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懲戒權是教師的法定職權

文/高立祥

經過一年多的醞釀討論,《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終於塵埃落定,將於3月1日正式實施。千呼萬喚之下,教育懲戒權終於落地了。

《規則》共二十條,是教育部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教育懲戒作出規定,系統規定了教育懲戒的屬性、適用範圍以及實施的規則、程序、措施、要求等,旨在把教育懲戒納入法治軌道,這在新中國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規則》第三條明確指出: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

客觀公正地說,《規則》給廣大教師喫了一顆“定心丸”。

衆所周知,中國是一個高度注重教育懲戒的國家。在國人的傳統觀念中,教師懲戒學生就如同父母教訓不聽話的兒子一樣,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教育懲戒是教育的重要手段之一。直到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以後,受新公共管理、“用戶第一主義”、“顧客就是上帝”等觀念和思潮的影響以及國人權利意識的增強,人們纔開始對教育懲戒產生疑問。在賞識教育興起之後,教育懲戒更一度被認爲是非人道、反教育、落後教育方式的代名詞,造成了教育觀念的紊亂。大家都假惺惺地高談闊論賞識教育,一些所謂的“教育專家、學者”,更是不顧教育實際,紙上談兵,“沒有教不好的學生,只有不會教書的老師”、“學生是上帝”等荒謬口號甚囂塵上。

究其原因,一是由於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中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許多學生都是獨二代甚至獨三代,學生家長極易溺愛子女,認爲子女就是“小皇帝”、“小公主”,只能高高在上,受不得一絲一毫委屈。相當數量的學生家長天真地選擇賞識教育,認爲教師只要把自己的子女當作“小皇帝”、“小公主”,“愛”自己的子女就是好老師。二是國家加大了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頒佈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當然,我們首先要高度理解國家頒佈《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深遠歷史意義和積極的現實意義。但是,在部分地區的部分學校,卻矯枉過正,無限張揚未成年人利益,動不動就拿《未成年人保護法》說事兒。三是媒體誇大其詞的負面新聞報道。只要學校發生師生之間的衝突,極少數同情“弱者”的媒體總會別有用心地、採用誇張的手法進行不負責任地片面報道,矮化、弱化、妖魔化學校、教師。四是教育管理人員過於軟弱,犧牲教師尋求“息事寧人”。當師生間、家校間因懲戒發生糾紛後,一些校領導或者教育行政人員往往不細緻調查事件的原委,遵從“擺平就是水平”的做事原則,只要“出了問題”就向學校、教師施壓。

在如此尷尬教育背景下,廣大教師喪失了自己的法定職權——教育懲戒權。失去法定教育懲戒職權的教師,就像失去一隻手的殘疾人一樣,只能用蒼白無力的嘴去感化學生。

將教育懲戒權邊緣化、弱化、矮化甚至妖魔化的效果是可想而知的。教師不敢管學生,極易讓極少數學生養成以自我爲中心、目無法紀、老子天下第一、“玻璃心”、“雙面人”等不良習俗,成爲“問題學生”。這不得不引起全社會有識之士的反思。

此次《規則》把教育懲戒納入法制教育軌道,讓教師履行法定職權,意義非凡。稍有教育常識的人都知道,教育需要兩條腿、兩隻手、兩種方法,那就是賞識與懲戒相結合。教育懲戒是教育的有機組成部分,是不可或缺的教育手段。懲戒的目的是爲了讓未成年人認識到做錯事要負責任,學會如何面對挫折。表揚、肯定、激勵等教育手段和懲戒的教育手段是相輔相成、相互補充的。“沒有懲罰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沒有懲罰的教育是一種虛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負責任的教育”(孫雲曉)。“合理的懲罰制度不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這種合理的懲罰制度有助於形成學生堅強的性格,能培養學生的責任感,能鍛鍊學生的意志,能培養學生抵制引誘和戰勝引誘的能力……適當的懲罰,不僅是一個教育者的權利,也是一個教育者的義務”(馬卡連科)。蘇霍姆林斯基教育中的懲戒始終貫穿着“自我教育”,即激發學生做一個好人的願望,讓學生體驗到自己的錯誤釀成的後果不只是自己的失敗,還有可能給他人造成屈辱。

由此可見,教育懲戒是教育的另一隻手。教育懲戒權說到底不是教師需要,而是學生需要。爲了下一代健康成長,《規則》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家長應當履行對子女的教育職責,尊重教師的教育權利,配合教師對違規違紀、行爲失範學生進行管束教育。

雖然懲戒權是教師的法定職權,教師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也要有度,遵循一定的原則。對此,《規則》第五條做了明確規定: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遵循育人爲本、合法合規、過罰適當、保障安全的原則。第十三條明確禁止七類不當教育,劃定了教師行爲紅線。

《規則》將於3月1日正式實施。教育部將積極指導推動各地、各校貫徹落實《規定》,依據《規則》健全教育懲戒的實施、監管和救濟機制,讓學校和教師會用、敢用、慎用教育懲戒,讓家長和社會理解、支持、配合學校、教師教育和管理,共同營造良好教育生態。

【作者簡介】高立祥(男),漢族,四川西昌人,西昌市川興鎮焦家小學退休教師,涼山州作家協會、西昌市作家協會會員。在各種報刊網站發表作品400餘篇40餘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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