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黑龍江大慶:房屋不得租借給來自中高風險區的承租人

大慶市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加強出租房管理的通告

大慶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通告[2021年第3號]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勢嚴峻複雜,爲精準重點人員排查,阻斷疫情傳播,保障人民羣衆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現對全市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公告如下:

一、按照“誰出租、誰負責”的原則,房屋出租人要嚴格履行出租房疫情防控主體責任,要詳細詢問了解承租人的籍貫、旅居史、健康狀況等信息,不得將房屋租借給來自疫情中高風險以及市內外其他重點地區的承租人。

二、房屋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須攜承租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以及詳細個人信息和14日內旅居信息如實及時向所在社區報告,經社區同意後,按房屋出租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出租手續。

三、房屋出租人須如實報告2020年12月20日後已完成房屋租賃的情況,第一時間向所在社區報備承租人詳細信息,對管理不嚴、未及時報告導致疫情傳播的,將依法追究房屋出租單位或個人的法律責任。

四、房屋出租人要加強對出租房屋的管理,嚴格落實並會同社區做好相關管控工作,未盡到責任造成居家隔離觀察承租人脫管的,將按規定進行處理。房屋出租人在做好自身安全防護的同時,督促承租人做好房屋內部消菌殺毒等疫情防治工作。

五、房屋出租人對承租人信息,尤其是對來自疫情中高風險以及市內外其他重點地區的承租人信息知情不報、瞞報、漏報,造成疫情傳播隱患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房屋承租人在居家隔離觀察期間,不遵守相關規定,造成疫情傳播隱患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房屋出租人、承租人要自覺通過正規渠道瞭解疫情信息和防控措施,不信謠、不傳謠,主動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若違反相關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八、縣區指揮部負責行政區域內出租房屋的監督和管理,要責成有關部門加強對出租房屋的日常監管。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大慶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辦公室

2021年1月19日

來源:大慶市人民政府網站

責任編輯:武曉東 SN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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