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澄邁,一賣豬肉男子帶着粗大的金鍊子,被犯罪嫌疑人盯上了,於是這條大金鍊子被劫,男子於是追上劫匪,幾人發生爭鬥,爭鬥中,受害人被嫌疑人用刀捅死在街頭。

所謂財不外露,如果這一套大金鍊子洗澡不會漂浮在水上,那麼至少要一兩萬塊錢,如果採取了暴力手段,犯罪嫌疑人將大金鍊子搶走,那麼顯然是構成了搶劫罪,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將會面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如果是趁着被害人不備,突然強行擄走金鍊子的,那麼嫌疑人的行爲將會構成搶奪罪,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將會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賣豬肉男子的金鍊子被奪走後,受害人選擇追趕嫌疑人,那麼其實在《正當防衛指導意見》中,這是屬於正當防衛行爲,即在財產犯罪中,不法侵害人雖已取得財物,但通過追趕、阻擊等措施能夠追回財物的,可以視爲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因此,當受害人在發現財物被奪走時,採取了與嫌疑人發生肢體衝突的狀況,會被認定爲正當防衛的。

但是,由於受害人沒有藉助其他器具,而嫌疑人手上又有刀子,因此最終導致了受害人被捅死,那麼嫌疑人的行爲會罪上加罪,將被害人捅死這個行爲,又會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據刑法的規定,將會面臨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

嫌疑人一個搶劫罪又加上一個故意殺人罪,等待嫌疑人的,會考慮從重處罰,即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可能性非常大。對於財產被奪走,到底要不要實施反擊?你是如何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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