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劉晨光

近日,雲南高院公佈了一份判決,親人離世後家人持其生前的存款單向銀行取款,銀行以未取得繼承權爲由拒絕返還存款,最後法院判決銀行返還本金和利息。

事情的原委是這樣的,甲和乙系夫妻關係。2017年底,乙與某銀行簽訂定期存款協議書,約定由乙在該銀行開設定期存款賬戶,存款金額190萬元,期限爲5年。當天,乙按約定在銀行存款190萬元。

之後,乙患病,病危期間立下了由甲完全享有夫妻共有房產及本案定期存款190萬元的繼承權遺囑。約定的存款期限到期後,甲持乙的死亡證明、遺囑、結婚證等材料向銀行申請提取該筆存款時,銀行以甲未取得乙繼承權證明書爲由,拒絕向甲支付該筆存款的本息。於是,甲將銀行訴至文山市法院。

文山市法院經審理認爲,乙所立的遺囑系合法遺囑,甲系190萬元的合法繼承人,依法享有提取該存款本息的權利。故判決銀行返還甲190萬元本金並支付相應的利息。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規定: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提取、過戶手續問題涉及的內容比較複雜,應慎重處理。

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爲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立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如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本案中,由於乙已故,甲無法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對乙的遺囑真實性無法進行審查,故甲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應由人民法院判處。本案對有相似情況的公民辦理取款手續有一定參考意義。

上海華萬律師事務所律師郝大海告訴界面新聞,法律上財產繼承一直以來只有繼承公證或者去法院訴訟兩個途徑,因爲涉及繼承人的查明、遺囑真實性和合法性的查明等等。

郝大海指出,因爲現在人的感情經歷可能會比較豐富,被繼承人可能會有兩段甚至多段婚姻,被繼承人也可能有未婚子女,甚至可能有養子女等情況,因此查明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多數情況下有不小的工作量。遺囑就更加複雜,司法實踐中被繼承人留有多份遺囑的情況很常見,應該以哪一份遺囑爲準,或者多份遺囑可能都有法律效力,通常需要通過法院的審理和認定。

郝大海表示,公證和打官司都是有成本的,如果被繼承人銀行存款很少的話,繼承人爲了拿到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的成本會超過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就不合理了。

去年2月份,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佈《關於簡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相關事宜的通知》簡化了繼承人提取被繼承人的存款的手續。根據這個《通知》,餘額在1萬元以內的被繼承人的存款提取無需提交繼承公證。考慮到地區經濟差異和銀行金融機構間差異,《通知》鼓勵銀行在5萬元內免公證書提取。

北京市中聞(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表示,我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並規定了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六種法定遺囑形式。從法律效力上來說,六種法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是一樣的。但現實生活中,銀行等金融機構爲了免責,除了認可比較容易認定的公證遺囑外,對於其他自書或代書等類型的遺囑往往以不能確認遺囑的效力爲由,拒絕繼承人的支付申請。

劉凱指出,文山市法院經審理認爲,乙所立的遺囑系合法遺囑,甲系190萬元的合法繼承人,依法享有提取該存款本息的權利,判決銀行返還甲190萬元本金並支付相應的利息,這是合法合理的。

他進一步分析道,我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因此,在不動產可以無需公證或訴訟判決辦理繼承過戶登記的情況下,銀行等金融機構在辦理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時,更不應只能通過繼承權公證、法院生效判決、調解書辦理。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鄧剛表示,公證並不是法律規定的前置手續。但是銀行等機構沒有辦法審覈繼承文件的真實性,所以需要辦理公證。目前實務中通常都是辦了公證再去繼承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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