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有代價!他從樓上扔下三袋柚子,獲刑三年!
近年來
高空拋物墜物事件頻發
引起社會多方關注
要想保護頭頂安全
就應該讓有強制力的法律
挺在前面
日前
福建省漳州市薌城法院審理了這起
漳州首例高空拋物入刑案件
案情簡介
2020年10月某日凌晨6時許,被告人賴某樹酒後在其位於漳州某小區的8樓家中,先後將三個編織袋裝的23顆柚子計53斤、一個玻璃泡酒瓶、一把木柄拖把、一張塑料椅子、一個塑料垃圾桶(內外套桶),從客廳陽臺扔到該幢樓下的小區道路上、道路邊停車位及綠化帶,致停放於樓下停車位的汽車的前檔風玻璃、引擎蓋、車內中控臺被砸壞。經鑑定,損失價值爲人民幣2561元。
案發後,被告人賴某樹已賠償被害人郭某祥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4500元,取得郭某祥的諒解。
市 民 講 述
“我下樓要出去買菜,聽到聲響,轉過頭來一看,幾麻袋的柚子被扔下來,幾十顆柚子在空中一顆顆掉出來,有的砸在車上,有的砸在綠化帶上,有的砸在路上,幸好我早走幾步,要不搞不好被砸到了。”居民林女士說,幾袋柚子被扔下來後這事兒還沒完,緊接着,酒瓶、垃圾桶、掃帚也被扔下來了。
“當時我看到有東西掉下來,抬頭一看,看到是從8樓一個沒有裝防盜網的陽臺上掉下來的,一男的在邊上往下扔東西。”居民張先生當時剛要去晨練,看到這一幕,趕緊去找保安,隨後,有居民報了警。
“還好是大清早還沒什麼人,要是其他時段人進出多,說不定後果就不堪設想了。”小區一保安說,當時,這名高空拋物的男子凌晨5點多才回小區,當時走路不穩,一副醉態,應該是喝醉了回家耍酒瘋扔東西。雖然沒有砸到人,但停在小區過道邊停車位上的一輛小車就不幸遭殃了。車頭擋風玻璃被從天而降的柚子砸得稀巴爛,車內的也有不同程度的受損。
審理結果
經過審理,薌城法院認爲,被告人賴某樹故意高空拋物,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於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爲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賴某樹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鑑於被告人賴某樹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人賴某樹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高空拋物、墜物事件不斷髮生,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爲充分發揮司法審判的懲罰、規範和預防功能,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切實維護人民羣衆“頭頂上的安全”,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出臺了16條具體措施並規定:“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爲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爲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高空拋物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經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將於2021年1月1日其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