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福建省福清市公交司機陳師傅在工作崗位上突發心梗,安全停車後猝死。他強忍不適安全停車救下一車人後倒地的畫面,也讓很多人倍感揪心。

事發後,其所在的汽運公司稱,不能認定陳師傅工傷,因爲此前簽署過“自願放棄社保聲明書”,公司只能出於人道主義賠償10萬元。公司負責人還表示:“是員工不願意上社保”。

最新報道顯示,1月28日,福清市人社局回應稱,已第一時間派人趕赴現場,沒有參保不影響認定工傷,賠償由用人單位支付,如公司拒絕支付可走法律程序。福清市人社局鄭科長稱,目前該公交司機已被認定爲工傷。

公交司機身體出現不適後將車停在一邊,保護了乘客,死後卻被公司以“放棄社保”爲由拒絕履行工傷賠償義務,這顯然讓人難以接受。

事實上,“自願放棄社保”作爲隱性條款,在勞動力市場中存在已久。但“存在並不等於合理”,工傷保險不是員工“自願放棄”企業就不繳的。

首先,爲員工繳納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等相關的社保,是企業的法定強制義務,是不許“自願”放棄的。《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要“爲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該條例還規定,如果不繳納,要“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但在現實中,五險一金的社保是由單位、員工共同繳納的,有些企業爲了減輕自己的用工成本,就利用員工法律意識不強、對社會保險的長期作用認識不足等問題,以聲明書等方式要求員工“自願放棄社保”。

這樣一來,用工單位省了些小錢,勞動者到手的錢似乎也多了些,但這會讓勞動者“裸奔”在工傷、未來無法養老等風險之下。

從合同法角度來說,以單方面制訂的制式霸王條款,讓員工“自願放棄社保”,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那在沒有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不可以認定工傷呢?答案是可以,且這筆錢要由單位來出。《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隨着當地勞動監管部門的積極介入,現在事件已出現明朗的轉機。當地人社部門的操作,也契合法律的要求。

接下來,對企業的違法操作,勞動監察部門也要一查到底,依法作出處罰,進而明確法律紅線,讓很多企業放棄打着“自願”的旗號違法的僥倖。

□沈彬(媒體人)

編輯:馬小龍  實習生:施可兒  校對: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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