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南財快評: 遊族爭產是非不論,但非婚生子女亦有合法繼承權 

楊帆(作者系中聞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中國政法大學博士)

近日,遊族網絡股份有限公司創始人林奇意外身亡引起社會廣泛關注。1月11日晚,遊族公司發佈公告稱,公司實控人將變更爲許芬芬,許芬芬是公司原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林奇未成年子女林某溪、林某璟和林某的母親。然而,一名新浪微博用戶12日發佈微博稱,其姐姐與林奇還未結婚,但育有一子林某清,擁有合法繼承權,但遭遊族公司有意忽略。該用戶公開一封要求維護林某清合法權益的律師函。有媒體冠以“林奇30億元股權繼承起風波”的標題,使得林奇的身後事再度成爲了輿論焦點。

在法律上,此事件實爲一個非婚生子女繼承權的法律問題。所謂“非婚生子女”,指的是男女雙方,在沒有合法婚姻的情況下所生育的子女。關於非婚生子女,我國原《婚姻法》第25條第1款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原《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1條和1127條亦延續了《婚姻法》和《繼承法》的上述規定。因此,在我國,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是具有同等權利的,非婚生子女和生父母只要有血親上的法律關係,就與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繼承權。並且,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加以危害和歧視。若由此引起侵權,侵權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但要注意到,雖然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繼承權,但並不是所有的非婚生子女都能享有繼承權,這涉及到我國繼承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比如,被繼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遺囑,若有遺囑,則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再比如繼承人是否有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爲爭奪遺產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等法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從林奇事件的情況來看,根據遊族網絡公司發佈的“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浦東公證處於 2021 年 1 月 9 日出具了《公證書》[(2021)滬浦證字第 111 號],稱林奇生前未留有對股票財產作出處分的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而網絡披露的林奇的非婚生子女出生證明落款時間是2020年12月,該子女大概率還是個嬰兒,也不大可能存在法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因此,若林奇該非婚生子女屬實,其應該是能夠享有繼承權的。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非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是一回事,能不能繼承到財產卻還有一番道路要走。非婚生子女要取得繼承生父母遺產的權利,還必須證明與生父母的身份關係,即要有親子關係證明。實踐中的一些案例,非婚生子女因爲沒有親子關係證明,還必須進行親子鑑定程序,取得繼承財產的道路十分曲折。對於林奇事件,從網絡披露的信息來看,倒是確有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能顯示該孩子的父親是林奇。若此出生證明合法有效,是其能夠取得繼承權的有利證據。

最後,筆者還想提到的一點是,從目前網絡披露的信息來開,就林奇財產的繼承問題,有公證處出具了《公證書》,公證林奇先生持有的遊族網絡股票由其子女林某溪、林某璟、林某三人繼承,其餘繼承人均自願表示放棄繼承權。其後又有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對此進行確認。若有人故意向公證處和律師隱瞞了林奇還有其他繼承人的信息,則相關人員可能要爲此承擔法律責任。而如果公證處和律師知曉這些信息,還出具《公證書》和《法律意見書》,則公證處和律師也要爲自己違法出具相關專業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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