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硬幣清償被拒又被罰”給誰上了一課

這兩天,“老闆不滿判決背2萬硬幣清償,結果又被罰5萬”的話題衝上了熱搜。事情緣於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因被執行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廣西北海市海城區法院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線索扣押了被執行公司名下的一輛汽車,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葉某望對此心存不滿,用2萬餘元硬幣清償執行款,法院予以拒絕並進行了處罰。

該案大概情況是,北海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員工朱某遇事故手部受傷,經治療後繼續在公司工作,但2019年11月之後公司一直拖欠朱某的工資,並找理由辭退了朱某。一審判決該公司向朱某支付3萬多元工資,二審維持原判,但該公司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於是出現了法院扣車、企業用硬幣清償等情節。

該公司拖欠員工工資已經違法,不履行法院判決並採取報復、對抗手段,可謂一錯再錯。該公司負責人的想法無非是,既然申請人不讓我“好過”,我就用幾麻袋硬幣去折騰他,因爲清點這些硬幣要花很長時間。但他沒有想到的是,不僅沒達到報復的目的,反而被罰款5萬元,付出了更大的代價。筆者以爲,這一案例給某些企業上了一堂生動的法治課。

雖說硬幣也是我國法定的可流通的人民幣,但是被執行公司用四麻袋硬幣清償執行款,不僅折騰申請人,還給法院執行帶來麻煩,會浪費司法資源。上述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對該公司罰款5萬元,既維護了司法機關權威,也維護了申請人的利益。

類似的“硬幣清償”故事並不少見。譬如:去年9月,四川資中張某在一家醫學美容公司離職後,通過勞動仲裁獲得共計6000多元的補償金,但這家公司拖來兩桶都是一角的硬幣。2019年7月,四川綿陽某培訓機構女教師被辭退,經勞動仲裁獲賠7500元,去領錢時財務人員給了一箱子硬幣。2005年9月,浙江某企業曾將2520元工資兌換成硬幣撒在工廠門口,讓員工清點。

企業採取“硬幣清償”對付員工,完全是故意所爲,既有報復的意味,也有羞辱的意思,不僅企業員工遭遇“再次傷害”,裁決機構也因爲監督執行要額外付出時間等成本。北海市海城區法院對“硬幣清償”堅決說“不”,對這類企業是一種警示教育,如果再有企業故意用大量硬幣清償執行款,不排除也會付出更大代價。也就是說,此次依法處罰讓企業“硬幣清償”有了不小的風險。

此外,上述法院的做法,對其他法院和勞動仲裁機構也具有積極的啓示——面對故意妨礙依法執行的被執行企業,該說“不”時就要說“不”。2015年12月,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就遇到一被執行人拎着滿滿一袋子硬幣償還案款,執行法官耗費了3個小時才清點完。可見一些法院要改變對“硬幣清償”的態度。尤其是勞動仲裁後“硬幣清償”更多,這個問題也要引起重視。

根據《民事訴訟法》,法院有權對“硬幣清償”進行拒絕和處罰,但該法律只適合人民法院,勞動仲裁機構遭遇“硬幣清償”時,又該依據什麼制度說“不”?目前似乎缺少相應的法律依據。筆者建議,有必要完善相關法律,使勞動仲裁機構、權利人都有法律依據拒絕“硬幣清償”。此外,權利人還可以以被侮辱爲由,通過司法渠道起訴侵權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文/老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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