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來源:人身險部

各保險公司、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爲規範各保險公司短期健康保險業務經營管理行爲,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經銀保監會同意,現就規範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規範的短期健康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向個人銷售的保險期間爲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團體保險業務除外。

二、保險公司開發設計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應當以提升人民羣衆的健康保障水平,滿足多層次、多樣化的健康保障需求爲目標,不斷擴大健康保障與健康管理服務的覆蓋面。

保險公司開發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應當在保險條款中對保險期間、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理賠條件、退保約定,以及保費交納方式、等待期設置,保險金額、免賠額、賠付比例等產品關鍵信息進行清晰、明確、無歧義的表述。

三、保險公司開發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中包含續保責任的,應當在保險條款中明確表述爲“不保證續保”條款。不保證續保條款中至少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本產品保險期間爲一年(或不超過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本產品,並經保險人同意,交納保險費,獲得新的保險合同。

保險公司不得在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條款、宣傳材料中使用“自動續保”“承諾續保”“終身限額”等易與長期健康保險混淆的詞句。

四、保險公司應當科學合理確定短期健康保險產品價格。產品定價所使用的各項精算假設應當以經驗數據爲基礎,不得隨意約定或與經營實際出現較大偏差。保險公司可以根據不同風險因素確定差異化的產品費率,並嚴格按照審批或者備案的產品費率銷售短期個人健康保險產品。

保險公司應當每半年在公司官網披露一次個人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整體綜合賠付率指標。其中,上半年賠付率指標應當不晚於每年7月底前披露;年度賠付率指標應當不晚於次年2月底前披露。綜合賠付率指標計算公式如下:

綜合賠付率=(再保後賠款支出+再保後未決賠款準備金提轉差)÷再保後已賺保費

其中,未決賠款準備金包含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IBNR準備金)。

五、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醫療費用實際發生水平、理賠經驗數據等因素,合理確定短期健康保險產品費率、免賠額、賠付比例和保險金額等。保險公司不得設定嚴重背離理賠經驗數據基礎的、虛高的保險金額。

六、保險公司計算短期健康保險產品的最低現金價值,應當採用未滿期淨保費計算方法,其計算公式爲:最低現金價值=淨保費×(1-m/n),其中,m爲已生效天數,n爲保險期間的天數,經過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計算。

七、保險公司將短期健康險開發設計成主險產品的,不得強制要求保險消費者在購買主險產品的同時,購買該公司其他產品。

保險公司將短期健康險開發設計成附加險產品的,應當明確告知保險消費者附加險所對應的主險產品情況,並由保險消費者自主決定是否購買該產品組合。

保險公司不得在附加險產品條款中限制投保人單獨解除附加險合同的權利。

八、保險公司應當加強銷售人員管理,嚴格規範銷售行爲。保險公司應當以合理方式引導保險消費者完整閱讀保險條款,使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險產品及服務等信息。

保險公司在銷售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時,應當向保險消費者提供“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投保須知書”,並重點提示以下內容:

(一)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及未如實告知會造成的後果;

(二)保險責任及除外責任;

(三)保險期間;

(四)保險金額;

(五)免賠額;

(六)賠付比例;

(七)等待期;

(八)投保年齡與保費高低具有關聯性等情況;

(九)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告知事項。

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短期健康保險產品的核保、理賠管理,規範設定健康告知信息,健康告知信息的設定不得出現有違一般醫學常識等情形。保險公司應當引導保險消費者向保險公司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保險公司不得無理拒賠。嚴禁保險公司通過設定產品拒賠率等考覈指標,影響保險消費者正常、合理的理賠訴求,以彌補因產品定價假設不合理、不科學造成的實際經營損失,侵害消費者利益。

十、保險公司決定停止銷售短期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將產品停售的具體原因、具體時間,以及後續服務措施等信息通過公司官網和即時通訊工具等便於公衆知曉的方式披露告知保險消費者,併爲已購買產品的保險消費者在保險期間內繼續提供保障服務,同時在保險期間屆滿時提供轉保建議。

保險公司主動停售保險產品的,應當至少在產品停售前30日披露相關信息。保險公司因產品設計存在違法違規等問題被監管機構責令停售的,應當於停售之日起3日內披露相關信息。保險公司應當在披露產品停售相關信息後,以合理方式通知每一張有效保單的投保人。

保險公司對已經停售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應當及時清理註銷。保險公司對已經停售產品進行重新銷售的,應當向監管部門重新報批或備案保險產品。

保險公司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在公司官網披露前三個年度個人短期健康保險產品停售情況及每一款產品的有效保單數量。

保險公司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可以不受《中國保監會關於強化人身保險產品監管工作的通知》(保監壽險〔2016〕199 號)第四條第一款產品停售有關規定限制。

十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短期健康保險產品定價基礎、覈保理賠等行業基礎性標準建設,促進短期健康保險業務科學化、規範化發展。

十二、保險公司違反本通知有關規定的,銀保監會將依法依規追究保險公司和相關責任人責任。情節嚴重的,銀保監會將依法採取包括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撤銷相關人員任職資格等行政處罰措施。

十三、本通知印發前保險公司已經審批或備案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應於2021年5月1日前停止銷售。

2021年1月11日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於規範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防範金融風險,推動人身保險高質量發展,規範各保險公司短期健康保險業務經營管理行爲,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近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規範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近年來,保險行業短期健康保險業務發展較快,但也存在較多突出問題,特別是部分公司無序競爭,不利於全社會形成正確的健康保險消費觀念,有必要通過制定《通知》,對該類業務進行規範。

《通知》以問題爲導向,通過明確監管要求,補齊監管制度短板,向行業明確傳達了短期健康保險業務規範經營的信號。一是規範產品續保。明確短期健康險不得保證續保,嚴禁把短期健康險當做長期健康險進行銷售。二是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要求保險公司每半年披露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整體賠付率,接受社會監督。三是規範銷售行爲。嚴禁捆綁強制搭售,限制消費者購買產品和服務的權利。嚴禁隨意停售,保險公司停售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應當披露具體停售原因、停售時間,以及後續服務措施等信息。四是規範覈保理賠。要求保險公司規範設定健康告知信息,不得無理拒賠。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不斷完善監管規則體系,壓實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主體責任,督促保險機構規範業務經營行爲,提升經營管理水平,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好滿足人民羣衆健康保障需求。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於規範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答記者問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促進商業健康保險規範發展,近日,銀保監會印發了《關於規範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出臺《通知》的背景是什麼?

近年來,行業健康保險業務快速發展,年均增速超過30%,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短期健康保險在快速發展同時,也面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部分產品缺乏定價基礎,保額虛高;二是部分公司銷售行爲不規範,把短期健康險當做長期健康險銷售,一旦賠付率超過預期就停售產品,嚴重侵害了消費者利益;三是覈保理賠不規範;四是無序競爭,不利於全社會形成正確的健康保險消費觀念。爲規範短期健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銀保監會啓動了行業短期健康險業務的規範工作,並在充分調研、反覆論證的基礎上,研究出臺了《通知》。

二、《通知》要實現的監管目標是什麼?

一是完善監管制度體系。形成以《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爲主的健康保險監管規則體系。二是統一行業經營規則。實現行業財險公司、人身險公司短期健康保險業務經營規則的統一。三是強化信息披露作用。通過披露短期健康保險綜合賠付率數據、產品停售信息等,強化社會公衆監督,約束保險公司不合理的經營行爲。四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堅決打擊銷售誤導行爲,建立投保提示機制,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

三、《通知》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是規範產品續保。嚴禁保險公司通過異化產品設計,“短險長做”誤導消費者。明確短期健康保險不得保證續保,不得使用“自動續保”“承諾續保”“終身限額”等易與長期健康保險混淆的詞句。

二是規範產品定價、賠付率。要求保險公司產品定價應當具備定價基礎,不得設定嚴重背離理賠經驗數據基礎的、虛高的保險金額。同時,要求保險機構定期在公司官網披露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整體綜合賠付率,接受社會各界和保險消費者監督。

三是規範產品組合銷售。嚴禁保險公司將產品組合銷售異化爲捆綁強制搭售,限制消費者購買產品和服務的權利,侵害保險消費者利益。

四是規範覈保理賠。嚴禁保險公司覈保“空心化”、理賠“覈保化”,侵害保險消費者利益。要求保險公司規範設定健康告知信息,健康告知信息的設定不得出現有違一般醫學常識等情形。

五是規範產品停售。嚴禁保險公司通過隨意停售保險產品,彌補其因激進經營造成的損失,侵害保險消費者利益。要求保險公司通過公司官網和即時通訊等方式,公開披露產品的具體停售原因、停售時間,以及後續服務措施等信息。

六是規範投保提示。建立短期健康保險投保提示制度,要求保險公司銷售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應當向投保人提供投保須知書,並重點提示保險消費者應當關注的產品重要權益和義務,防止銷售人員因誤導行爲,導致消費者自身利益受損。

七是規範退保現金價值。明確規定最低現金價值計算標準。

四、《通知》的實施對市場有什麼影響?

《通知》以問題爲導向,聚焦行業短期健康保險業務發展存在的突出問題,採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補齊監管制度短板,向行業明確傳達了短期健康保險業務規範經營的信號,爲行業健康保險業務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通知》的印發將有利於引導短期健康保險業務規範發展,有利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利於維護市場公平合理的競爭秩序。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不斷完善監管規則體系,壓實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主體責任,督促保險機構規範業務經營行爲,提升經營管理水平,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好滿足人民羣衆健康保障需求。

五、對於消費者選購健康保險產品有哪些建議?

一是建議消費者在選購健康保險產品時認真閱讀產品條款,並重點關注產品的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短期健康保險產品的保險期間一般是在1年及以下,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或包含保證續保責任的健康險,屬於長期健康保險。同時,對於費用補償型的健康保險產品來講,其責任遵循損失補償原則,發生的醫療費用不能重複理賠,建議消費者購買此類產品時重點關注保險條款相關情況,不建議重複購買此類產品。

二是建議消費者合理購買健康保險產品。購買健康保險的目的是年輕時爲老年做準備,現在爲將來做準備。短期健康保險的特點是期限短,年輕的消費者購買產品的價格會比較便宜,但短期健康險也有自身的侷限性,比如,消費者因健康狀況變化導致醫療費用風險增加,消費者再次購買產品的價格會升高,同時也會面臨產品停售,無法再次購買的情況。因此,消費者在選擇健康保險產品時,不僅要關注產品的價格,還要關注產品的長期保障功能和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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