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夫妻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在解釋上包括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是夫妻在登記結婚時或在結婚以前就約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一種是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才簽訂書面合同規定,以後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

夫妻雙方所從事的家務勞動應當予以正確評價,家務勞動是指爲滿足家庭成員的生活所需所從事的勞動,其中包括撫養子女、照顧老人、洗衣做飯等等,家務勞動雖然不能直接創造經濟價值,但可以節約家庭的支出,從而間接地增加了家庭的財富,如果夫妻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離婚時,一方不能分享對方的財產,就等於漠視專門從事家務勞動或較多的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的勞動價值,導致一方無償佔有另一方的勞動成果,因此,一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下面由小編舉的案例來講解一下:

某村村民張某在一家事業單位從事管理工作,收入頗豐,後經人介紹與同村村民劉某結爲夫妻,婚前劉某也有自己的工作,雙方在婚前書面簽訂了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協議,婚後有了孩子後,其妻劉某辭去工作在家做全職太太,全心全意撫育子女、照顧公公婆婆,家中的事務由劉某一人全包。

後來張某由於工作不順心,回家後對妻子劉某非打即罵,夫妻關係日益緊張,後來,劉某一紙訴狀將妻子張某告上法院,庭審中,劉某提出雙方簽訂了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協議,想將妻子張某掃地出門,張某提出,雖然雙方婚前有這一協議,但是婚後本人爲了撫養小孩,照顧老人,把工作都辭退了,對於家庭付出了很多,當地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劉某對張某應進行經濟補償。”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問題是關於夫妻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離婚時盡義務較多一方要求另一方給予補償的問題,本案中,張某婚後便辭去工作,在家全力相夫教子,照顧老人付出很大,屬於法律規定的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較多的情形,後劉某將其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按照雙方婚前簽訂的協議來確定財產歸屬,法院按照《婚姻法》第40條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張某可以要求劉某給予適當的補償,因此,法院判決劉某對張某進行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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