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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大數據“殺熟”,刷好評、隱差評,混淆競價排名與自然排名…一些算法應用緣何成了“算計”消費者的武器?

來源 工人日報

作者 楊召奎

閱讀提示

目前,網絡消費領域涉及消費者權益的算法應用問題主要有推薦算法、價格算法、評價算法、排名算法、概率算法、流量算法等。中消協指出,算法應用問題具有技術性和隱祕性,潛移默化影響着消費者的決策,消費者以個體力量沒法抗衡,應加強對算法應用的有效規制。

網絡遊戲企業公示了遊戲道具的抽獎概率,但用戶反映實際中獎概率低於企業公示的抽獎概率;區別對待新老用戶,老用戶看到的價格比新用戶看到的更高;部分平臺和平臺經營者爲了獲得好評,運用刷單等方式編造虛假高分評價,或者隱匿中差評,使真實評價無法全部顯現,誤導消費者;混淆競價排名與自然排名,左右消費者決策……《工人日報》記者從中國消費者協會1月7日在北京舉行的“網絡消費領域算法規制與消費者保護座談會”上獲悉,在網絡消費領域,存在一些企業利用算法鑽法律的漏洞,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問題,導致消費者被算法應用“算計”。

對此,中消協祕書長朱劍橋表示,常見的網絡消費領域算法應用問題具有技術性和隱祕性,潛移默化影響着消費者的決策,消費者以個體力量沒法抗衡。如果無視這些現象,任其繼續發展,一方面不利於市場經濟公平競爭,另一方面將使一些消費者成爲算法應用的受害者。因此,急需社會各界共同努力,加強對算法應用的有效規制,促進其合理規範應用。

投訴網遊道具抽獎概率問題難解決

朱劍橋表示,根據消費者投訴、有關調查和相關媒體報道,網絡消費領域涉及消費者權益的算法應用問題主要有推薦算法、價格算法、評價算法、排名算法、概率算法、流量算法等。

“以概率算法爲例,一些線上經營者開展有獎銷售、抽獎兌換,特別是部分網絡遊戲公司經常性推送遊戲道具抽獎活動,雖然公示了中獎(掉落)概率,但是其算法程序不透明,實際中獎概率缺乏管控,屢遭消費者詬病。”朱劍橋說。

在當天的座談會上,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祕書長丁濤介紹說,去年12315熱線等渠道共接到消費者關於安徽蕪湖一家網絡遊戲公司的投訴舉報953件,主要反映該公司在道具抽獎概率方面的一些問題。例如,該公司公示了道具抽獎概率,但用戶反映抽獎多次,計算概率達不到公示的概率。

丁濤表示,對於網絡遊戲抽獎概率及規則設置問題,以前《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裏面有相關的條款,但該辦法2019年7月已經廢止。

“此外,由於遊戲公司自述其網絡遊戲抽獎概率合法合規,這一觀點與消費者投訴的情況截然相反。爲了尊重事實,正確處理,蕪湖市消保委組織召開了市區兩級市場監管部門、文旅部門、公安部門等相關部門聯合處理推進會,共同對該遊戲公司存在的概率等問題進行調查覈實。因爲對概率規則等問題缺乏專業的認定能力,也找不到權威第三方機構進行認定,使調查受到一定的阻礙。這個問題目前也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丁濤說。

制約算法不合理應用存在多方面難題

“針對算法應用問題,電子商務法對於算法應用中的推薦算法、價格差別待遇、競價排名等都進行了規制。”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呂來明表示,但當前算法應用規制條款在實踐中面臨的問題主要是,推薦算法規制中要求同時公佈的不針對特定消費者的選項難以落實和驗證,算法歧視中的大數據“殺熟”問題在執法中並未實現有效監管,網絡遊戲等特定行業的算法監管規則和監管部門缺失等。

不過,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祕書長陳音江指出,大數據“殺熟”等算法應用具有隱蔽性強、消費者維權舉證難的特點,且部分商家雖然存在特定推送行爲,卻難以界定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不合理推送,而且涉事企業否認大數據“殺熟”。消費者雖然對此頗有怨言,卻又無可奈何。

“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法律規制層面,僅針對推薦算法特定現象的粗略性規定,在技術支撐上缺乏可操作性與可驗證性,對算法應用規制整體上沒有形成相對完整的邏輯鏈條。在監管方面,實踐中對算法應用進行規制存在技術門檻且認定困難,目前的監管能力和技術水平有限。在消費維權方面,消費者發現侵權和舉證比較困難,而且多數是小額財產利益損害,積極維權的情形不多。”呂來明說。

應合理提高算法應用的透明度

針對一些算法應用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問題,中消協副祕書長慄元廣認爲:“不論算法這種技術本身是否中性,算法應用背後潛藏的經營者價值觀念並不是中立的,流量至上、利潤至上的算法應用,可能會使經營者行爲有悖法律、有失道德、有違倫理。因此,爲更好保護網絡領域消費者權益,應有效規制算法應用中的問題。”

慄元廣表示,經營者應在算法應用中加強自律,守法經營,誠信應用算法,不得利用技術手段欺騙隱瞞真實情況,欺騙消費者,或者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爲。

“互聯網與算法應用十分廣泛,建議有關行政部門加強相關協調,細化監管職責,完善執法依據,做好規章廢改銜接;建立算法投訴審評機制,保障消費者和社會各界的投訴、監督權;培育第三方技術鑑定機構,強化對算法應用的技術審覈力量。在個人信息保護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等相關法律中,建議增加算法應用的相關規定。”慄元廣說。

呂來明建議,應合理提高算法設計和運行中的透明度。由於技術和法律原因,要求算法完全透明並不現實,因此算法透明化需要限定在一定程度和範圍之內,以取得創新與監管的合理平衡。同時,分類型或層次,根據風險不同確定監管強度,根據不同的風險等級,對算法給予市場調節、備案、增加透明度、許可、說明與解釋、限制使用等不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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