾引發人們對槍支鑑定標準的討論。陳亮表示,“業內人士普遍認爲1.8焦耳/平方釐米這個數據過低,而這也是這些槍支案件爭議的源頭。”

我國槍支鑑定標準發生過變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志軍曾撰文,2010年以前,我國採用“射擊乾燥松木板法”來做槍支鑑定,“將槍口置於距厚度爲25.4毫米的乾燥松木板1米處射擊,當彈頭穿透該松木板時,即可認爲足以致人死亡;彈頭或彈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認爲足以致人傷害。具有以上兩種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爲槍支。”射擊乾燥松木板法認定具有致傷力而鑑定爲槍支的數值是16焦耳/平方釐米。

2010年12月7日公安部發布《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後,槍支鑑定改爲使用“測定槍口比動能法”,鑑定標準的臨界點從槍口比動能16焦耳/平方釐米降到1.8焦耳/平方釐米,將近10倍的降幅。陳志軍認爲,這一變化是近些年來不少涉槍案件中,當事人堅稱是“玩具槍”而司法機關卻認定爲“槍支”予以刑事追訴的分歧根源。

針對輿論質疑槍支鑑定標準過低問題,公安部《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的主要起草人季峻曾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解釋:1.8焦耳/平方釐米這一數據,是根據實驗結果,並考慮到各種差異性因素,基於對眼睛的致傷力的考量得出的,是由許多專家經過多年研討制定出來的。

陳亮也認爲,鑑定標準的變化也具有一定合理性,“1.8焦耳/平方釐米作爲一個具體數值,衡量槍口比動能時相當精準,有利於快速鑑定槍支。相反,松木板射擊實驗因松木板選材、人員操作等因素會導致槍支鑑定結論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

中國刑警學院痕跡檢驗技術系副主任呂曉森在媒體採訪中說道:“對於輿論認爲我國槍支認定標準偏低的問題,不能僅僅比照一個參數,還要看到各國的社會治安環境、槍支使用情況等方面的差異。”呂曉森表示,他曾出過不少持槍殺人現場,近年來,殺人案件數量確實大幅度減少,對社會治安環境的改變,也應該是槍支認定標準調整的考量因素。

不過,季峻在介紹媒體採訪時也表示,“1.8焦耳/平方釐米是看能不能致傷,但是能致傷和判刑,是兩碼事兒”。他認爲,在量刑方面不要一刀切,“應該根據各個案情,適當處理,不可量刑過重”。

12月17日晚10點,“槍形鑰匙扣”案件庭審結束,法院並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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