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產假延長後多地網友反映企業不執行,官方:可通過勞動仲裁維權

產假延長仍面臨落地的現實難題。

例如,有湖北武漢市民日前反映,10月份剛生了寶寶,目前還在產假中,向公司申請延長產假,卻被告知未收到區裏的通知,需要等細則出臺了再說。武漢市人社局勞動關係處答覆稱,用人單位應當執行湖北省人大立法性規定,不存在“需看到紅頭文件”“需要區裏認可”等說法。如與用人單位就產假延長、育兒假等事項發生爭議,可向企業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浙江也有一名網友通過省人社廳“互動交流”欄目反映,我單位(省直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在執行過程中,仍要求以紅頭文件爲準,稱無正式發佈的紅頭文件,員工無法休育兒假、獨生子女陪護假。浙江省人社廳工資福利處於12月9日答覆稱,“《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育兒假、獨生子女陪護假等規定已經非常明確,各單位應按照《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執行。”

浙江台州的一名網友也通過人民網領導留言板反饋,向單位申請產假,單位回覆稱沒有接到文件通知,還是按128天的產假實施。請問領導延長產假的紅頭文件什麼時候能出來,文件什麼時候能落實到單位?

台州市衛健委12月7日回應道,《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是省人大於2021年11月25日修訂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具有法律效力,全省在修訂通過當日起執行。符合條例內容的公民可以根據《條例》休產假,職工休產假應提前向企業提出,按照企業有關管理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若企業拒不執行,職工可向當地工會組織或人力社保部門反映,申請勞動仲裁。

今年9月末,四川完成了對人口計生條例的修改。10月,即有成都網友通過人民網領導留言板反映,“我是一名即將休產假的產婦,公司註冊地在成都市高新區,在詢問人事產假具體天數的時候,公司人事回覆的是98天,說的是公司按照的是勞動合同法休假的,據我瞭解的政策是,女職工生育後可享受158天產假(包括98天產假、60天生育假),難產的再追加15天產假。如果公司堅持按照98天的產假執行,我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

成都高新區管委會10月29日答覆道,若您想享受158天產假及純母乳餵養假,您需向用人單位履行告知義務,如因用人單位未執行《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延長女方生育假60天而導致工資、勞動關係等糾紛,您可通過勞動爭議仲裁途徑維護合法權益。

11月,又有成都網友通過人民網領導留言板反映,本人於11月19日向公司發起OA請假流程爲育兒假,11月22日人力資源回覆總部公司未出具育兒假休假相關制度,等制度出來再行審批休假。意思就是公司制度未出,不能根據地方政策制度進行休假,一切休假以公司制度爲準。請問領導,公司制度高於地方政策制度嗎?企業員工能否進行休假?

四川省衛健委12月3日答覆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第八十八條規定“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爲有權檢舉和控告。”第八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爲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

四川省衛健委稱,依據網友描述的情況,建議向本單位工會或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反映。

另外,河南汝州楊樓鎮一名教師近期還反映,當地規定女教師二胎產假90天,違反《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汝州市教體局12月9日確認,楊樓鎮個別學校在執行產假政策過程中,存在學校根據實際,通過與教師溝通交流後提前到崗分擔部分教學任務的情況。

汝州市教體局稱,目前教體局已要求楊樓中心校做好相關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並嚴格按照政策要求落實各項工作。汝州市教體局將根據國家政策,出臺相關規定,合理安排教職工產假,切實提升教職工的職業幸福感。

微博熱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