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聞聯播微信公衆號

8日,國家網信辦就《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看要點梳理→

有償刪帖、倒賣賬號將被明令禁止

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五條提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爲目的或爲獲取其他非法利益,擾亂網絡秩序,不得實施下列行爲:

明知是虛假信息而發佈或者有償提供信息發佈服務的;

爲他人有償提供刪除、屏蔽、替換、下沉信息服務的;

大量倒賣、註冊並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賬號,被用於違法犯罪的;

從事虛假點擊、投票、評價、交易等活動,破壞互聯網誠信體系的。

根據徵求意見稿,違反此條規定的,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網絡涉疫造謠最高或被罰100萬

徵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或者故意爲製作、複製、發佈、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提供技術、設備支持或者其他幫助,不得實施下列行爲:

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泄露國家祕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

編造、傳播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信息,以及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經濟秩序的虛假信息;

編造、傳播險情、疫情、警情、自然災害、生產安全、食品藥品等產品安全以及其他方面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信息;

仿冒、假借國家機構、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法人名義散佈的信息,或者爲實施違法犯罪而冒用他人名義散佈的信息;

散佈煽動非法集會、結社、遊行、示威或者其他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信息;

傳播淫穢色情、暴力、賭博、兇殺、恐怖的信息,以及教唆犯罪,傳授犯罪手段、方法,製造或者交易違禁物品、管制物品,實施詐騙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以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信息。

徵求意見稿指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違反此規定的,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身份查驗、發佈留存均有明確規定

徵求意見稿指出,任何組織和個人辦理、使用互聯網網絡接入、互聯網信息服務、域名註冊和解析等互聯網服務,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不得實施下列行爲:

用虛假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辦理互聯網服務;

未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獲取、使用他人註冊的互聯網賬號、資源;

爲他人規避實施真實身份查驗的要求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

徵求意見稿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其發佈的信息和用戶發佈的信息,並保存不少於6個月。

此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並留存網絡日誌信息,並保存不少於6個月。網絡日誌信息的具體要求,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責另行制定。

國家設立互聯網信息服務黑名單制度

徵求意見稿提出,國家設立互聯網信息服務黑名單制度,被主管部門吊銷許可或取消備案的組織和個人,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相關許可或備案;被主管部門責令註銷賬號、關停網站的組織和個人,相關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三年內不得爲其重新提供同類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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