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石油”,圖源:東方IC

來源:《IT時報》公衆號vit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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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非脫敏數據交易而觸犯法律的案件頻頻曝出,2019年,警方曾嚴查國內大數據公司,甚至有人因此鋃鐺入獄。究竟數據要素,要如何在不觸碰法律紅線的前提下交易?

2、今年元旦起實施的《民法典》,承認了信息處理者對於依法取得數據的所有權,爲數據作爲一種生產要素,正式進入交易市場鋪平了道路。

3、當上海發佈宣佈上海要全力推進城市數字化轉型的消息時,下面點贊最高的回覆是:“如何在使用數據的同時保護老百姓的隱私?”當然,數據怎麼用,怎麼用好也是政府最關心的問題。

作爲數字經濟時代最核心的生產要素,被譽爲“虛擬石油”的數據價值日益凸顯。

1月4日,上海市發佈《關於全面推進上海城市數字化轉型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提到,推動公共數據和社會數據更大範圍、更深層次開放共享,建立數據要素市場,健全數據要素生產、確權、流通、應用、收益分配機制。

結合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有學者認爲,這意味着,《民法典》承認了信息處理者對於依法取得數據的所有權,爲數據作爲一種生產要素,正式進入交易市場鋪平了道路

然而,數據交易並非由此而始,事實上,早在幾年前,大數據就進入了“交易”時代,並在全國各地成立了一批大數據交易中心/所,卻大多陷入無商品可交易的窘境。

與此同時,因非脫敏數據交易而觸犯法律的案件頻頻曝出,2019年,警方曾嚴查國內大數據公司,甚至有人因此鋃鐺入獄

究竟數據要素,要如何在不觸碰法律紅線的前提下交易?政府數字化轉型又將如何“重塑”數據要素流動機制?

在上海向城市數字化轉型的開端之年,回答清楚這個問題尤爲重要。

01

大廠也“逃不掉”的地下交易

“我們早期幫助他們(曠視科技)尋找了合作伙伴,包括美圖、螞蟻金服,讓他們拿到了大量的人臉數據。”

2020年9月12日的全球創業者峯會,李開復的一席話掀起軒然大波。

雖然之後承認“口誤”,稱只是幫助曠視尋找合作伙伴,不涉及客戶數據傳輸和共享,但仍無法消除人們的恐慌。

爲了精準定位高空拋物的肇事者,高清攝像頭+AI巡視建築物是目前主流的方式,但這只是第一步,某大廠公司智慧城市負責人透露,通過與快遞公司合作,匹配用戶的最新地址信息,從而可以在第一時間找到肇事者。但卻避而不談,此舉是否涉嫌侵犯用戶隱私。

圖源:中國青年網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條規定,信息收集者、控制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上海鈞智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治愷認爲,這說明《民法典》規定了數據是民事權利的客體,法律認可了數據的可流轉性。但前提條件是,數據必須是脫敏且不可追溯。

然而,現實中,不少大型互聯網平臺之間“你好,我也好”,非脫敏數據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在地下“暗河”流淌

02

“無法準確定價”的大數據交易中心

官方的大數據交易中心並非沒有。

2014年3月,“大數據”一詞被首次寫入政府工作報告,數據交易所/中心在全國各地鵲起。

成立於2016年的上海數據交易中心,數據交易量佔到全國線上數據交易量的一半以上。

據上海數據交易中心副總裁陸振曄介紹,上海數據交易中心建立的是一張“數聯網”,爲數據供應方與數據需求方提供數據互聯平臺。

供需雙方通過數據互聯平臺進行點對點的數據傳輸。在數據傳輸過程中,上海數據交易中心不觸碰、不留存交易數據,僅收集數據交易日誌用作前臺展示與結算,有效保障了數據供需方的權益。

圖源:上海數據交易中心

“我們的數據交易應用場景主要包含廣告營銷和金融風控等。前者主要爲品牌主、廣告公司提供個人弱授權的用戶畫像、互聯網行爲習慣及偏好分析的數據服務;後者主要爲銀行、保險公司提供經個人強授權的核驗類、風控類、模型分析類數據的交易服務,並在數據交易過程中通過xID去標記保證流通交易過程的安全與和合規。”陸振曄說。

金融風控場景則對數據安全性要求更高。如某銀行需要對個人銀行業務申請人身份進行覈驗,需在獲得用戶本人強授權後,方可將xID處理後的個人ID標識發送至數據供應方進行個人身份的核驗。

xID去標記技術通過一企一密的加密方式,確保每個企業的去標記算法各不相同,相當於每個企業都擁有自己的一把鎖;

xID技術體系,圖源:上海數據交易中心官網

同時在明確數據流通交易方式、內容以及應用場景後,通過上海數據交易中心xID轉換服務方可實現不同企業間數據流通過程中的xID標記轉換。這樣既能保證數據的合規流通,又能實現數據流通交易過程的可追溯和可管控。

嚴格的風控,確保了數據交易中心能夠以合法、合規的方式交易數據。但從全國範圍來看,大數據交易中心/所的日子普遍不太好過。

相比上海數據交易中心,貴陽大數據交易所武漢長江大數據交易中心提供的是“數據投行的服務模式”,即信息中介撮合服務以及數據合作的中介服務,更多的是線下對接,純粹的線上數據交易業務並沒有真正開展起來

貴陽大數據交易所交易流程,圖源:貴陽大數據交易所

“合規的數據產品和服務的標準化,需要一個各方長期共同探索的過程,在數據合作未產生價值之前,市場的定價也無從談起,現在正處於數據合作以及數據價值發掘階段,而數據流通交易還處在早期階段。”井通科技聯合創始人、武漢長江大數據交易中心總裁武源文表示。

近期《IT時報》記者撥打貴陽大數據交易所的電話,也被告知暫停服務。

目前,各數據交易中心都沒有形成穩定的定價機制。“如果在數據使用目的、邊界和服務對象不明確的前提下,數據的價格就很難形成一個產品化的定價。”開放數據中國聯合創始人及執行主任高豐表示。陸振曄則稱,現實中的定價還是需方導向的居多。

圖源:PxHere

“技術的定價一直是個‘全球性的世紀難題’。”中國科技法協會副會長、上海政法學院教授蔣坡告訴記者,“20世紀90年代,國務院有關部門曾召開一次會議,原想借以確定技術定價的基本公式,以便推廣應用,結果收到了來自全國各個方面2000多種不同的計算公式,根本無法統一和確定。”

03

數據要素確權纔是終極難題

圖源:aglaw.us

儘管根據《民法典》規定,有學者認爲,脫敏數據可以進行交易。

“但《民法典》並未對數據權和數據參與分配機制作出明確規定,相關內容還需待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陳治愷表示。

具體來看《意見》中的提法,比如“以城市治理與民生服務爲導向,全閉環、系統性優化數據採集、協同、共享、應用等各流程環節,”“建立數據要素市場,健全數據要素生產、確權、流通、應用、收益分配機制,構建具有活力的數據運營服務生態”,但問題是,在進入市場之前,數據要素如何確權,目前幾乎沒有法律明確規定

陸振曄表示:“我國的數據確權現在還沒有非常明確的法律條款或國家標準來指導。例如,政府數據開放的過程中,數據所有權到底是歸政府還是個人?

蔣坡認爲,確權問題在數據採集、加工、存儲、使用等各個環節都可能存在。比如,在數據採集環節,哪些數據可以採集?誰有權採集?如何正確採集?

數據加工環節,如果是委託加工,而採集者和加工者之間又沒有明確約定,那麼採集者向加工者支付勞動報酬能否意味着加工所有權的轉移?

數據存儲環節,如果採集者委託第三方長期保管數據,保管者成爲控制者,若未收到保管費,能否主張數據所有權?

數據使用環節,儘管規定政府採集數據不能用於營利活動,但不排除有人以便民需求提出使用,誰來審覈需求是否合理?

04

解決方案:打破壟斷+區塊鏈

圖源:Pixabay

如何解決城市數字化轉型與數據無法確權之間的矛盾?

武源文認爲,當前我國的數據流通交易,需分兩步走。

一是先確認數據平臺的數據使用價值,以國家向平臺統一收取數據價值稅的形式,通過國家層面二次分配實現數據價值的全社會共享;

二是隨着區塊鏈、AI等技術逐漸完善,數據確權、分佈式存貯、數據加密授權使用、流通記帳等基礎設施的逐漸落地,線上數據的流通交易時代或者說數據財富精細化分配共享的時代才真正到來。

“目前,我國的數據交易中心還只是信息和資源的撮合模式。下一步,等到數據價值保護、數據確權問題解決以後,纔是設計交易佣金,對數據流通產生的紅利進行分配,真正實現數據在數字經濟時代的‘石油’的價值。

但在此之前,先要解決公平問題,目前的大平臺約數據壟斷已經嚴重製約了社會創新以及大數據價值的釋放。

因此,首先要破除數據壟斷,建立收入模型對數據壟斷平臺統一實施數據稅收。”武源文表示。

他同時提出,用區塊鏈解決數字交易問題的方法,現在信息化技術——數據庫、雲計算、數據中心等都基於爲中心化服務的思想而設立,這必然導致數據高度集中,形成數據壟斷。

具有去中心化、加密共享、分佈式賬本技術特性的區塊鏈所構建的分佈式數據共享運營平臺,可以在中心化數據系統和分佈式應用和數據共享之間找到合適的平衡點,促進更平等和自由的數據流動,所產生的基於共識的數據具有更緻密的價值屬性。

馭勢科技CEO吳甘沙表示,區塊鏈既是大數據的安全載體(存儲方式),又提供了數據使用的審計手段(賬本),還將扮演數據間化學作用的催化劑(智能合約)。區塊鏈與大數據的奇妙結合,將建構未來數據社會的基礎。

作者/IT時報記者 錢奕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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