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劉大哥

被告:王大娘、劉小妹

原告律師:馬賽男律師 任正良律師(實習)

劉大爺是抗日功勳將領,新中國成立以後一直擔任空軍高級將領。20世紀50年代,劉大爺與王大娘結婚,並先後育有一子劉大哥、一女劉小妹。早年,王大娘主持家庭事務,一家四口關係較爲融洽。

後來,劉大哥遇到了來自普通家庭的妻子,欲與之結婚,遭到了王大娘和劉小妹的堅決反對。但是,在劉大爺的默認下,劉大哥還是和妻子結了婚,夫妻倆一同離開中國赴國外留學。劉大哥一家遠走他鄉,暫時緩解了他們與大家庭的矛盾,但是劉小妹一直都不待見大嫂,導致兄妹關係非常緊張。

從1981年開始,劉大哥一家長期在國外居住、學習、生活,早年較少回國,自2003年開始每年回國一次。劉小妹在北京成家,但婚後離家另住,劉大爺和王大娘居住在軍隊大院,彼此照應。後來,劉小妹聲稱自己擅長理財,80多歲的劉大爺遂將120餘萬元轉給劉小妹委託理財。

2012年11月,劉大爺和王大娘共同訂立自書遺囑,表明兩人百年以後,願意將名下160平米的軍產房交由劉小妹繼承。按照劉大爺的軍銜,其還分得一套補差房,但房產目前沒有分配下來。劉大爺在遺囑中註明,日後若有補差房,該房產歸劉大哥繼承,以便其回京居住使用。該遺囑交由劉小妹保管。

劉大爺病重,劉大哥回京探望,劉小妹不準哥哥在父母家居住。後來,劉大爺夫妻倆得知政策有變,單位不會再有補差房,王大娘勸說劉大爺改立遺囑,以確定兒子回京可以住在家中。2017年11月,劉大爺訂立自書遺囑,表明房產資財均由兄妹二人共享,並在遺囑後附手寫材料,說明120餘萬元系轉交給劉小妹理財。該遺囑交由劉大哥保管。

2018年3月,劉大爺因病去世。因劉小妹拒不交出父母的理財款,兄妹倆各支出12萬元安葬父親。按照軍隊規定,劉大爺家屬可獲得26萬餘元喪葬費用,已由王大娘領取;撫卹金61萬餘元,因三人未達一致沒有領取。葬禮過後,劉小妹得知新遺囑的存在,帶着丈夫、兒子衝到父母住處,要求劉大哥交出父親的遺囑,雙方發生激烈打鬥。在父親單位工作人員的調解下,王大娘聘請律師對自己的意見進行見證,在這份意見裏,王大娘表示她同意新遺囑,並且要求兒女以三個月爲週期輪流照顧自己,並提及120餘萬元系交由劉小妹理財。

按照約定,劉大哥照顧了王大娘3個月以後,返回美國看病,臨行前帶走了父親的死亡證明和父母的房產證。劉大哥走了以後,劉小妹將母親王大娘送入養老院,王大娘覺得被兒子拋棄了。2018年11月,劉大哥返回北京,劉小妹和王大娘以共有物分割糾紛將劉大哥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劉大爺的死亡證明和房產證,前者主要用於領取死亡撫卹金。

2018年12月,劉大哥以繼承糾紛將劉小妹、王大娘訴至法院,要求按照2017年新遺囑由兄妹倆平均繼承劉大爺的遺產,並要求母子三人平均分割撫卹金。2019年3月,劉大哥將房產證交至法院,劉小妹和王大娘將共有物分割糾紛撤訴,撫卹金糾紛在繼承糾紛中一併解決。

辦案經過

得知被起訴後,劉大哥迅速委託我們應訴,並提起繼承糾紛之訴。接受委託後,我們迅速立案,並積極與法官溝通,將房產證原件交由法院保管,對方將原訴訟撤訴。因雙方積怨很深,每次開庭都情緒激動,打得不可開交,我們積極協助法院維持審判秩序,並全力安撫劉大哥一家保持冷靜,相信法院會作出公正的審判。

針對母親在庭審中否認對新遺囑知情,我們整理了多段家中的監控錄像,力證王大娘曾與兄長溝通新遺囑的事情,並表示新遺囑系其提醒丈夫訂立,以保證兒子回家有地方居住。針對劉小妹提出劉大哥未對父母盡贍養義務,不應繼承遺產,我們整理了大量發票材料、照片,並指出父親在遺囑中對兄妹倆一視同仁的態度,且新遺囑系老人最後的心願,應獲得尊重,法院採納了我們的意見,將父親的房產存款等份額平分給兄妹倆,因劉小妹撫卹金送給母親,因此母親分得三分之二的撫卹金。

案件結果

本案經二審判決結案。一審判決結案:房產由王大娘、劉大哥、劉小妹三人按份共有,王大娘享有50%產權份額,兄妹倆分別享有25%產權份額;王大娘支付劉大哥存款繼承款18萬餘元;劉小妹支付劉大哥存款繼承款31萬餘元;王大娘支付劉大哥喪葬費折價款11萬餘元;王大娘享有41萬餘元撫卹金,劉大哥享有20餘萬元撫卹金。

一審判決後,對方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家理律說

這是一個比較典型的遺囑繼承糾紛,被繼承人家庭關係簡單,但是家人數十年來矛盾和負面情緒積累較多,開庭前各方當事人均情緒激動、難以溝通,不存在調解結案的可能性。在梳理全案證據和法律關係以後,我們認爲本案需要在法律上把握遺囑效力認定問題,在事實上需要認定120餘萬元理財款的存在,在道德上需要證明我們當事人確實盡到了贍養義務,以便於爭取到合理公正的財產利益。

第一,遺囑效力認定問題。本案涉及兩份自書遺囑,兩份遺囑內容不相同。根據《繼承法司法解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爲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爲準。從法律上來說,如果兩份自書遺囑均有效的情況下,後立的遺囑將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生效。

從兩份遺囑的形式來看,第一份遺囑是否成立值得商榷。該筆遺囑是毛筆書寫,處置了劉大爺和王大娘的夫妻共同財產,但遺囑全文包括落款的二人簽名均爲一人書寫,且沒有註明年、月、日,不符合我國《繼承法》對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規定。該份遺囑在理論上屬於“共同遺囑”,其效力如何,缺乏法律明文規定,理論界也存在爭議。

第二份遺囑是劉大爺親筆書寫、簽名,僅處置了自己的遺產份額,並註明年、月、日,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因其系被繼承人最後訂立的遺囑,且劉大爺並無公證遺囑,因此該份遺囑應爲劉大爺的最終願望,應爲生效遺囑。母親王大娘聲稱對該遺囑不知情,並質疑新遺囑的真實性。我們認爲王大娘的質疑缺乏依據:首先,結合兩份遺囑的內容來看,第一份遺囑上雖然將現有房產分配給劉小妹,但提到補差房將給到劉大哥。但後來得知單位不會再分配補差房,形勢變化如此之大,劉大爺必然會對遺囑進行修改,以保證公平分配;其次,劉大爺死後,兄妹倆曾經發生肢體衝突,王大娘曾在律師見證下明確表示她同意2017年新訂立的遺囑;最後,針對王大娘聲稱自己大病初癒,不知道在見證中書寫了什麼內容,我們又提交了一段監控錄像,王大娘與兄長交談,詳細闡述了自己提議丈夫劉大爺重新訂立遺囑的全過程。至此,新遺囑的內容和效力可以獲得認可。

第二,事實上如何認定120餘萬元理財款的存在。從我們辦理繼承案件的經驗來看,因被繼承人體力、精力不濟,無力管理自己的財產,因此會將名下財產交給身邊的子女打理。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繼承人,與委託理財財產存在利害關係,又擁有了管理老人財產的便利條件,因此當遺產繼承形式於己不利時,該子女很可能會獨吞財產。

在本案中,80多歲的劉大爺已無足夠體力、精力打理財產,因此將120餘萬元交由女兒打理,雙方並沒有簽署任何書面協議。因此,如果劉小妹不承認存在120餘萬理財款,或者說已經虧空,我們就難以完成舉證責任。但是在庭審中,王大娘和劉小妹均承認120餘萬元理財款的存在,但表示該筆錢財物是父母贈與劉小妹的。但是從2017年新訂立的遺囑裏,劉大爺明確說明系“理財”,因此王大娘和劉小妹的說法不攻自破。本案中的120餘萬元屬於浮財,很難舉證其存在及用途,本案能夠迅速明確,得益於對方自認這筆款項的存在。

第三,如何證明劉大哥盡到了贍養義務。因爲被繼承人留有遺囑,其財產應按照其遺願來進行分配,贍養與否並不影響遺產分配,但可能影響到法官對整個案件的自由心證判斷。同時,本案還有撫卹金需要一併分配,劉大哥是否對父母盡到了贍養義務,將會對案件結果產生一定影響。

劉大哥全家已入美國籍,早年常住美國,近年回京時間增多,但依然不如劉小妹在京時間長。劉小妹一方以劉大哥定居美國、王大娘支持其聲討爲由,主張劉大哥未對父親盡到贍養義務。爲此,我們提交了父母就醫材料、劉大哥一家與父母合影、劉大哥寫給父母的祝壽詩以及劉大爺去世後安排葬禮、招待來賓的材料,證明劉大哥對父親盡到了生養死葬的義務,並且悉心照料生病母親。對於王大娘的指責,我們一方面拿出了劉大哥悉心照料母親的證據材料,證明王大娘曾經對劉大哥一家的照顧非常滿意;另一方面指出母親和妹妹急於分到父親的撫卹金,妹妹從中挑撥離間,導致母女關係失和,母親態度發生逆轉。最終,劉大哥不盡贍養義務未獲認可,法院認爲撫卹金系對死者近親屬的撫慰,應由王大娘、劉大哥、劉小妹三人平均分配。

案外說案

本案並不複雜,但是非常揪心,當事人在法庭上情緒激動、打得不可開交。被繼承人退休前是我軍高級將領,家庭關係簡單,但是母親和妹妹脾氣暴躁、性格強勢,早年因兒媳出身平凡,因此母女倆對兒子的婚事產生不滿,導致女兒與兒子關係失和。父親過世後,兄妹倆的矛盾因遺產分配問題全面爆發,甚至發生肢體衝突。在這場衝突裏,母親原本是向着兒子,但兒子常居海外,難以照顧自己,母親慢慢也對兒子心生不滿,最後上演了一出母女聯合打兒子的家庭內戰。

本案中的兒子,其訴求並不過分,不過是按照父親的遺願,分得屬於自己的那部分財產。面對咄咄逼人甚至當庭打人的妹妹,激動控訴、難以溝通的母親,兒子亦處於瘋狂防衛狀態。每次開庭,法院都需要動用大量法警維護審判秩序,以防止雙方產生激烈肢體衝突。

最終,兒子還是獲得了自己該得的遺產份額。顯然,母親和妹妹當年沒能利用暴力成功控制兒子,制止他與自願選擇的愛人結婚,今天也依然不能讓他們額外獲得金錢收益。這種頻頻發生於家庭成員間的控制和暴力確實令人心寒,其留下的傷害可能綿延家庭數十年之久,訴訟結束終有時,然親情修復可期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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