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男子加油站“顺”了张加油卡,一看余额,当场傻掉了……3700万!为何只对他进行行政处罚?一起来看看具体情况!

【案例说法】:

台州某男子在加油站加油时,刚想把油卡插进自助加油机,却发现上面已经插着一张油卡,而且没有密码,于是用该卡加了125.35元的油后,想着下次还可以继续加,就顺手偷走了该卡。

男子把卡带回去后,才从朋友的口中得知这是加油站的员工卡。接到民警电话后,男子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民警告知男子卡内有余额3700万元!这可把他吓坏了。主动返还了油卡,并支付了之前所加的125.35元油费。

尽管男子认错态度良好,但其行为已属于盗窃。民警对男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他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从轻处罚)。

【律师普法】:

一、为何男子不构成盗窃罪?

男子盗窃的加油卡属于该加油站的员工卡,这种卡只能在被盗的加油站开放时间段使用,而且一经发现被盗可进行作废处理。

对于男子而言,盗窃了加油卡并不意味着控制了卡内的款项。

对加油站而言,失去了加油卡也不意味着失去了卡内的款项。

也就是说男子盗走的其实是一张无法提现的卡,他既无法获得卡内款项,同时也不敢使用。就好比某人盗窃信用卡后不知道密码,或者知道密码不使用该卡,则不构成犯罪,而一旦使用,比如消费、取现,则会按照消费、取现的数额来认定盗窃数额。

因此男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毕竟实施了盗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此外,法律还规定,盗窃不记名的有价票证,按照票面数额和及孳息等一并计算盗窃数额。盗窃记名有价票证等,兑现多少定多少数额,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等方式避免损失的,则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罪如何认定与量刑?

盗窃罪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认定:

1、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长按“点赞按钮”试试“一键三连”吧~!对于这个问题,你是怎么看待的呢?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