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訂立,需要雙方共同協商,那麼用人單位單方續訂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員工如何維權,關於用人單位單方續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

法妞網友諮詢:

用人單位單方續簽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詹俊妮律師解答:

《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如果同意續訂合同,應當平等自願進行協商。一方不願續訂勞動合同的,另一方不得強迫與其續訂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這在法律上意味着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確定的勞動關係結束,它通過終止勞動合同並辦理有關手續來加以確定。對於已經期限屆滿的勞動合同,作爲勞動關係一方的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爲勞動者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這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得以種種理由不予辦理,拖延不予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構成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如果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詹俊妮律師補充:

《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原來的合同,必須續簽書面勞動合同,以合同形式將雙方的權利義務固定下來。

之所以這樣,是因爲原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了,在沒有新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雙方僅僅處於“事實勞動關係”狀態。而事實勞動關係完全不同於勞動合同關係,勞動者的權益往往得不到書面勞動合同的保證。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由於倒籤勞動合同無效,所以,一旦發生糾紛,公司應當依法向員工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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