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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案發現場

火災案發現場是所有證據的來源地,任何一項證據的取得都與案發現場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有效的現場保護是準確認定火災原因的前提,而任何破壞案發現場的行爲都是違法的。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往往出現火災現場遭人爲性破壞的現象。此行爲在違反了法律的同時,也給消防工作人員在調查火災現場時帶來種種困擾。

案例一

2017年9月13日凌晨3時20分許,深圳市龍華區消防部門接到報警稱,觀湖街道福樓村15棟出租屋旁的儲物間着火。接到報警後,消防官兵立即趕往火災現場經過數小時撲救,火災被撲滅,未造成人員傷亡。

隨後,消防部門組織開展了火災現場勘察,並粘貼封閉火災現場告知書,且現場告知房東崔某未經允許不得擅自進入火災現場、破壞火災現場。然而就在火災發生當天上午消防人員再次進入現場勘驗時,發現火場的原始狀態已遭破壞,現場燒燬的物件、地面已經被清理幹浄,給火災原因調查帶來了很大困難。經覈查,系房東崔某未經消防部門同意,擅自清理、移動火災現場物品,故意破壞火災現場所致。

崔某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ー條第二款之規定,龍華警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依法給予崔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案例二

2019年8月11日凌晨,雲南省臨滄市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孟定鎮邊貿城農貿市場一商鋪發生火災,接到報警後,消防部門立即調派孟定消防執勤點2車10人趕赴現場進行滅火救援,所幸火災未造成人員傷亡。

火災撲救結束後,耿馬縣消防救援大隊依規張貼火災現場封閉公告、設置警戒線,並告知當事人保護火災現場。8月15日上午,大隊火災調查人員進入火災現場驗時,發現火場遭到嚴重破壞。經覈查,系房東劉某軍在未徵得耿馬縣消防救援大隊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帶領2名緬甸籍工人進入火災現場進行打掃,清理火災現場。經調査,劉某軍對破壞火災現場的違法行爲供認不諱。

劉某軍故意破壞火災現場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ー條第二款之規定,公安機關依法給予劉某軍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01

第五十一條規定

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火災撲滅後,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02

第六十四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僞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火災撲滅後

發生火災的單位和人員

有保護現場、接受調查和

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義務

任何単位和個人

不得妨礙和非法干預火災事故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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